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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錄][所得稅法] 納稅義務人 (轉載)
時間: Tue Feb 23 17:27:04 1999
作者: goodwill (台北人)
標題: [轉錄][所得稅法] 納稅義務人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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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4月25日
<< 所 得 稅 法 >>
納 稅 義 務 人
一、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係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
人 〔所七(四)〕。
(二)依稅法規定,應申報並繳綜合所得稅之人,為「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包括下列兩者:
1.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其課稅方式,原則上採取申報
納稅方式。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下列
兩種:
(1)在中華民國內有助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
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八三天者〔所七(二)〕。
2.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謂非中華民國居住內之個人,指上述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個人以外之其他個人〔所七(三)〕。其課稅方
式,原則上採扣繳納稅方式。
3.在國家統一前,大陸地區人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
,亦應課徵所得稅;其課稅方式,採扣繳納稅方式〔
兩廿五〕。故大陸地區之個人,亦為綜合所得稅之納
稅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
(一)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自給付納稅義務
人金額中扣繳所得稅之人〔所七(四)〕。
(二)扣繳義務人依所得類別而異〔所八九(一)〕:
1.公司分配與股東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社員之盈餘、
合夥組織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之盈餘,及
獨資組織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之營
利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合夥組織或
獨資組織負責人。
2.薪資、利息、資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
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
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
3.所得稅法第廿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4.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
付人。
即歸類彙整如下表:
所得種類 給付人 扣繳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
股利 公司 公司負責人 公司股東
========================================================
盈餘 合作社、 組織負責人 社團、非境內
合作組織 居住之合夥人
========================================================
營利所得 獨資組織 組織負責人 非境內居住之
獨資資本主
========================================================
薪資
────── 1.機關、團體
利息 之主辦會計
────── 人員(會計
租金 主管)
────── 機關、團體
佣金 2.事業負責人 取得所得者
────── 、事業或執
權利金 3.執行業務者
────── 行業務者
競技競賽或機
會中獎之獎金
或給與
──────
執行業務
者報酬
──────────────────────────────
三、扣繳義務人之性質及設置之理由
(一)扣繳義務是租稅法上「徵收義務人」之一種,本身並不
擔租稅債務之人。性質上屬於廣義之租稅債務人。
(二)所得稅法之規定扣繳義務人,乃為確保所得之徵收,而
將一部分租稅之徵收事務,依法律之規定,強制委託特
定人代理,以簡化稅款之徵收程序。對於扣繳義務人而
言,此項扣繳義務,乃屬租稅法上之「協力義務」之一
。
四、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之比較
(一)依所得稅法規定,二者均負有繳納所得稅之義務,均屬
(廣義的) 租稅義務人。
(二)就其異處而言,約有下列數點:
1.稅款來源不同:納稅義務人之稅款,來自於自己之
財產。扣繳義務人繳納之稅款,乃自付予他人之款
項中扣取。
2.納稅時間不同:納稅義務人於每年二月二十日至三
月三十一日(必要時可申請延長)申報其一年所得
額,扣繳義務人則應於每月十日前繳納所扣稅款。
3.申報內容資料與時間不同:納稅義務人每年三月三
十一日以前(必要時可申請延長)申報其上一年所
得額,扣繳義務人則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申報其上
一年之扣繳資料。
4.有無賠繳義務不同:扣繳義務人未繳納所扣繳之稅
款時,應負補繳之義務,但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
納稅義務人則無此問題。
5.義務性質不同:納稅義務人所負之義務,乃租稅債
務之清償。
扣繳義務人所負之義務,乃租稅之受託徵收。
五、外國人之課稅規定
(一)外國人應否繳納中華民國之綜合所得稅,乃視其有無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定。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則屬中華民國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
(二)有中華民來源所得之外國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者,則其全部所得均應採用結算申報方式
納稅,於次年二月二十至三十一日辦理結算申報。如
在結算申報期滿前離境者,則於離境前辦理結算申報
。
(三)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國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者,其課稅方式如下:
1.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之所得,以就源扣繳方式
〔二(一),七三(一)〕。
2.所得稅八十八條規定以外之所得:
(1)結算申報期限內開始離境者,應辦理結算申報
,或委託其他個人代理申報。
(2)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於離境前辦理申
報,或委託其他個人代理申報〔七二(三),
七三(一)〕。
3.實務上凡在境內居留日數超過九十日而未滿一八三
日,均要求辦理申報。此項申報乃係採扣繳納稅之
方式,即不得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扣繳額。
(四)外國人在同一年度內,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未滿九十日
者,其取自境外雇主之勞務報酬,免稅〔所八 3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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