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oneE (江山一色顏不改)》之銘言:
: ※ 引述《itski (倆角形)》之銘言:
: : 侵佔國土
: 不算侵佔國土吧..
: 樹(動產)一種入土地內就變成不動產的一種(=農作改良物)
: 或是民法811條所謂的「附合」關係,
: 故樹的所有權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 所以小膽把樹種在河堤上(政大所有),樹就是政大的啦
: so只要小膽沒有要把樹拔走的意思或行為,就沒有侵佔國土的問題。
這並不能合法小膽未經土地所有人之同意或是有正當法律權源而占用或占有
他人土地的行為,這裡所謂的附合關係只能當作土地所有人處分該農作物之正當權源
(例如把他拔掉,砍掉),土地所有人可以據以民法767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小膽
將其所種植之農作物清除
另對於無權占用的行為可以民法179條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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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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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水利法第 78- 1 條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 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 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 種植植物。
五 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 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依同法93-2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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