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3.05, 先發投手及救援投手的義務:
a)....先發投手負有將對方的第一打者或其代打者致出局或至一壘的義務;
但裁判認為投手生病或負傷除外.
b)代替某投手出任救援的投手, 負有應將當時的打者或代打者, 致出局或
至一壘的義務; 但裁判認為投手生病或負傷除外.
所以, 任何一個投手, 除了裁判認為他不能投球之外, 必須投完他所面對的
第一個打者或其代打者, 一直到下一棒上場打擊之時才能更換.
另外, 在強迫換投手的時候, 例如教練上來兩次, 此時, 投手必須將當時
已經投了一球以上的打者或其代打者致出局或至一壘, 其後強迫更換投手.
而換打者, 跑者或野手的限制如下:
必須在比賽停止時交換.
不得用已經上場過或正在打擊名單上的人來交換 (有DH制的另有規定),
不得變更打擊次序, 替換者必須任被換者的打擊次序
所以我們可以經常看到, 甲隊換代打, 乙隊此時換上新投手來對付代打,
但在一球未投的情形下, 甲隊立刻再換代打來對付新投手, 此時乙隊就不
能換投手了.
還有如果在二出局壘上有人, 換上來的新投手將壘上跑者牽制出局, 那麼
下一局這投手還是必須上來投, 不得更換, 因為他的第一打者仍未出局或
上壘, 下一局還要上來打擊.
>>資料來源:伊電園職棒版精華區<<
>>原作者:r2506070@csie.ntu.edu.tw (Anmin 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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