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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可拉斯.魯曼(Niklas Luhmann)著 http://www.wunan.com.tw/bookdetail.asp?no=9840  魯曼幾乎可說是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最重要的社會學家,與哈伯瑪斯間激烈的論戰影響 了德國社會學的發展方向,自1969年獲得畢勒菲德大學社會學教席後,他嘗試發展一套新 的社會理論。1984年所出版的《社會系統論》一書奠定了他在社會學界不可撼動的地位, 在其中他以「自我再製」此一革命性的概念來重構(社會學的)系統理論。接著他開始透 過描述各個不同功能系統(《社會中的經濟》、《社會中的宗教》、《社會中的藝術》等 等)來為全社會理論的提出做準備,並在生命終了前完成了他的承諾(《社會的社會》) 。   現代社會是一個依賴不同功能原則加以分化的社會。法律做為現代社會一個重要的功 能系統自然有其不同於其他功能系統的組織原則。在關於這些社會次系統的描述中,魯曼 希望指出的一點是,這些次系統雖然彼此間有所差別,但仍然能相互對照,而現代性的各 個特徵,也就能夠在這種「差別的相同性」當中,獲得凸顯,這正好也是現代社會不同於 先前社會之處。   本書指出,法律是一個自我再製的系統,亦即,系統自己製造出其固有的諸元素與結 構。這樣的系統在運作上具有封閉性,它是以「法/不法」這組二元符碼進行運作,並且 採用條件式的綱要,這些綱要使得法律系統能夠清楚將自我指涉(也就是由處理個別案件 的經驗,而累積儲存下來的「概念」)與異己指涉(也就是一般法律論證中所經常提到的 「利益考量」)區分開來。這樣的條件綱要一方面為法律帶來了穩定性,另一方面也使法 律保持著學習能力,能夠在面對新型態的爭議案件時,創造出新的規範。法律系統因而是 一個不斷演化的系統,而且保持認知上的開放性,經由憲法、所有權與契約這些機制,而 與政治系統、經濟系統進行「結構耦合」,相互激擾,共同演化。   本書之出版,正好緊接於哈伯馬斯享譽當代的法哲學名著《在事實與規範之間》之後 ,兩本著作中諸多相對的立論,可視為兩位大師長期論戰的延續與總結。 --- 唐山550打85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