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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5  中國時報 陌生人強吻 應以「性騷擾」論罪 陳瓊芬/台北市(婦女新知研發部主任) 一年多前,一位未滿十六歲少女單獨在統一麵包超商看守櫃檯,被一男子強行抱 住,被迫親吻臉頰長達一、二分鐘,此案經由桃園地院一審判決後認定親吻行為乃屬 於「合乎國際禮儀」,不算猥褻,而後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相繼皆以強吻行為並不符 合「在客觀上尚不足引起被害人的性慾,也不能滿足被告個人性慾」,因此判決並未 構成強制猥褻罪。 一、二審的判決儘管引起爭議,監察委員與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後來提出非常上 訴,前日最高法院駁回的事實明顯的反映部分法界人士嚴重的缺乏性別意識,漠視女 性的身體自主權。一般的親吻行為在台灣社會的文化脈絡下是極少發生在陌生人身上 ,往往親吻帶有濃厚的性意味,法官將親吻行為看待成一種國際禮儀,明顯的忽略掉 台灣本地的風土民情,強吻行為造成少女害怕、噁心、驚嚇、求救的反應,突顯出親 吻行為並不受歡迎,法官採「是否引起或滿足加害人的性慾」為判決標準,少女個人 的感受遭受排除而未被正視。 今年五月份高雄陳姓男子在汽車旅館強吻女同事,遭判刑六月,緩刑三年;而去 年八月徐姓男子強吻女同學一案,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八個月徒刑,前兩起強吻案件皆 構成猥褻罪的條件,其加害人與受害人乃是同事或同學的熟識關係,而關係前述陌生 人的強吻案件竟未構成猥褻罪行,從法界對於同樣行為的歧異判決正突顯部分法官的 性別盲。 前日針對強吻一案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一事,除聲明強吻行為並不構成猥褻罪 外,同時也是再度漠視女性身體自主權的關鍵性指標,強吻此一行為除剝奪個人自由 強制性外,也同時包含性的意味,因此它也是一種性騷擾,而往往遭受強吻的女性居 多,法界卻枉顧實情,嚴重阻礙兩性平等的社會發展。 平權尚未成功,兩性同須努力 社論 本報日昨追蹤報導一則判案,一名男子對商店櫃檯小姐強行親吻,承審法官以「親吻 臉頰屬國際禮儀」為由,判決男子行為不構成猥褻。此案經監察委員主動調查,函請 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但仍被最高法院駁回。一個案子判得荒唐,貽笑市井,凸顯 法官素養的問題;這同時也顯示,推廣兩性平權是一條漫漫長路,還有待社會繼續努 力。 「親吻臉頰屬國際禮儀」的判案最初為媒體披露之時,即引起輿論譁然,各界對法官 見解偏離常識感到吃驚。台灣的法官素質問題,多年以來受到批評。問題出在法官養 成教育的制度設計。大學法律系畢業、通過司法官考試及訓練者,可能在缺乏社會經 驗的二十多歲年紀即擔任法官,加以教條式教育可能造成對法律見解僵化,台灣的「 法官語錄」不乏令人噴飯者、令人嘆息者。「親吻臉頰屬國際禮儀」即為一例。對於 此案,監察委員主動調查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都是可喜的補救行動,但最後仍 遭駁回,實在令人遺憾。 「強吻不算猥褻」,一方面固然由於刑法強制猥褻罪的見解爭議而起,但也凸顯社會 對於兩性互動嚴重缺乏平等對待的基礎,以致於法官忽視性騷擾為許多女性帶來極大 身心傷害的現象,在法庭內繼續咬文嚼字於「猥褻」定義,而使後續的認定和處理過 程讓被害者受到更大難堪。事實上,如本報新聞分析所顯示,亦有法官依強制猥褻罪 對男子在游泳池畔襲擊女性胸部的行為判以重刑,可見所謂「法界見解不一」,不全 是法條解釋空間出入的問題,也是法官腦袋裡兩性觀念落差的問題。把強吻當作「國 際禮儀」來比擬,只能以常識見解太差來責備,怎能以法律見解不同來辯護! 