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CCU97_MA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kemling 信箱] 作者: Zimerman.bbs@bbs.cs.nccu.edu.tw 標題: [轉錄][所得稅法] 納稅義務人 (轉載) 時間: Tue Feb 23 17:27:04 1999 作者: goodwill (台北人) 標題: [轉錄][所得稅法] 納稅義務人 (轉載) 時間: Mon Sep 1 20:18:18 1997 ※ [本文轉錄自 goodwill 信箱] 【 原文由 <cpa@poboxes.com> 所發表 】    ***WIN-CPA 會計師考情快報*** 日期:4月25日  << 所 得 稅 法 >>            納 稅 義 務 人  一、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係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    人 〔所七(四)〕。 (二)依稅法規定,應申報並繳綜合所得稅之人,為「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包括下列兩者:  1.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其課稅方式,原則上採取申報   納稅方式。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下列 兩種: (1)在中華民國內有助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 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八三天者〔所七(二)〕。 2.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謂非中華民國居住內之個人,指上述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個人以外之其他個人〔所七(三)〕。其課稅方 式,原則上採扣繳納稅方式。 3.在國家統一前,大陸地區人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   ,亦應課徵所得稅;其課稅方式,採扣繳納稅方式〔 兩廿五〕。故大陸地區之個人,亦為綜合所得稅之納 稅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 (一)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自給付納稅義務    人金額中扣繳所得稅之人〔所七(四)〕。 (二)扣繳義務人依所得類別而異〔所八九(一)〕: 1.公司分配與股東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社員之盈餘、   合夥組織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之盈餘,及 獨資組織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之營 利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合夥組織或 獨資組織負責人。 2.薪資、利息、資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 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 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 3.所得稅法第廿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4.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   付人。  即歸類彙整如下表:  所得種類   給付人    扣繳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   股利    公司    公司負責人    公司股東 ========================================================  盈餘 合作社、 組織負責人 社團、非境內      合作組織 居住之合夥人 ======================================================== 營利所得 獨資組織 組織負責人 非境內居住之 獨資資本主 ======================================================== 薪資 ────── 1.機關、團體 利息 之主辦會計 ────── 人員(會計 租金 主管) ────── 機關、團體 佣金 2.事業負責人 取得所得者 ────── 、事業或執   權利金 3.執行業務者  ────── 行業務者   競技競賽或機   會中獎之獎金   或給與   ──────   執行業務   者報酬   ────────────────────────────── 三、扣繳義務人之性質及設置之理由 (一)扣繳義務是租稅法上「徵收義務人」之一種,本身並不 擔租稅債務之人。性質上屬於廣義之租稅債務人。 (二)所得稅法之規定扣繳義務人,乃為確保所得之徵收,而 將一部分租稅之徵收事務,依法律之規定,強制委託特 定人代理,以簡化稅款之徵收程序。對於扣繳義務人而 言,此項扣繳義務,乃屬租稅法上之「協力義務」之一 。 四、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之比較 (一)依所得稅法規定,二者均負有繳納所得稅之義務,均屬    (廣義的) 租稅義務人。 (二)就其異處而言,約有下列數點: 1.稅款來源不同:納稅義務人之稅款,來自於自己之 財產。扣繳義務人繳納之稅款,乃自付予他人之款 項中扣取。 2.納稅時間不同:納稅義務人於每年二月二十日至三   月三十一日(必要時可申請延長)申報其一年所得 額,扣繳義務人則應於每月十日前繳納所扣稅款。 3.申報內容資料與時間不同:納稅義務人每年三月三   十一日以前(必要時可申請延長)申報其上一年所 得額,扣繳義務人則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申報其上 一年之扣繳資料。 4.有無賠繳義務不同:扣繳義務人未繳納所扣繳之稅   款時,應負補繳之義務,但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 納稅義務人則無此問題。 5.義務性質不同:納稅義務人所負之義務,乃租稅債   務之清償。 扣繳義務人所負之義務,乃租稅之受託徵收。  五、外國人之課稅規定 (一)外國人應否繳納中華民國之綜合所得稅,乃視其有無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定。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則屬中華民國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 (二)有中華民來源所得之外國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者,則其全部所得均應採用結算申報方式 納稅,於次年二月二十至三十一日辦理結算申報。如 在結算申報期滿前離境者,則於離境前辦理結算申報 。 (三)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國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者,其課稅方式如下: 1.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之所得,以就源扣繳方式   〔二(一),七三(一)〕。 2.所得稅八十八條規定以外之所得: (1)結算申報期限內開始離境者,應辦理結算申報    ,或委託其他個人代理申報。 (2)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於離境前辦理申    報,或委託其他個人代理申報〔七二(三), 七三(一)〕。 3.實務上凡在境內居留日數超過九十日而未滿一八三   日,均要求辦理申報。此項申報乃係採扣繳納稅之 方式,即不得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扣繳額。 (四)外國人在同一年度內,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未滿九十日    者,其取自境外雇主之勞務報酬,免稅〔所八 3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grad.cc.ncc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