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hyso.bbs@bbs.ee.nthu (魔鬼的情詩), 信區: baseball
標 題: Re: 誤判
發信站: ☆清華電機☆ (Sat Jun 22 12:36:28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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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中
9.02裁判之判決
(A)裁判員基於判斷所做之宣判為最後之裁決,如
對於好球或壞球;界外球或界內球;出局或安
全上壘之裁定,經理、教練、球員或候補均不
得提出異議。
(B)任何裁判員之裁定,如與規則之適用有所抵觸,
經理得要求裁判員依規則之規定更正其裁定,但
此項要求亦僅能對下達裁定之裁判員為之。
大家所說不能改判的是指(A)之部份
連異議都不准了當然不能改判
不過如果裁判自己先做一個錯誤判決但立即更正
此時之改判是允許的,且以最後之裁定為準。
如盜壘時之傳球,因角度問題而判錯此時立刻更
正,此時之改判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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