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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tti520 (托蒂也上演帽子戲法!!) 看板: female_club
標題: 社課資料3
時間: Tue Oct 1 10:00:02 2002
本文轉載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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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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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五一○八四○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六一九七四七號令修正
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七八三二四九號令修正發
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之指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依本辦法初審,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核定,並發給優生保
健醫師證書。
第三條 醫師領有執業執照,且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並具有下列
資格或服務經驗之一者,得申請為施行人工流產之優生保健醫師
。
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耢
在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評鑑為準區域醫院以上之
教學醫院從事婦產科專職工作滿二年者。耥
在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評鑑為地區醫院之教學醫
院從事婦產科專職工作滿三年者。耱
在公、私立醫院從事婦產科專職工作滿四年者。
第四條 醫師領有執業執照,且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
科,並且有左列資格或服務經驗之一者,得申請為施行輸精卵管
結紮手術之優生保健醫師。
領有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在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評鑑為區域醫院以上之教
學醫院從事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職工作滿二年者。
在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評鑑為地區醫院之教學醫
院從事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職工作滿三年者。
在公、私立醫院從事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職工作滿四年者。
曾與衛生單位訂有施行結紮手術合約者。
前項第五款不包括於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衛生單位
自動與其解約者。
第五條 請領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應檢具左列文件及費款,報由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申請書。
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最近二寸脫帽半身照片三張(背面註明姓名、年齡、籍貫)。
證書費。
前項證書費之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徵收,依預算程序
辦理之。
第六條 經依本辦法指定之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優生保健醫師,執
行指定之醫療業務時,應將其優生保健醫師證書懸掛於執業場所
明顯之處;為受術人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前後,應給予適當
的諮詢服務。
第七條 優生保健醫師證書遺失時,應以書面述明遺失經過,並檢具第五
條規定文件及費款報請補發,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
銷。前項證書損壞時,應檢具第五條規定文件及費款,連同原證
書,報請換發。
第八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優生保健醫師證書,已領者撤銷之
。
醫師執業執照經撤銷者。
在停業處分期間者。
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非婦產科而施行人工流產手術,或執業科別
變更登記為非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而施行結紮手術者。
不依規定按月陳報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個案紀錄超過三次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撤銷原因消滅及經依第四款撤銷已逾一年
時,得再申請發給優生保健醫師證書。
第九條 出租(借)或租(借)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依醫師法第二十五
條不正當行為論處。
第十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醫師執業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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