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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niNews 看板] 作者: adein (南望吳興路四千) 看板: NTUniNews 標題: 教育部:支持教師組工會 將修法因應,全國教師會發表團結九二八聲明 時間: Tue Sep 10 01:10:14 2002 教育部:支持教師組工會 將修法因應,全國教師會發表團結九二八聲明 陳榮裕/台北報導 2002-9-09 20:38 -------------------------------------------------------------------------------- 全國教師會發動九二八遊行,獲工會團體支持,聲援教師爭取結社和協商權。教育部九 日提出多項因應措施,強調並不反對教師籌組工會,但教育部近期做法是先修改教師法 施行細則,落實教師會的法律定位和協商地位,但因教師具公共性格,授權協商範圍應 有限制,不涵蓋法定的職掌和待遇問題。 全國教師會發出的動員訴求,主要是要求開放教師籌組工會,以及教師團體有權參與工 作條件的協商。教育部針對教師會的各項訴求,今天開會研商對策,會後政務次長范巽 綠表示,支持教師結社權,也要強化教師的協商權。 范巽綠表示,落實教師的結社和協商權益,可朝兩個方向思考,一是如全國教師會所主張的「組織工會並適用工會法」,這必須經由修改工會法,教育部並不反對走這條路, 但教師具公共性格,若要依工會法行使相關權益,應重新檢討現有教師會存在的定位及 存有的權利。 據教育部人員補充指出,原本教師法中就賦予教師會參與協商教育政策及教師團體相關 事項的法律地位,如果另有教師工會也要協商,教師會原地位和協商權可能面臨改變, 而教師工會可能也不只一個。 范巽綠表示,第二個思考方向是不走工會的路,而是修正教師法,或另訂「教師團體法 」,在教師法中加強教師的結社和協商爭議權,教育部短期內可以先做的是,修訂現行 教師法施行細則,明確規定教師會代表是學校教評會或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委員,明訂與 主管機關的協商權等等,但同時也釐清「哪些事項可以協商,哪些事項不能協商」。 教育部主任秘書吳聰能補充指出,法令明訂者,不在協商範圍,例如法定的教師職掌和 待遇、聘解任、退撫等,都屬法律規定,在人事法規中有特別保障,要調整是立法院的 職權,不能說要在談人事聘約時就此要求協商,教師的本俸、考績進級等事項,都適用 此原則。 至於「爭議權」,教育部人員分析指出,目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電力、水、航空等 行業,不得罷工,目前所知,發動遊行爭取適用工會法的全國教師會,也同意不一定要 納入罷教權,或針對罷件條件訂出層層門檻設限。 范巽綠表示,到底要走哪一條路,全國教師會及相關團體,應加以衡量利弊做出決定, 教育部無法幫教師會選擇。 教育部今天下午邀集各縣市教育局長共相關對策,並提出上述說法及對策後,全國教師 會回應表示,等政府提出更具體的方案,教師會才會再與教育部「協商」。 全國教師會今天另與全國總工會等多個工會代表,九日共同發表「團結九二八」聲明指 出,人民要求政府公平對待,並指政府有意抹黑教師,分化教師勞動階級和其他階級。 -------------------------------------------------------------------------------- -- 南望吳興路四千, 幾時回去霄溪邊? 名與利,付之夭, 笑把漁竿上釣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58.104 -- 不願被自己的文字綁死, 綁在那個無可逃遁的標記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6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