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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錄][公 司 法] 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經理 …
時間: Tue Feb 23 17:26:34 1999
作者: goodwill (台北人)
標題: [轉錄][公 司 法] 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經理人 1/2
時間: Mon Sep 1 20:15:30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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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5月07日
<< 公 司 法 >>
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經理人
(二之一)
壹、公司之負責人
一、公司之負責人之意義
代表法人之自然人,即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負責人
為公司章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以及申請登記事項。
二、公司負責人之種類
(一)當然負責人
當然負責人又稱法定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
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稱董事。
(二)職務負責人
職務負責人又稱職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僅於執行
職務之範圍內有公司之代表人權限,始得視為公
司負責人,即為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
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或重整人,在
執行其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三、公司負責人之職權
(一)執行業務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必要常設之執行業務機關,對
內有執行業務之權限,所謂執行業務,係指依照
法令、章程、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之決議,經營
其登記範圍以內之業務而言。
(二)代表公司
公司負責人關於營業上之一切事務,對外有代表
公司之權限,唯其對外代表權應以公司名稱為之
,且僅限於執行公司登記範圍內之業務,並應依
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為之。如有逾越營業範
圍行為,應認定無代表權限,公司對負責人代表
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公司負責人之責任
(一)民事上之責任
公司負責人若於執行職務時,如違反法令章程或
股東會之決議,致公司受有損害,應依一般民法
之規定,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二)刑事上之責任
公司負責人之刑事責任可歸類為下列三種類型:
1.公司應收之帳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
記後將股款發回還股東者。
2.公司負責人對於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為虛
偽之記載者,或對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或
申請文件,為虛偽之記載者。
3.公司負責人違法營業者,其情節重大者。
貳、公司之經理人
一、經理人之意義
係指為公司管理事務及有為公司簽名的權利之人。
公司法上所稱之經理人有廣狹二義,狹義之經理人僅
指經理或總經理而言;而廣義之經理人,則包括經理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副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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