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2期末大會修訂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標準舞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訂名為國立政治大學國際標準舞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推廣國際標準舞風氣,提供校內師生接觸、學習標準舞的機
會和場所,並建立自信及聯絡社員間的感情。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凡國立政治大學之在校員生均得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校外人士經幹事會五分之四同意,得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凡得為社員者,可繳納當學期社費以成為社員。
第七條 社員資格經幹事會全體同意,得被取消。
第八條 社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否則無法享有社員權利:
i. 繳納當學期社費。
ii. 遵守本社章程、附法。
iii. 遵守社員大會之決議。
第九條 凡盡義務之社員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i. 出席社員大會並行使社員大會之職權。
ii. 選舉、罷免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iii. 參與本社各項活動。
第十條 凡社員均有放棄社員資格之權利。
第十一條 凡已繳社費之社員放棄或喪失社員資格者,可依下列規則申請退費:
i. 於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含)前申請退費,退當學期繳納社費之三分之
二金額。
ii. 於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至學期三分之二基準日申請退費,退當學期繳納
社費之三分之一金額。
iii. 於學期三分之二基準日後不受理退費。
iv. 學期基準日以國立政治大學之行事曆為準。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決策機構,由本社社員組成。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各招開一次,由社長負責召集之;社長得視
情況或由中級班以上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促請社長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開會之法定人數訂為四分之三以上現任幹部,若未達法定人數
應於一星期內再度召集之,或改開談話會。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i. 選舉社長、副社長、教學。
ii. 罷免幹事,包含社長、副社長、教學等。
iii. 議決預算案、章程修正案及其它議案。
第四章 幹事會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下設幹事會,置社長一名,副社長及各股幹事若干名(由社長
視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 凡盡義務之社員均有權被選為幹事。
第十八條 社長於期末社員大會選舉之,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參加表決,取最高票
者當選。社長任期為一學年。社長如有失職,得由社員十五人以上連署
,於社員大會一周前提出並公佈罷免案,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通過後,即應改選社長。
第十九條 副社長與教學之選罷辦法及任期同社長。
第二十條 除教學與副社長之外,其他幹事由社長任免之。
第二十一條 幹事會各股各設股長一人,負責推動本社活動,並於社員大會時接受質
詢。
第五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本社章程、附法,但其解釋與社員大會決議牴觸者
無效。
第二十三條 監察委員會審查幹事會編列之預算、決算案,並監察預算之執行,且應
於社員大會時提出預算、決算案之審查報告。
第六章 附則
i. 幹事會、監察委員會之組織以附法定之。
ii. 本社得聘請知名舞者為指導老師,且得聘請前任工作人員以為顧問。
iii. 章程之修訂,須由社員十人以上連署,於社員大會提出修正案;且須有
履行當學期義務之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方得修改之。
iv.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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