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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是起源於美國的體育運動,發明者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 他原是麻州春田市基督教青年國際培訓學校(今春田學院)體育教練,1891年 為提高學生對體育的興趣而吸收橄欖球、足球、曲棍球和其他戶外球類運動 的成份,制定十三條的基本規則,其主要的原則今天仍是籃球運動的基本原則。 他本來計劃使用兩只木箱裝球,但因找不到,便改用兩只桃籃,因此 稱這種新的球類運動為籃球。籃是有底的,球投進後,要爬梯子上去取出, 後來改用棍捅出,牽繩彈出,到1912到1913年,才開始使用無底網兜。 而第一場比賽,他把18位學生分成兩隊,給他們一個足球開始進行。 新遊戲的目的是讓球員將球投入籃子,並防止它隊投入。於1891年12月舉 行,當時只投進一球,當球投進後工友必須爬梯子將球拿下後才能繼續比賽。 起初觀眾喜歡在籃球兩端籃架之後搞小動作,以幫助一隊去妨害另一 隊,於是1895年開始由各隊自備屏板防止這種情況,後來發展成籃 板。1908~1909年各職業隊承認玻璃籃板,一年後各大學隊也作出同樣決定。 扇形籃板於1940~1941年正式採用,透明籃板於1946~1941年才正式成為法 定。1920~1921年將籃板自端線前移0.6公尺(2呎),1939~1940年改為前移1.2公尺(4呎) 最初籃球運動使用足球,1894年才有特製的籃球ꄱ948~1949年規定籃球為周長81公分 為32吋、重565~625公克(20~22盎斯)的無穿線的圓球。 1915年各球隊聯合組織、業餘體育聯盟和基督教青年會共同成立聯合規則委員會 ,1933年更名為美國和加拿大全國籃球運動委員會。美國大學和國際標準籃球場 分別如下: 比賽時工作人員包括主裁判1人、計時員2人、計分員2人。1895~1896年 規定投籃成功計2分,罰球進籃進1分。籃球運動在比賽中不可接觸對方球 員身體。他可以通過傳球或運球使球達到適當地點,再由他本人或同隊 球員投籃得分。接觸、妨礙對方球員即為犯規,應由被侵犯的對方隊員罰 球。如果對方隊員是在投籃時被侵犯,投籃命中計分,然後在罰球一 次,投籃未命中罰球兩次。球員或教練作風不良以技術犯規,直至罰 出場。帶球走路或滑步超過限制、使球出界、罰球時跨過罰球線、自場外 向場內本隊球員傳球時跨過端線或邊線或持球超過5秒鐘、帶球跑、踢 球、用拳擊球、兩次運球、在本人或本隊球員控制球時停在對方罰球區 內超過3秒'、使球後退到後場或使球停留在後場超過10秒,都算違例,處 罰辦法是由對方在裁判指定地點自場外向場內發球。 每隊隊員5人,中鋒,前鋒、後衛各二。比賽開始時,雙方各一名隊員站 在中圈內,由主裁判將球拋起,進行中圈跳球。一旦發生雙方隊員同時持球或 共同使球出界的現象,也應舉行跳球。 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教練和球員紛紛提出一些新的戰術。以速度取勝 的戰術稱為快攻,有的隊的進攻方法十分微妙;先由後衛使球向前進到 前場,利用傳球、運球和掩護等方法,使己方隊員得有投籃機會,一兩名 隊員專打策應。防守戰術中主要有人盯人、區域聯防以及結合這兩種打法 的各種防守戰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