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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nghi (RED WING) 看板: female_club
標題: 性別正義,離他好遠.
時間: Tue Oct 25 02:00:29 2005
人本電子報2005/10/21
性別正義,離他好遠
◎蘇芊玲/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二○○○年四月,發生在屏東高樹國中國三學生葉永鋕的死亡案,官司輾轉於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之間,後再更回高等法院,已經超過五年的時間。今天(18日)早
上在高雄高院開終結庭,近日即將宣判。
意外當天,葉永鋕於上課時獨自去上廁所,下課後被同學發現倒臥血泊中掙扎,經送醫
不治身亡。事後經調查,有許多男同學說該棟廁所年久失修、燈泡壞了沒換、地上積水濕
滑,地方檢察官遂以「學校設備安全不足」為由起訴學校相關主管,這一點卻在地方法院
就敗訴。葉家父母後來在關心的民間團體協助之下,一路上訴至今。
對於葉永鋕的死亡,另外還有一個說詞,卻一直未被重視。同班同學說,葉永鋕因具有
較為陰柔的氣質和行為舉止,國中三年來經常受到欺負,有人脫他褲子驗明正身,也有人
擋他去路揚言揍他,也因此造成他不敢或只在廁所沒人時上廁所的習慣。而當天在廁所到
底發生了什麼事,葉永鋕的不敢上廁所有無直接間接造成他的死亡,這是葉家父母最想知
道的答案。
而對關心友善校園環境的民間團體人士而言,一個性別氣質不符合刻板印象的男學生,
長期處於不友善的校園環境之下,造成他連上廁所這樣的日常小事都有困難,學校當然有
責任。在葉永鋕生前,學校對此既沒察覺、不關心、不作為,在他死後也只想極力撇清責
任,一心將葉永鋕的死亡推向個人因素。
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在去年六月通過,這個法案的立法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而其施行細
則更明訂「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
待遇」。針對葉永鋕案,性別教育團體力主法官應該將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與條文慎重
納入考量,查清楚葉永鋕的死因與校園性別環境不良的關聯性有多大,而學校該負的刑事
或行政的責任又有多少?
令人遺憾且痛心的是,今天上午在高雄高院的終結庭,聽說審理法官不但不理會這項請
求,還當庭將葉媽媽以及性別團體的訴求斥責、奚落一番。葉永鋕生前來不及被這個法案
保護到,即使他死後性別平等教育法已通過,還是換不來司法體系和學校當局的重視。
對此,我們深覺痛心,葉永鋕不應該白白犧牲生命,但如果我們的法官這麼缺乏性別意
識,光是通過法律,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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