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CCU97_MA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公司法第四章 第四章  兩 合 公 司 (兩合公司組織) 第一百十四條   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          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 (其他準用規定) 第一百十五條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第一百十六條   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份          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出資種類) 第一百十七條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有限責任股東之監督權) 第一百十八條   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          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          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對於前項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出資轉讓)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          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競業禁止責任之免除) 第一百二十條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          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表見無限責任股東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有限責任股東,如有可以令人信其為無限責任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          意第三人,負無限責任股東之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之限制)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死亡或禁治產宣告)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禁治產之宣告而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退股)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          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除名)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          ,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          前項除名,非通知該股東後,不得對抗之。 (解散與變更組織)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          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          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          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清算人) 第一百二十七條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          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grad.cc.ncc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