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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 第一條 本隊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體育運動室登山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 本隊隊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體育運動室 第一章 宗旨與任務 第三條 本隊以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並培養隊員們刻苦 耐勞、團結互助、友愛、積極奮鬥為宗旨 第四條 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為全校愛好登山的師生提供登山機會 二、為登山活動作各種安全措施 三、傳播登山知識以確保登山之安全 第二章 隊員及經費 第五條 凡愛好登山者皆可加入本隊,經填寫資料卡、繳清隊費,即成 為本隊終身會員 第六條 凡本隊隊員均應遵守本隊之決議 第七條 本隊隊員包括普通隊員、預備領隊、準領隊、領隊四級 第八條 本隊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校補助 二、隊員入隊費 三、捐款 四、其它 第九條 本隊隊員之入隊費,由領隊會議決議之。如需調整時,需經領 隊會議出席領隊、準領隊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第十條 本隊經費之運用應由隊長於每學期初提出學期總預算案,交由領 隊會議核審,經出席領隊、準領隊過半數通過後執行。並於每學 期末提出總決算案,交領隊會議審核,經出席領隊、準領隊過半 數通過行之。但遇特殊情事時可提出追加預算案,經出席領隊、 準領隊過半數通過即可。 第三章 領隊會議 第十一條 領隊會議為本隊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領隊會議由領隊、準領隊及預備領隊組成之。但必要時,得邀 請相關之隊員列席領隊會議,以現有領隊、準領隊過半數出席 者為有效 第十三條 領隊會議之召開,每學期至少三次,由主席召集之。領隊會 議主席團,置主席三人,任期一學期,須具領隊、準領隊資格。 負責領隊會議之輪流召集及主持 第十四條 領隊會議權責如下: 一、編排及審核本隊各項活動之計畫與經費 二、審核本隊學期總預算案、決算案 三、提昇領隊、準領隊、預備領隊 四、遴選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集人、登山安全委員會召集人、 副隊長、專案工作籌備委員及領隊會議主席 五、認可組務名單 六、罷免隊長、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集人、登山安全委員會 召集人、副隊長、專案工作籌備委員及領隊會議主席 七、督促各項工作 八、制訂、修改本隊章程及其他法規 九、追認臨時決議 十、其它 第十五條 提昇領隊時以提昇具有準領隊資格之在校隊員為限 第十六條 領隊之提昇應依下列之程序: 一、由領隊提名 二、討論 三、表決 前項表決以出席領隊過半數決之,決議於決議日之翌日起 第三日生效 第十七條 領隊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領隊會議 二、擔任活動中之領隊 三、擔任各項專案工作籌備委員 四、競選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集人、登山安全委員會召集人、 副隊長或領隊會議主席 五、督促及輔導各項隊務之進行 六、其它 第十八條 提昇準領隊時以提昇具有預備領隊資格之在校隊員為限 第十九條 準領隊之提昇應依下列之程序: 一、由領隊、準領隊提名 二、討論 三、表決 前項表決以出席領隊過半數決之,決議於決議日之翌日起 第三日生效 第二十條 準領隊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領隊會議 二、擔任活動中之領隊 三、擔任各項專案工作籌備委員 四、督促及輔導各項隊務之進行 五、其它 第二十一條 提昇預備領隊時,以提昇具有在校隊員之資格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 預備領隊之提昇應依下列之程序: 一、由領隊、準領隊或預備領隊提名 二、討論 三、表決 前項表決以出席領隊、準領隊過半數決之, 決議於決議日之翌日起第三日生效 第二十三條 預備領隊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領隊會議及隊務會議 二、擔任學期活動之領隊 三、擔任各項專案工作籌備委員 四、督促及輔導各組組務之進行 五、其它 第二十四條 預備領隊於領隊會議中不具表決權,但遇有特殊情事時,經 出席領隊、準領隊過半數通過後,得賦予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領隊、準領隊或預備領隊如有下列情事者,應撤銷其資格: 一、一學期內無故缺席領隊會議達三次或請假達五次以上 者 二、離校。但離校後再取得本校校籍時,得由其本人提出 書面申請,經領隊會議出席領隊過半數通過後,恢復 其原具資格 三、當事人提出辭呈,經領隊會議出席領隊過半數通過者。 準領隊、預備領隊經提昇者喪失其原先資格,領隊經撤銷領隊 資格者,亦不具預備領隊資格 第二十六條 領隊、準領隊、預備領隊於擔任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重 大事故,得由全體領隊、準領隊五分之一人數以上連署提交領 隊會議罷免之 前項罷免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領隊、準領隊出席,出席 領隊、準領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組織與權責 第二十七條 本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皆須具領隊、準領隊資格,任期 一學期 第二十八條 本隊隊長由副隊長升任,負責工作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隊;對內督促協調各組工作 二、主持隊務會議 三、提出學期總預算案、決算案 四、安排各組組長 五、其它 第二十九條 本隊副隊長之選任,應有領隊會議超過三分之二出席領隊、準領隊之同 意行之,負責工作如下: 一、協助隊長辦理隊務 二、出席隊務會議 第三十條 隊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隊長代行其職權,隊長及副隊長 均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集人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隊長及副隊長缺位時,其職權之代理準用前項之規定,但領 隊會議主席應於七日內召開領隊會議補選之 第三十二條 本隊置研究發展委員會、登山安全委員會兩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研究發展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下設探勘技術 組、學研組、嚮導群及岩牆管理組,負責工作如下: 一、辦理各種訓練 二、活動探勘及登山技術之提升 三、舉辦登山講座 四、其它 前項召集人須具領隊資格,並經領隊會議出席領隊半數決議 選任之 第三十四條 登山安全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負責工作如下: 一、負責本隊登山安全 二、審核本隊各項登山活動之安全事項 三、救難召集 四、其它 前項召集人之選任,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行之 第三十五條 前三條所列之二委員會直接對領隊會議負責 第三十六條 本隊設有下列各組: 一、總務組 二、資料組 三、出版組 四、公關組 五、康樂組 六、器材組 七、攝影組 八、海報組 前項所列各組之組織依各該組組章規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隊隊務會議由隊長、副隊長及各組組長組成之。但領隊、準 領隊及預備領隊亦可出席 第三十八條 本隊隊務會議之召開,每學期至少兩次,由隊長召集之 第三十九條 本隊隊務會議之職責如下: 一、提出各組工作計畫及預算 二、各組工作協調 三、各組工作成果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之臨時決議,係指本隊遇有緊急 事件,不及通知有關人員會商時,由隊長、研究發展委員會 召集人及登山安全委員會召集人之三人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隊長召集,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集人及登山安 全委員會召集人合議為之 第四十二條 本隊之其它法規之制訂與修改,須經領隊會議出席領隊、準領隊過半數 通過,經隊長公佈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隊其它法規與本章程抵觸無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訂,須有全體領隊、準領隊五分之一以上提議,經三分之二 以上領隊、準領隊出席及出席領隊、準領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7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