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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emling 信箱] 作者: Zimerman.bbs@bbs.cs.nccu.edu.tw 標題: [轉錄][公 司 法] 公司種類及權利能力限 … 時間: Tue Feb 23 17:26:50 1999 作者: goodwill (台北人) 標題: [轉錄][公 司 法] 公司種類及權利能力限制 1/2 時間: Mon Sep 1 20:17:00 1997 ※ [本文轉錄自 goodwill 信箱] 【 原文由 <cpa@poboxes.com> 所發表 】    ***WIN-CPA 會計師考情快報*** 日期:4月23日  << 公 司 法 >>         公司種類及權利能力限制  (二之一) 一、公司法第二條將公司分為下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    務負連帶無限責任之公司(公二)。故無限公司必由二 位以上股東出資所組成,股東出資之標的不以現金或財 產為限,並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之,惟需載明 於章程(公四三)。 (二)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者,指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之    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二2)。股東出資之標的以現金或財產為限。 (三)兩合公司:兩合公司者,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    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無限責任股東對公 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就其出資額為限 ,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二3),前者出資標的不 以現金或財產為限,亦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後者出資 標的僅以現金或財產為限(公一一七)。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者,指七人以上之股東所組    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 責任之公司(公二 4 )。 二、公司名稱之意義:   公司名稱云者,乃公司表示其具有法人人格,並示與他法 人之識別之名稱。公司名稱為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及為申請登記之事項或認許之事項,經申請登記而主管 機關核准後,公司有不受他人之妨害而為公司名稱使用之 權利,及排除他人不正當使用相同或類似公司名稱之權利 。 三、公司名稱權之侵害行為構成要件: (一)兩公司名稱中標明業務種類相同者:    公司之業務是否同類,應以其章程載明及登記申請書( 公三八七)所記載之所營事業是否相同而定,而不論其 現時經營之業務是否同類,但兩公司之營業項目不必完 全相同,只須主要業務相同,即為認為兩公司經營同類 業務。 (二)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    同類業務之公司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公司名稱,或不同類 業務公司使用相同之公司名稱而未加區別之文字(公 一八1 )。 (三)為營業上之不正當競爭: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呈准給照 之公司名稱為營業上之行為,並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 足以促進自己或他人競爭,應即可推定其不正當競爭之 意圖。   四、公司權利能力在法令上之限制 (一)轉投資之限制   1.轉投資之限制: (1)公司得轉投資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而不得為他公 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一三主文) 。 (2)轉投資總額之限制與放寬: 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 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規定取得 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 本百分之四十(公十三主文)。 (3)轉投資在目的上之限制: 公司法所謂轉投資,包括長期投資為目的或短期理財 為目的在證券市場購買公開發行或上市股票之行為, 合併計算,苟非以轉投資為專業者應受不得超過實收 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2.違法投資之效果: (1)如公司違反轉投資規定時,其投資行為並非無效。依 公司法第二一四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 對董事提出訴訟。監察人自前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 訴訟時,前項股東,得為公司提出訴訟。 (2)民事上責任: 公司負責人違法轉投資時,並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 損害(公一三 2)。 (3)形式上之責任: 公司負責人違法轉投資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公 一三 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grad.cc.ncc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