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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國立政治大學體育運動室登山隊(以下簡稱本隊)隊章第三十 二條規定,設置登山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權責如下: 一、負責本隊登山安全 二、審核本隊各項登山活動之安全事項 三、舉辦登山講座 四、救難召集 第三條 本會直接對領隊會議負責。 第四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三~五人。 第五條 本會召集人之選任,準用隊章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任期一學 期。權責如下: 一、籌組本委員會 二、依隊章第三十七條為緊急處分 三、動用本會經費 四、救難召集 第六條 本會委員由召集人遴選具有領隊資格者擔任之。任期與召集人同。 第七條 本會召集人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 凡本隊戶外活動隊伍,皆應提出安全計畫書,送本會審查。本會對 該計畫書得簽署意見,必要時得管制該活動。未提出計畫書或未經 審核通過之活動,本會不予承認,且不負登山安全之責任,必要時 得管制該活動。如致意外或有過失者,本會得呈請領隊會議議處之。 第九條 本會委員審核安全計畫書時,遇有應行迴避時應行迴避。 第十條 凡本隊戶外活動隊伍,皆應設置留守人,負責該活動之留守工作。 遇有意外事故發生,應協助本會為緊急措施。留守人需具有領隊資 格。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安全基金 二、捐款 三、其它 第十二條 本會為做安全措施或緊急措施,得動用本會經費,但須於事後第一 次領隊會議提出報告。 第十三條 凡本隊戶外活動隊伍,皆應繳交安全基金。安全基金之計算,自活 動出發之日起,至活動結束之日止。安全基金費用由領隊會議議決 之。如須調整時,須經領隊會議出席領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本隊遇有意外事故時,由本會為救難之召集。本會得隨時召集搜救 人員為救難工作。搜救人員之資料及動態由本會建檔管理之。 第十五條 本隊高山嚮導證由本會統一管理。高山嚮導之人選,由本會考核遴 選後交本隊報請學校辦理。 第十六條 本會組織法施行細則,由本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組織法之修改,須經領隊會議出席領隊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其它法規與本法抵觸者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7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