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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非猥褻」判決 婦團痛批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包括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學者及律師昨天指稱桃園地院、最高法院以「親吻 臉頰屬國際禮儀」,認定一名男子強吻超商櫃檯小姐不構成猥褻,是法官反教育、無 常識的荒唐判決。學者范雲更指出,法官這項認定與社會的A片、色情氾濫有關,導 致男性誤把性暴力情欲化、性攻擊浪漫化。 在桃園某統一超商工作的女店員,遭人強吻,婦女新知等團體昨天召開記者會以桃園 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將這種行為解釋為「國際禮儀」為由,痛批法界引用過 時法條來判案;並呼籲全民發起一人一信給檢察總長,要求再度提出非常上訴,還給 被害人司法權益。 婦女新知監事尤美女強調,親吻形式非常多,包括親子間親吻、一般朋友間親吻、國 際禮儀的禮貌親吻,因此並不能以國際禮儀為由一概而論,再加上這些親吻前提,都 是在雙方認知且同意的自由意志下所發生,因此與該案例中,加害人以雙手正面強行 抱住被害人,並強行親吻被害人臉頰長達一、二分鐘截然不同。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許玉秀說,強吻案可能發生在任何人的身上,如果這件事是發生 在法官身上,法官在街上被人強吻了,法官會不會也會認同是「國際禮儀」,不是性 騷擾或者是強制猥褻? 許秀玉與尤美女都認為,審理該案法官不援引民國八十八年刑法修正後所強調的「維 護個人性自主權及身體控制權」,卻援引修法前的民國十七年及廿七年對「猥褻定義 」的判例,認為該案加害人的行為不構成猥褻行徑,只是妨害行為自由,刻意忽略女 性有保護身體自主權不被侵害的權益。 【2002/09/17 聯合報】 法官:強吻「很色」未必等同猥褻 記者汪文豪/台北報導 法界人士指出,統一超商女店員遭方姓男子強吻,法院一、二審判決雖不認為強吻構 成強制猥褻罪,但不代表本案無罪,只是對於強吻行為應構成哪一罪刑的法律要件, 有不同的認知,事實上本案最後由高院依強制罪判刑四月定讞。 至於婦女團體指強吻案件審判,法院的地院一審、高院二審及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審 都以「強吻屬於國際禮儀,因而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的說法,了解本案的一名高院法 官說,這種說法是以訛傳訛,其實在三個審級中,只有桃園地院一審時,曾談到「國 際禮儀」的事,但只是一種比喻,並非指強吻是國際禮儀,至於二、三審,都不曾有 國際禮儀的說法。 一名高院法官表示,方姓男子在本案中僅強吻女子,並未撫摸少女身體或敏感部位, 要認定他是否因強吻女子引發個人性慾,會因個人主觀認定而有差異。 這名法官舉例,本案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審判決後,即引起法界人士議論;某次 餐會中,在座的五名法官有四人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他說,就社會的「道德眼光 」來看,方姓男子的行為「很色」,應該構成強制猥褻,但就法律構成要件來說,一 般人眼光中的「很色」,未必等同於強制猥褻,本案要認定方姓男子猥褻,疑義甚多 。 該名法官指出,本案一、二審法官對強吻不構成強制猥褻的見解一致,只是對方姓男 子是否構成強制罪的要件看法不一。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方姓男子的強吻已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因此依妨害自由判處拘役五十天;台灣高等法院則改依較重的強制罪判處四 月徒刑。 【2002/09/17 聯合報】 2002.09.16  中國時報 強吻與猥褻 勿片面演繹 石朝介/高雄市(社會觀察論壇執行長) 刑法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所指「猥褻之行為」,實務認為不但要「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亦需「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這就是關鍵點 !