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綱
第一條 本隊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體育運動室登山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 本隊隊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體育運動室
第一章 宗旨與任務
第三條 本隊以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並培養隊員們刻苦
耐勞、團結互助、友愛、積極奮鬥為宗旨
第四條 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為全校愛好登山的師生提供登山機會
二、為登山活動作各種安全措施
三、傳播登山知識以確保登山之安全
第二章 隊員及經費
第五條 凡愛好登山者皆可加入本隊,經填寫資料卡、繳清隊費,即成
為本隊終身會員
第六條 凡本隊隊員均應遵守本隊之決議
第七條 本隊隊員包括普通隊員、預備領隊、準領隊、領隊四級
第八條 本隊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校補助
二、隊員入隊費
三、捐款
四、其它
第九條 本隊隊員之入隊費,由領隊會議決議之。如需調整時,需經領
隊會議出席領隊、準領隊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第十條 本隊經費之運用應由隊長於每學期初提出學期總預算案,交由領
隊會議核審,經出席領隊、準領隊過半數通過後執行。並於每學
期末提出總決算案,交領隊會議審核,經出席領隊、準領隊過半
數通過行之。但遇特殊情事時可提出追加預算案,經出席領隊、
準領隊過半數通過即可。
第三章 領隊會議
第十一條 領隊會議為本隊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領隊會議由領隊、準領隊及預備領隊組成之。但必要時,得邀
請相關之隊員列席領隊會議,以現有領隊、準領隊過半數出席
者為有效
第十三條 領隊會議之召開,每學期至少三次,由主席召集之。領隊會
議主席團,置主席三人,任期一學期,須具領隊、準領隊資格。
負責領隊會議之輪流召集及主持
第十四條 領隊會議權責如下:
一、編排及審核本隊各項活動之計畫與經費
二、審核本隊學期總預算案、決算案
三、提昇領隊、準領隊、預備領隊
四、遴選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集人、登山安全委員會召集人、
副隊長、專案工作籌備委員及領隊會議主席
五、認可組務名單
六、罷免隊長、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集人、登山安全委員會
召集人、副隊長、專案工作籌備委員及領隊會議主席
七、督促各項工作
八、制訂、修改本隊章程及其他法規
九、追認臨時決議
十、其它
第十五條 提昇領隊時以提昇具有準領隊資格之在校隊員為限
第十六條 領隊之提昇應依下列之程序:
一、由領隊提名
二、討論
三、表決
前項表決以出席領隊過半數決之,決議於決議日之翌日起
第三日生效
第十七條 領隊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領隊會議
二、擔任活動中之領隊
三、擔任各項專案工作籌備委員
四、競選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集人、登山安全委員會召集人、
副隊長或領隊會議主席
五、督促及輔導各項隊務之進行
六、其它
第十八條 提昇準領隊時以提昇具有預備領隊資格之在校隊員為限
第十九條 準領隊之提昇應依下列之程序:
一、由領隊、準領隊提名
二、討論
三、表決
前項表決以出席領隊過半數決之,決議於決議日之翌日起
第三日生效
第二十條 準領隊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領隊會議
二、擔任活動中之領隊
三、擔任各項專案工作籌備委員
四、督促及輔導各項隊務之進行
五、其它
第二十一條 提昇預備領隊時,以提昇具有在校隊員之資格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 預備領隊之提昇應依下列之程序:
一、由領隊、準領隊或預備領隊提名
二、討論
三、表決
前項表決以出席領隊、準領隊過半數決之,
決議於決議日之翌日起第三日生效
第二十三條 預備領隊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領隊會議及隊務會議
二、擔任學期活動之領隊
三、擔任各項專案工作籌備委員
四、督促及輔導各組組務之進行
五、其它
第二十四條 預備領隊於領隊會議中不具表決權,但遇有特殊情事時,經
出席領隊、準領隊過半數通過後,得賦予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領隊、準領隊或預備領隊如有下列情事者,應撤銷其資格:
一、一學期內無故缺席領隊會議達三次或請假達五次以上
者
二、離校。但離校後再取得本校校籍時,得由其本人提出
書面申請,經領隊會議出席領隊過半數通過後,恢復
其原具資格
三、當事人提出辭呈,經領隊會議出席領隊過半數通過者。
準領隊、預備領隊經提昇者喪失其原先資格,領隊經撤銷領隊
資格者,亦不具預備領隊資格
第二十六條 領隊、準領隊、預備領隊於擔任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重
大事故,得由全體領隊、準領隊五分之一人數以上連署提交領
隊會議罷免之
前項罷免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領隊、準領隊出席,出席
領隊、準領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組織與權責
第二十七條 本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皆須具領隊、準領隊資格,任期
一學期
第二十八條 本隊隊長由副隊長升任,負責工作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隊;對內督促協調各組工作
二、主持隊務會議
三、提出學期總預算案、決算案
四、安排各組組長
五、其它
第二十九條 本隊副隊長之選任,應有領隊會議超過三分之二出席領隊、準領隊之同
意行之,負責工作如下:
一、協助隊長辦理隊務
二、出席隊務會議
第三十條 隊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隊長代行其職權,隊長及副隊長
均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集人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隊長及副隊長缺位時,其職權之代理準用前項之規定,但領
隊會議主席應於七日內召開領隊會議補選之
第三十二條 本隊置研究發展委員會、登山安全委員會兩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研究發展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下設探勘技術
組、學研組、嚮導群及岩牆管理組,負責工作如下:
一、辦理各種訓練
二、活動探勘及登山技術之提升
三、舉辦登山講座
四、其它
前項召集人須具領隊資格,並經領隊會議出席領隊半數決議
選任之
第三十四條 登山安全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負責工作如下:
一、負責本隊登山安全
二、審核本隊各項登山活動之安全事項
三、救難召集
四、其它
前項召集人之選任,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行之
第三十五條 前三條所列之二委員會直接對領隊會議負責
第三十六條 本隊設有下列各組:
一、總務組
二、資料組
三、出版組
四、公關組
五、康樂組
六、器材組
七、攝影組
八、海報組
前項所列各組之組織依各該組組章規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隊隊務會議由隊長、副隊長及各組組長組成之。但領隊、準
領隊及預備領隊亦可出席
第三十八條 本隊隊務會議之召開,每學期至少兩次,由隊長召集之
第三十九條 本隊隊務會議之職責如下:
一、提出各組工作計畫及預算
二、各組工作協調
三、各組工作成果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之臨時決議,係指本隊遇有緊急
事件,不及通知有關人員會商時,由隊長、研究發展委員會
召集人及登山安全委員會召集人之三人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隊長召集,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集人及登山安
全委員會召集人合議為之
第四十二條 本隊之其它法規之制訂與修改,須經領隊會議出席領隊、準領隊過半數
通過,經隊長公佈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隊其它法規與本章程抵觸無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訂,須有全體領隊、準領隊五分之一以上提議,經三分之二
以上領隊、準領隊出席及出席領隊、準領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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