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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債編總則 課程性質:群修 課程範圍:債之基本理論、契約、代理、無因管理 開課教師:楊芳賢教授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二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17 考試時限(Mins):120分鐘 試題本文: 一、甲有市價約二萬元之交趾陶作品一件,於89年11月20日,以三萬元出售予乙,雙方約 定隔周付款交貨。同年11月21日,甲之友人丙見該作品極為喜愛,出價五萬元,要求 甲割愛。甲見有利可圖,同意之。甲丙雙方立即銀貨兩訖。 (一)乙可否主張甲丙間之買賣契約不生效力?(8%) (二)以可否對丙請求返還該件交趾陶作品?(8%) 二、甲將公寓一間出租給乙,每月租金二萬元。乙之妻子丙因中秋節來臨,故在屋內烤肉 ,因看電視而未注意爐火,不慎引起火災,房屋全毀。 (一)若出租人甲與乙在締約時個別約定,雙方租賃關係排除民法第434條之適用,其結果 如何?(10%) (二)又若出租人甲係出租不動產之業者,並係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定排除民法第434條 規定之適用,其結果如何?(10%) (三)若乙四歲的兒子丁,某日在家中玩耍時,因該公寓地磚剝落,致遭刮傷,鮮血如注, 經送醫急救。試問:丁對甲有何權利可得主張?(10%) 三、甲乙雙方訂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但契約書卻稱為房屋及土地買賣預約書,試問: (一)此一情形,應如何判斷此一契約究竟是預約或本約?(9%) (二)假設上述情形經判斷是預約,應如何決定甲或乙是否負有締結本約之義務?(15%) 四、甲因投資失利而窮困潦倒,一時想不開,決定投海自盡。甲跳海自殺時,很恰巧的被 在沙灘上漫步的路人乙看到了,熱心的路人乙在第一時間就跳下水將甲救到岸上,並 開車把甲送到鄰近的醫院,也先墊繳了5000元的醫療費用。同時因甲舉目無親,無人 可照顧他,所以以只好幫甲請看護,而這3000元的看護費用尚未支付。另外,當乙在 海中救甲的時候,因甲死意堅決,拉扯激烈,乙右手上的名牌手鍊一條就這樣被扯落 ,遺失在茫茫大海中,再也找不回來;同時被扯落的還有原本戴在甲左手上的手表一 隻。 (一)甲乙間,就5000元的醫療費用、3000元的看護費用、乙的手鍊一條和甲的手表之間的 法律關係為何?(22%) (二)若乙是職業救生員,但非其海岸之專屬救生員,試問:乙可否對甲請求報酬?(8%) ※得參閱小六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55.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