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壘上有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應屬投手犯規
(A)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做投球之連貫動作而停止投球者。
原註:不論右、左投手,凡舉自由腳並越出投手板之後緣時,
必須向擊球員投球, 但唯有向二壘跑壘員作牽制行為時,
向二壘傳球是被允許的。
(B)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而未傳球者、
註:投手觸於投手板時得直接將自由足踏出向著二壘或三壘上的跑壘員作偽傳,
但不得向一壘或擊球員作偽傳或偽投。
投手中樞足退踏於投手板後方時,
方得以不直接踏出方式向有跑壘員的壘作偽傳的動作,但不得向擊球員作偽投 。
(C)已踏投手板之投球,向壘傳球前,腳未直接踏向該壘者。
原註:觸於投手板之投手,要向壘上傳球之前,
須先將自由腳向該壘踏出,如投手 未確時踏向該壘,而中途改變了方向,
或上舉在空中迴擺,或先轉動身體之 方向傳球後再踏出自由腳向該壘時,
均為投手犯規。 投手向壘傳球前,應踏出向該壘,
但踏出後並不一定將球傳出(除一壘外), 跑壘員佔一、三壘時,
投手擬使跑壘員回三壘上,於向三壘踏出後做揮臂動 作假裝傳球,
接著轉身向一壘踏出並傳球於一壘時,是可以的。但同樣情況
,投手觸於投手板向三壘踏出之同時轉身向一壘傳球時,
事實上向一壘傳球 前並未向一壘直接踏出,
明顯地是為欺騙一壘跑壘員之動作,因此該行為應 被宣判為投手犯規,
如投手退踏投手板,雖然有上述行為時,也不可以視為
(D)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傳球給無跑壘員之壘或假裝傳球者,
但若有行動上]PLAY)之? 要者除外。
要者除外。 原註:突襲投球(QUICK PITCH) 為犯規投球(違規投球),
投手乘擊球員於 擊球區內還未完成準備時的投球,
裁判員應判定該投球為突襲投球,壘 上有跑壘員時成為投手犯規,
無跑壘員時計『壞球』一球,突襲投球為
(G)投手不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者。
問:跑壘員佔一壘時,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已開始作伸展手臂
(投球預備動 作),此時,將球掉落時,是否為投手犯規?
(J)投手於採取正規投球姿勢後,除實際投球或傳球給壘外,
任何一手放開
(L)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投手投球給位於捕手區外之捕手時。
(L)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投手投球給位於捕手區外之捕手時。
註:『捕手於捕手區外』係指捕手未將雙腳置於捕手區內。
因此投手企圖故意 『四壞球』時,於投球尚未離開投手之手前,
捕手之一腳置放於捕手區外
(M)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時,無經完全靜止之狀態而投球時。
罰則:投手犯規係屬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保送安全進一個壘。
擊球員因安打、 失誤、四壞球、觸身球及其他原因進到一壘,
且其他各跑壘員也至少進一 個壘時,與投手犯規無關,比賽繼續進行。
原附註一:投手向壘或本壘構成投手犯規尚且暴傳於壘或本壘時,
各跑壘員除獲 得因投手犯規應給予的壘外,可再冒險進壘。
原附註二:關於適用本條罰則之規定,如跑壘員於進壘時漏踏最初之壘者,
因申 訴裁決被宣判出局者,仍應認為進一壘。
,該比賽應繼續進行,如跑壘員僅佔二壘或三壘,二、三壘,
一、三壘時 適用本罰則之前段。
至於『其他因素』者,並不包括捕手或其他野手的妨礙擊球。
註二:本項〔原附註一〕之所謂暴傳,不僅限於投手之暴傳,
接應該傳球之野手 的失誤也應包含在內。
跑壘員因投手之暴傳,或野手的失誤,形成可能奪取更多壘的狀況時 ,跑
壘員一旦通過因投手犯規而獲得之進壘權後,
企圖再奪取更多的壘時 以上皆節錄自棒球規則
投手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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