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DJasmin (小米) 看板: herself
標題: [轉錄]對於政大社科院教評會處理地政系李永展先生性騷擾案件的幾點質疑
時間: Sun Oct 15 12:08:38 2000
貓空地政板黏來的,
請問教師法是政大自訂的法規還是???
教育部有沒有其他可引用的相關法律呢?
ps唉,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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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marx (sosa) 看板: A_LandEcon
標題: 對於政大社科院教評會處理地政系李永展先生性騷擾案件的幾點質疑
時間: Sat Oct 14 03:46:36 2000
針對地政系李永展先生涉及之性騷擾案件,日前社科院教評會中有委員認為調查報告內容
雖屬實,但不必做出「解聘」的最嚴厲處分(聯合報:2000/10/13),在採取三分之二多
數決的方式下,以15票贊成解聘、8票反對解聘的結果,一票之差未達到解聘之最低門檻?
,因而未通過解聘案。但是在我參照過「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後,卻覺得其中有些蹊蹺,
不吐不快!
首先,地政系系方在參酌政大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調查結果:「認定申訴事實確
屬存在,李師行為嚴重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者....之規定,建議校方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之後,在系教評會
以全票通過「解聘」之決議。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
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因此,李永展先生
既然違反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其處置結果依法僅能在「解聘」、
「停聘」、「不續聘」三者中擇一辦理,其他像「由當事人自行辭職」等方式就法律上而
言根本是站不住腳的,而地政系系方的處置方式亦是於法有據的!
其次,就「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換言之,此一案件的處
理程序在法律上的規定是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
即可,而非社科院教評會所採行的「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的模式。當然,社科院
教評會可以「自主地」決定採取三分之二多數決的方式,但是其依據的理由為何必須向政
大師生與社會大眾交代清楚。「教師法」的規定是「半數決」即可,社科院教評會有何堅
強的理由必須執意採取「三分之二多數決」的方式呢?
換言之,我覺得社科院教評會雖不否認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屬實,卻
有意無意地在決策的程序問題上做手腳,此舉無異以「三分之一少數」便否決了地政系系
方的共識決議與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結果。進而,更加令人質疑的是,此舉是否僅
是為了讓處置結果由「解聘」轉為「由當事人自行辭職」?這樣做到底是為了誰「解套」?
呢?
因此,我覺得社科院高層人士應出面說明清楚,到底為了什麼堅強的理由必須採取「三分
之二多數決」的高門檻標準?否則其正當性難以服眾。另外,8位投下反對票的委員亦應
出面說明其為何認為不應予以「解聘」?而其又認為應該給予何種處分才適當呢?若僅是
意圖將處置結果導向「由當事人自行辭職」以息事寧人,卻絲毫不顧及此一事件對受害人
、政大師生、社會價值觀的衝擊,試問,鎮日以「高知識份子」、「學術領航人」自居自
詡的委員諸公們,妳(你)們的立場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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