多年以來,女權運動者努力不懈,從法律和教育的角度促進兩性平權,但效果有限。 以性侵害問題而言,強暴罪改為公訴,雖然為女權運動者視為一項勝利,但許多身處 保守環境的女性反而因此不敢揭露受害案情,這個問題始終未獲得足夠的重視和協助 。家暴法實施之後,亦被視為「法入家門」的里程碑,但驗證其執行效果,有些強制 令未能發生作用,不久前甚至發生婦女在聲請保護之後仍被返家的丈夫殺害的悲劇案 例。諸如此類,以「徒法不足以自行」雖可作為理論上的結語,但這句話實不足以安 慰許多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悲慘處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見不但要從法制的層面推動兩性平權,也必須從現實環境中任何 可能著力的微小之處下手。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已半年,但行政院研考會日前公布的 各政府機關「因應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配合措施報告」顯示,連「訂定性騷擾防治處 理要點」的紙上作業都尚未全面完成;對於協助就業女性的托兒措施,就算中央機關 也只有三分之一「已設置」或「正在辦理」。政府帶頭的工作績效尚且如此,私人企 業恐怕更難以強制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實施進度由此一葉知秋,兩性平權目標的 確還有長路要走。 近年以來,社會風氣看似開放,尤其是性解放的風潮,被很多人視為女性「身體自主 權」的實踐指標。但也正是同樣的風潮,可能促成某些男性對女性強制性行為的藉口 ,兩性互動「開放有餘」、女性「自主不足」的例子頗不少見。這樣的普遍現象,加 上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社會結構,使得很多女性的處境未能隨平權運動的呼聲而同步改 進。我們想像一下那個被人忽然抱住強吻了一兩分鐘的女店員的感受,加以法官「親 吻臉頰屬國際禮儀」的「幫兇」判決,對於此類荒唐的景象能不感慨反省? 【2002/09/15 聯合報】 強吻不算猥褻 證人罵是非不分 記者劉愛生/大溪報導 強吻不算猥褻?昨天在大溪鎮成為警界、地方人士關心話題,建議承審法官妻小讓有 前科的陌生男子親吻臉頰,接受國際禮儀「洗禮」,當年的目擊證人認為社會已病入 膏肓,是非不分,被害人「小茹」以事隔兩年多,不願再表示意見。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男子方永享(四十六歲,有妨害風化前科)在桃園縣大溪鎮回收 便利超商包裝紙盒時,趁當時年僅十七的店員「小茹」不注意,強行抱住「小茹」親 吻一、兩分鐘,除有超商錄影帶證明,當時並有陳、呂兩名店員目擊,承審法官竟以 「親吻臉頰屬於國際禮儀」為由,判決方永享行為不構成猥褻,經二審判決確定,雖 經監察院提出非常上訴,仍被最高法院駁回。 當年目擊強吻行為的陳姓店員,如今已改行當水電師傅,陳姓男子昨天表示,方永享 當天的不當行為已讓「小茹」受到嚴重驚嚇,事後不斷發抖、落淚。如今承審法官認 定不算猥褻,社會真的已經生病了,已到是非不分境界。 「小茹」談到昔日強吻一事時,認為事隔兩年多,早已淡忘當年不愉快的過去,不希 望這件事再勾起她昔日痛苦回憶,拒絕再表示任何意見。 當年承辦此案的大溪警分局員警,談到這件審判後都抱怨有些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有員警私下表示,當時方永享剛離婚,並非以消費者身分前往購物,而是進入超商 回收廢紙盒。況且方永享在八十三年曾有妨害風化前科,不知法官是否加以審酌? 有員警私下建議承審法官妻小讓有前科的陌生男子親吻臉頰,「接受國際禮儀」一至 兩分鐘,了解妻小的反應,再由法官採自由心證,討論猥褻與國際禮儀的界線。 【2002/09/14 聯合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