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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錄][所得稅法] 租稅客體 (轉載)
時間: Tue Feb 23 17:27:01 1999
作者: goodwill (台北人)
標題: [轉錄][所得稅法] 租稅客體 (轉載)
時間: Mon Sep 1 20:17:51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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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5月2日
<< 所 得 稅 法 >>
租 稅 客 體
一、租稅客體
綜合所得稅之租稅客體,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無論其國籍,無論是否為居住
者,均應繳納我國之綜合所得稅。台灣地區個人,其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包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
得;但對大陸地區所得,則併用稅額扣抵制度,以避免重
複課稅。
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範圍及認定標準
所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在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其
認定方法如下:
(一)公司股利:公司分配之股利,以公司是否依據我國公
司法規登記設立或經認許為準。
(二)勞務報酬:以勞務提供地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凡在
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均為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
*上述標準,有下列例外:
1.我國政府派駐在國外工作人員,及其一般僱用人
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其提供勞務地雖未在
我國境內,但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
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我國境
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包括在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範圍內。
(三)利息所得:利息以是否取自我國境內之各級政府、法
人及個人所得為準。
(四)租賃所得:租賃所得以出租之財產是否為我國境內之
財產為準。
(五)權利金所得:權利金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
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是否在我國境內
提供他人使用為準。
(六)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之增益,以交易之財產是否
為我國境內之財產為準。
(七)競技或機會中獎所得: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等之獎
金以是否在我國境內參加為準
。
(八)其他所得:其他各項收益,以其是否在我國境內取得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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