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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錄][公 司 法] 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經理 …
時間: Tue Feb 23 17:26:47 1999
作者: goodwill (台北人)
標題: [轉錄][公 司 法] 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經理人 2/2
時間: Mon Sep 1 20:16:03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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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5月14日
<< 公 司 法 >>
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經理人
(二之二)
二、經理人之設置:以章程定之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
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需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需有董事過半數同意。
三、經理人權限
(一)一般事務管理之權
經理人之經理權既限於營業上之事務,亦即僅限
於公司登記範圍內之事務,登記範圍以外之事務
,應解為無管理權限。
另就不動產買賣及其設定負擔之行為,因為影響
重大,除由商業主體以書面授權並載明授權範圍
外,經理人不得為之。
(二)營業上之代理權
經理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關
於營業上之義務,應有訴訟上及訴訟外之代理權
限。
(三)經理人職權之限制
經理人職權,公司得以章程或契約訂定之,但公
司不得以此章程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
善意第三人。
四、公司經理人之義務
(一)遵守競業禁止之義務
1.經理人禁止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
2.經理人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之
業務。
3.競業禁止之免除:
若經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即
可免除。
4.競業禁止違反之效果:
經理人與公司之間原有委任關係,經理人違
反競業禁止之規定,即為違反法令,公司可
以終止委任關係,若因此公司受損,該經理
人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二)遵守法令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執行業務之
義務。
(三)申報及公告持有股份之義務。
五、公司經理人之委任
(一)對公司之責任
經理人與公司間屬於委任關係,經理人應依照法
令、章程、股東決定和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公司管理事務;經
理人如因違反法令章程或變更執行業務股東之決
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
權限,致公司受損害時,不論係出自善意或惡意
,都應對公司負賠償之責。
(二)對第三人之責任
經理人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其就
公司事務之管理,如有違反法令,致第三人受有
損害時,構成公司之侵權行為,對於第三人應與
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三)表見經理人責任
一般職員未具有經理人之身份,乃以經理人之身
份或職稱,有令人誤信其以為真實,與之為法律
行為或交易者,其所為之行為,縱該人無代表權
,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表見經理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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