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CCU_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期中考以後所有範圍 開課教師:王千維 開課學院: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1/12 考試時限(Mins):兩小時 試題本文: 1.甲向乙承租一片向樹林經營森林遊樂區,於租期即將屆滿之際,甲突獲乙所 發之一份書面通知,該通知書上記載;「本人即將以新台幣一仟萬元之價格出 售您目前所承租之橡樹林土地(包含其上之橡樹林),若您有意以此價格購買者 ,因本人即將出國渡假一個月,所以無庸再對本人為任何之通知,於租期屆滿 後,若您繼續再為該土地之使用收益者即可。」甲於租期屆滿後,因已 不在國內,以致甲無從當面將該橡樹林及土地返還予乙,惟甲仍將該橡樹林及 其土地回復原狀,靜待乙歸國後當面返還。然而,於乙回國後不久,甲竟突然 發現在該橡樹林之土地下,盛產品質極高之黑松露,甲於是改變初衷,立即 僱請專人將該等黑松露加以採收。以於得知甲竟擅自在其土地上採收黑松露後, 除立即請求甲返還該土地外,同時並請求甲返還其所收取之黑松露或與該等黑 松露相當之價額。甲則完全拒絕以之請求,蓋甲認為基於以先前對甲所發之書 面通知,甲既作為買受人,自有依據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繼續占有該 土地並為使用收益之權利。 試問,此時甲乙兩人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2.甲於1月1日發信向乙表示,願將其所有之一間套房以每月新台幣1000元之租金租 予乙,甲同時表示乙應於10天內答覆是否願意承租。甲之此封信件於1月6日始到 達乙處。當乙收到甲之信件後,對甲所提之租賃條件深覺機不可失,隨即於1月7 日以快遞信件向甲表示同意締約,該封信件於1月12日到達甲處。不料,甲於1月 2日後即改變初衷,竟將該套房重新裝潢,供其朋友丙作為牙醫診所,而將乙之 信件擱在一旁並未做任何答覆。然而,乙卻於1月15日向甲請求交付該套房。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54.219 ※ 編輯: yuat 來自: 140.119.154.219 (01/12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