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判例統一解釋。
公告單位: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技術委員會
公告時間: 96年11月26日
公告內容:有關特殊判例,經技術委員會討論後,統一解釋如下:
判例(一):比賽開始後,於發界外球期間,在比賽時鐘未啟動前,裁
判宣判防守隊犯規,皆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除非裁判宣判該犯規為針
對進攻隊準備接球的球員抄截球時(以球為主)所造成的身體接觸犯規
則不在此限。
此犯規不得違反規則36.1.4:若一球員致力於比賽,但造成過度的身體
接觸(粗暴犯規),則該身體接觸,應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判例(二):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時,若發球員違例,則
由對隊在靠近中線發後場界外球。
CUB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9.177
※ 編輯: elephants 來自: 140.119.199.177 (12/17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