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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民法 債編總則 課程性質: 必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楊芳賢 教授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07/11/19 考試時限(Mins): 一百二十分鐘 試題本文: 一 甲將名下A屋出租予乙,將B屋借給丙使用。其後甲需錢孔急而將A屋 賣予乙,將B屋賣予戊,對AB二屋之租賃關係是否有影響?10% 二 甲委任並授與代理權予乙,請其幫忙出售名畫一幅。以用甲的名義和丙公司 的董事長丁締結買賣契約,並依讓與合意交付該名畫。試分就下列不同情況說明 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1 甲僅17歲。6% 2 乙僅16歲。7% 3 該畫乃甲之父所有。7% 三 甲因學業成績不佳,將被二一退學,一時想不開,決定跳景美溪自殺。此時, 在旁散步的路人乙見狀隨即跳下水將甲救到岸上,並開車把乙送到萬芳醫院診 治,支出了醫療費5000元。同時因甲親人皆不在國內,乙便幫甲請了看護,有 3000元的看護費用尚未支付。而乙在跳水救助甲的時候,因甲死意甚決,激烈 拉扯之間,乙原本戴在手上的手錶脫落,無法尋回;而甲手上的手鍊也遺失了。 試問,甲乙間法律關係為何?25% 四 甲借某名畫予乙,市價二十萬元。已死亡後,乙之子丙不知該畫非屬乙所有, 乃將該畫出賣予乙,並得款三十萬元。試問,甲對丙應如何請求該價款三十萬元。 25% 五 最高法院九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五號判決認為,某甲參與投標,不得為系 爭工程之圍標行為,經於投標須知明定,並由甲簽署切結書載明。而且甲又有參 與該工程之圍標行為致招標人受有實際損害,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甲不得 參與圍標之行為,即構成契約之「從給付義務」。招標人據以抗辯上訴人因違反 該義務,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一節,自無不合。 請評論此一見解。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