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CCU97_MA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kemling 信箱] 作者: Zimerman.bbs@bbs.cs.nccu.edu.tw 標題: [轉錄][所得稅法] 租稅客體 (轉載) 時間: Tue Feb 23 17:27:01 1999 作者: goodwill (台北人) 標題: [轉錄][所得稅法] 租稅客體 (轉載) 時間: Mon Sep 1 20:17:51 1997 ※ [本文轉錄自 goodwill 信箱] 【 原文由 <cpa@poboxes.com> 所發表 】    ***WIN-CPA 會計師考情快報*** 日期:5月2日  << 所 得 稅 法 >>    租 稅 客 體 一、租稅客體   綜合所得稅之租稅客體,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無論其國籍,無論是否為居住 者,均應繳納我國之綜合所得稅。台灣地區個人,其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包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 得;但對大陸地區所得,則併用稅額扣抵制度,以避免重 複課稅。 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範圍及認定標準   所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在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其 認定方法如下: (一)公司股利:公司分配之股利,以公司是否依據我國公         司法規登記設立或經認許為準。 (二)勞務報酬:以勞務提供地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凡在          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均為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  *上述標準,有下列例外:         1.我國政府派駐在國外工作人員,及其一般僱用人   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其提供勞務地雖未在 我國境內,但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   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我國境 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包括在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範圍內。 (三)利息所得:利息以是否取自我國境內之各級政府、法         人及個人所得為準。 (四)租賃所得:租賃所得以出租之財產是否為我國境內之         財產為準。 (五)權利金所得:權利金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          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是否在我國境內 提供他人使用為準。 (六)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之增益,以交易之財產是否           為我國境內之財產為準。 (七)競技或機會中獎所得: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等之獎              金以是否在我國境內參加為準 。 (八)其他所得:其他各項收益,以其是否在我國境內取得         為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grad.cc.ncc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