隨著社會文化的變遷,法律所禁止人民做出誘起他人性慾行為的內涵也有所變遷 。殊不知古代刑事法中同樣有處罰猥褻行為,若在「男女授受不親」的古代禮教社 會,僅僅男子強「牽」女子之手,即「有濃厚性意味」,即該當強制猥褻之罪名矣 !今天客觀上對牽手就應認為猥褻嗎(豈不見「純樸」鄉間對未婚少年男女牽手仍 甚反對,認為引誘其他人遐想)?同理,大家應冷靜看待強吻與猥褻之連結度,是 否實應非屬昨日貴版陳瓊芬主任投書片面演繹者;畢竟法條涵義在今日文化中或須 相對限縮為是。 若仍有人堅持於親吻與猥褻相連結的牛角尖中,則試問: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尚處罰公然猥褻(此時不論有無強制力)行為!依陳主任原文觀念,則情人節參加 親吻表演之情侶行為難道就沒「濃厚性意味」?皆係公然猥褻罪現行犯!依刑事訴 訟法人人得逮捕之!此是否荒謬一望即知!至於若驚怪認為「強吻無罪可罰」?則 是一知半解。刑法本有「妨害自由」罪章,正是對違反人民自主權的強制行為(不 論強吻或強牽手)予以懲治!陳主任對「少女個人(自認被猥褻)的感受未被正視 」而感到不平,恐屬對現代法律精神有所誤解。我們聯想到部分女權人士規劃的防 制性騷擾內涵之一:「以『色瞇瞇』眼光注視,使人心生騷擾感受」屬之,制裁方 式(賠錢或坐牢)另規劃……然而此類法律觀念是否健全,實可深思。 2002.09.16  中國時報 何不向法官強吻致敬? 李滋恆/高雄市(自由業) 強吻,不構成猥褻,不算是性騷擾。「強吻兩分鐘」,還是一種國際禮儀! 怪哉,這是不是在教育大家,下次在路上遇到陌生人強行索吻時,非但不能逃 避、尖叫,更不能大聲求救,必須乖乖的配合,而且「行禮如儀」,否則,便不合 乎國際禮儀,還有損我古來禮儀之邦的美譽? 只是,不曉得我們的法官大人是不是也這樣教育自己家初長成的女兒,當有男 人來吻時,要儘量配合,要乖巧要聽話,要做個「人見人愛」的小女孩? 還是,其實我們應該教育小孩,當遇到這種狀況時,要堅持表明不願意,要抵 抗要呼救,要做個「有為有守」的聰明小孩。 當下,法官大人這樣宣判時,旁聽席上的原告親友,特別是男性親友,就應該 立刻嚼口大蒜然後跳上前去,給法官大人來個「深且長」的強吻,表示對法官大人 的最高敬意。或許,這下子法官大人就能分辨,什麼是國際禮儀、什麼又是性侵犯 了。 2002.09.17  中國時報 包青天當然會鍘了強吻者 慕慕/北縣中和市(自由業) 看了這兩天時論廣場對最高法院認定強吻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的爭議,我一點也 不驚訝,因為這只是再次印證了國人「情感導向」法律觀。我身邊某些「情感法學 派」朋友即謂:「亂了!亂了!強吻都不構成猥褻罪,這社會真的亂了,這法官根 本頭腦秀逗,看來我也要找個人來強吻一下!」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本案被告並非「無罪」,只是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但構 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其次,本案的事實是「強」「吻」,關於「強」的部分如前所述,已構成強制 罪,而「吻」的部分,即猥褻部分,是以「在客觀上是否可引起被害人的性慾或滿 足自己的性慾」為標準。接下來的判斷很簡單,那就是單純的「吻」(注意,不是 強吻)在社會通念上是否是「在客觀上是否可引起被害人的性慾或滿足自己的性慾 」的一個動作,如果是,那麼行為人當然構成強制猥褻罪;反之,則否。今天法院 的認定是接吻並非猥褻,試想接吻是猥褻的話,恐怕街頭巷尾很多男女都犯了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而由於接吻並非猥褻,那麼強制加上接吻自然不構成 強制猥褻罪,只構成強制罪。 今天會有這種爭議,很重要的原因是台灣長期以來對法律教育的不重視。結果 就是,大部分的民眾的法律觀都是向「包青天」連續劇學習的,而「包青天」本來 就是演給看戲的人爽的,本身就是「情感法學派」的極致,於是教育出一群「情感 法學派」的人民。本案如果給包青天判,大概用狗頭鍘就把行為人鍘掉了,幹嘛討 論行為人的惡性是在強制的部分還是接吻的部分?何須講邏輯演繹?又何須讀者投 書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8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