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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行政法 課程性質: 必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詹鎮榮 老師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96/11/20 考試時限(Mins): 100分鐘 試題本文: 【注意事項】 ◎ 考試時間:100 分鐘 ◎ 禁用鉛筆作答。 壹、 爰某甲因未經核准登記發給工廠登記證,擅自於台北縣深坑鄉設置工廠,從事    五金加工業務,經台北縣政府查獲;乃於民國 88 年 11 月 20 日開出處分書 ,認甲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款規 定,令甲立即停工,並裁處罰鍰新台幣 2 萬元。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10 條第 1 項:「工廠設置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依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並發給工廠登記證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均需工廠,不在此限。」 第 23 條:「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行為人停工,並各處新台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各再處行為人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擅自從事物品 之製造、加工者。」 試問: 一、 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之法律地位為何?( 10% )  二、 倘甲不服處分,經訴願未果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法院對於「立即     停工」以及「罰鍰處分」分別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有無差異之存在?( 10% )  三、 甲主張目前鄰近未登記而開業之違章工廠為數甚多,但未見主管機關予以取     締處罰;本於平等原則,本件亦應予免罰。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15% )  四、 甲於 90 年 3 月 10 日死亡,其繼承人乙於今年( 96年 )7 月 5 日突然 收獲台北縣政府來函催繳其父之 2 萬元罰鍰,乙主張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該公法上金錢債權業已逾 5 年知消滅時效而歸於消滅。且退萬步 言,倘該公法上債權未罹於時效消滅,其亦無由繼受該筆債務。乙之主張有 無理由?( 20% ) 貳、 關於「獨立機關」議題,試回答下列問題:( 40% )  一、 何謂「獨立機關」?  二、 獨立機關之建制,是否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三、 行政任務之執行須具備何等特性,使適宜以獨立機關之組織型態為之?  四、 試從我國目前行政組織建制實務上?舉出五例相當於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