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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各論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王千維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1/15 考試時限(Mins):兩小時 試題本文: 1.甲乃係政治大學法律系三年級之學生,擁有一條身上佈滿貓熊斑點之金魚,號稱全世界 獨一無二。甲為籌措其出國旅遊之費用,因此忍痛以新台幣五萬元之價格出售予其同班 同學乙。因交易金額龐大,甲乙雙方為求慎重起見,所以簽訂一書面契約,而在該書面 契約上記載甲應負責於一月十五日遞送該金魚至乙位於政大自強六舍之居所。然而,寒假 即將屆至,乙亦將返回台南老家休息,因此乙即於一月十四日突然指示甲須負責將該金魚 運送至乙位於台南市之住所。甲遵守乙之指示,將該金魚連同其魚缸交由專業運送人丙 加以運送。不料,於運送途中因丙之疏失未能管控車廂之溫度,導致該金魚暴斃而亡,於 埋葬該金魚之屍體後,丙所性將所裝載該金魚之魚缸交付予乙。數日後,該魚缸中竟然 孵化出一條體色純白的小金魚,乙愛不釋手,因此將其取名為Nemo。 甲聞訊後,不僅向乙請求給付新台幣五萬元之價金,以及運費新台幣五千元,同時請求 乙設法歸還Nemo小金魚,蓋甲認為Nemo小金魚乃是其辛苦配種之結果。惟甲之上開請求卻 遭乙全數拒絕。 經查,甲與丙間之運送契約中載明:丙之損害賠償額上限為新台幣二萬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2.甲向乙購買一幢全新的房屋,甲乙雙方約定:乙於一月十七日須先為所有權之移轉, 甲亦於乙移轉所有權之同時給付該屋全數之價金,惟乙予二月一日始行交屋。此外,甲乙 雙方亦約定價金危險移轉之時點,亦即自該屋所有權移轉時起,價金危險即歸由買受人甲 承擔。 一月十七日屆至,甲乙雙方皆如期移轉所有權及給付價金。惟於一月十八日乙在未徵得 甲之同意下竟擅自僱工將該房屋內重新粉刷一遍,共支出新台幣兩萬元。 俟二月一日時,甲向乙請求交屋,乙則以甲尚未償付上開兩萬元粉刷費用為理由拒絕 交屋。然而,甲卻認為既係全新之房屋,即無重新粉刷之必要。況且,因此次重新粉刷, 並未增加該屋之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甲因此斷然拒絕償付上開之粉刷費用。 試問,在此甲或乙之主張何者有法律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99.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