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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以增進全系師生情誼,提高學術研究風氣為宗旨 三、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財政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 員     四、凡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在校同學,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五、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   1 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和質詢權 2 選舉系代表、總幹事。 3 罷免系代表、總幹事。 4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5 得於平時查詢會務工作之進度。   六、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     1 遵守本會規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七、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本章程所訂之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 織     八、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下設系代表、總幹事各一人及監委會,負責推動本會各項活動及執行大會各項決議       ◎第四章 會員大會     九、 會員大會以每學期召開二次為原則,分別於開學後三週內及停課前三週內,由系代表召集之。但會員認為有必要臨時大會時,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表明會議之目的,要求系代召開。 十、 會員大會召開之法定人數,在會員總數三百人以下時為六十人,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每增加十五名會員,增一法定人數。大會之普通決議以多數決為之。會員大會特別決議之作成,需有應到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特別決議適用於章程之通過、修改,及罷免案的提出 十一、罷免案的提出,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交大會討論,以特別決議行之。罷免案未成立時,對同一人、同一事由,不得再次提出。 ◎第五章 系 代 表     十二、系代表任期一年。 十三、系代表對外代表本會,出席全校系代表聯席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及監委會之召集,並監督本系系刊之編輯。 十四、系代表之選舉,在會員大會前,由會員自行向系代表登記為系代表候選人,並於會員大會中選舉之,若候選人僅一人時,所得票數不得低於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否則當選無效。 十五、系代表若出缺時,由前任系代表代行其職,並於下次會員中補選。 十六、系代表下設秘書處,成員二至五名,負責會員大會之事宜及選舉罷免之辦理。       ◎第六章 總 幹 事     十七、總幹事任期為一學期。 十八、總幹事負責籌組幹事會及推舉副總幹事若干人,推展本會各項活動。 十九、幹事會下設學藝、體育、康樂、總務、文書、機動、美工、攝影、文化盃合唱及舞蹈等組。前項各組,總幹事得斟酌實際情形增減之,並彈性調配其職權。 二十、總幹事有於期初會員大會提出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學期中接受會員查詢相關會務工作進展,並於期末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表,並接受會員質詢之義務。 廿一、總幹事之選舉程序比照系代表之選舉辦理。總幹事之罷免成立,則由系代表代行其職,並於二週內召開臨時大會選舉之。       ◎第七章 監察委員會     廿二、監察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委會) 由每班推舉二人及系代組成,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廿三、監委會之職責乃負責監督系代表、幹事會及系刊的運作,並於會員大會前之監委會議,審議學會之預算、決算。 廿四、監委會議由系代於會員大會前二週召開,並於必要時,經三分之一以上監委連署,可召開臨時監委會議。開監委會議時,得請相關幹部列席備詢。 廿五、監委會非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會。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不得為可決。監委會議之決議與大會之決議抵觸者,監委會議之決議失其效力。       ◎第八章 會 費     廿六、本會會費由會員於大一時一次繳交,收取辦法另訂之。<註> 廿七、本會會費來源除固定收入外,議接受合法捐款。       ◎第九章 附 則     廿八、本會總幹事得敦請系主任、師長及歷屆學長姐擔任會務顧問。 廿九、會員大會召開時得由系代表邀請系主任及學會導師列席指導。 卅十、本章程經會員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呈請學校核准後施行。 卅一、本章程之修改、新訂得於會員大會二週前以書面向系代表提出,依前條規定修改之。       <註>財政系 系費收取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財政系系學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 第二條 財政系學生應於大一上學期繳完四年之系費,轉系生、轉學生不在此限。 第三條 轉系生、轉學生應於大二上學期補繳系費,所繳系費金額為當學年新生繳納系費金額的四分之三。 第四條 下學年度新生收取的系費的金額由上學期幹事會於期末大會提出,交期末大會審議,經由出席會會員二分之一同意通過執行。 第五條 每學年之學會學期常態餘額為新台幣三十二萬元整,當學期幹事會超支的部分,需經會員大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同意,方能使用學期常態餘額。 當學期常態餘額超過原設定金額達5000以上時應將超過部分於下學期 會員大會發還會眾,學期常態餘額不超過原設定金額5000時可保留於 學會。學期常態餘額超過部分發還方式由幹事會提出監委會經出席監委 二分之一同意即可執行。若學期常態餘額不足由下學年度系費補足。 第六條 每學年收到之系費依上下學期7:10比例分配使用,若學期末有剩餘轉入學期常態餘額。 第六條 由本系轉出之學生或本系之退學生應主動申請退還其所繳之剩餘系費。 退還金額以其原先所繳的系費分為八個學期,以學期為單位(不足一學期,以一學期計算),按其在本系原先所剩餘的學期比例退還。 第七條 本辦法之修改,由幹事會提出或經會員三十人連署附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以普通決議行之,本辦法於公佈後三日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