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中和校友會章程
條文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草擬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全名為【國立政治大學中和校友會】,簡稱為【政大中和校友會】。
第二條:本社屬連誼性社團,旨在促進國立中和高中在政大之校友彼此交流、聯絡,並促進校友之友誼發展。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受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織督導。
第二章:社員
第四條:凡是國立中和高中之校友且為國立政治大學之學生,經繳交社費後,皆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非國立中和高中之校友或非國立政治大學之學生,經大會同意、繳交社費後,亦能加入本社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本社社員享有之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提案權及表決權。
3. 參與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本社社員應盡義務-
1. 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案。
2. 如期繳交社費,未繳交社費者不得享有任何補助,情節重大者,將失去社員或幹部資格。
3. 出席社員大會及支持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全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其職權為-
1. 選舉、罷免社長及幹部。
2. 通過幹事會之名單。
3. 複決幹事會所定之計劃。
4. 修改幹事會所定之計劃。
5. 修訂本章程。
第九條:社員大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定期聚會一次。
第十條:臨時大會,經幹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或社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得經由會長招開,效力視同社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般議案由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十二條:特殊議案(如修改章程、罷免幹部社長、解散社團等)由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三條:本社社員大會推選出社長一名,對內領導各項活動及處理協調合作事宜;對外代表本社出席校內外相關之會議。
第十四條:本社由社長下轄幹事會,負責籌組幹部,訂定、執行各種活動,並得遴選副社長一人,由大會通過,相助社長推展會務。
第十五條:幹事會內設活動部、公關部、美宣部、總務部等四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或減裁其組織成員,由大會通過或追認。
第十六條:本社之幹部組織,每學期改選一次,若社長、幹部無法順利產生,則由原任繼續留任至臨時大會選出新任者為止。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社之經費來源-
1. 本社社員所繳之社費收入(社費金額得視財務狀況,經幹事會決議、大會通過後,逕行調整)。
2. 政治大學學生社團活動之補助。
3. 社員、榮譽社員或有關單位、人士樂捐或贊助。
4. 其他。
第十八條:本社之經費運作情形,於每學年結束交接時,向全體社員公佈之。
第十九條:本社章程未盡事宜,經由大會或幹事會決議,得經行執行後再行追認。
第二十條:本社章程由大會通過後予以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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