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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cpaul (Luapcam) 看板: CollegeForum
標題: 〔特稿〕MP3: 音樂傳播的革命序曲
時間: Tue May 8 08:54:15 2001
標題 〔特稿〕MP3: 音樂傳播的革命序曲
時間 Tue Apr 24 02:29:28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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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立協特稿]
MP3: 音樂傳播的革命序曲/whiteg@elixus.org
(本文已經刊載於五月號的Linuxer雜誌上,可以任何形式公開散佈,
唯需保留平面媒體與網路來源的出處)
這次的成大 MP3事件中,唱片公司紛紛發表譴責,認為「線上盜版」造成歌
手權益受損。從主流媒體的報導中,我們只聽到各大唱片公司的聲音,而鮮
少聽到實際的音樂創作者、獨立音樂媒體及演唱團體的意見。究竟以 MP3格
式在網路上流傳的音樂,對流行音樂的發展是否真如唱片公司所言的「有百
害而無一利」呢?
此處試圖討論的,並非學生是否有罪、檢察官是否符合執法程序的問題;也
不想探討 MP3是否合法,因為去說一種檔案格式合法或不合法是相當奇怪的
(就沒有人說.txt不合法啊)。作者只想從音樂跟網路的本質出發,思考網
路這樣的媒介,對音樂傳播有何影響?對流行音樂工業現況有著何種衝擊?
也希望能跳過唱片公司的觀點,聽聽其她音樂工作者的說法。
就拿「線上下載損害銷售量」這個論點來講好了:專輯銷售量對詞曲創作者
的權益有多大的實際影響呢?創作者對歌曲的著作權往往是被唱片公司買斷
的,平均約一首歌三萬元。不管該張專輯銷售成績好壞,創作者並不會因此
獲得更多利潤。
詞曲創作者主要在意的是知名度,這通常取決於一首歌受歡迎的程度。如果
歌曲能走紅,就表示創作者的品牌具有市場價值,唱片公司往後也就比較願
意找這些詞曲創作者寫歌。依此觀點,作品傳閱量增加時,創作者的知名度
會跟著增加,受邀寫歌的機會也可藉此提升。網路上音樂的傳播,往往發揮
了正面的宣傳效果,而非消極影響銷路。阿牛《對面的女孩看過來》是一個
明顯的例子:若非 MP3與校園學術網路的推波助瀾,這首歌不會如此知名到
出專輯的程度。
由此可知,唱片公司實際想要保護的,是公司花錢跟詞曲創作者買斷而來的
智慧財產權,而非她們口口聲聲所宣稱「詞曲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
除了創作者之外,歌手的權益也是爭議的焦點。唱片公司的標準說詞是:支
持妳喜歡的歌手,去買她們的專輯吧,專買盜版或只聽 MP3會讓歌手餓死。
那麼,買一張正版專輯歌手獲得多少利益呢?不可否認,歌手所得的利潤隨
著專輯的銷售量而提高。如果每售出一張300元的CD,歌手可以獲得10%的利
潤,那麼每售出一張CD歌手可以賺三十元。可是,歌手接一場表演可以賺數
萬到數十萬,擔任廣告代言人可以有數十萬到數百萬的收入,比起一張專輯
30元(甚至更低)的銷售量分紅,多接幾場表演或努力為自己爭取廣告代言
的機會是更常見的做法。
與創作者相同的,知名度的高低、受聽眾喜愛的程度對歌手來說才是影響的
關鍵,而判斷歌手是否受歡迎,專輯銷售量並非唯一的指標,歌手音樂流傳
的廣度更重要。如果付費下載 MP3的網站能提供紀錄,顯示某歌手的專輯一
天被下載的頻率,同樣可以拿來做為歌手受歡迎的證據(可信度也許還高於
唱片公司統計的專輯銷售量)。然而,歌手受歡迎、接演唱會表演跟廣告,
獲益的都不是唱片公司,而是歌手與經紀人,唱片公司只能從專輯的銷量來
獲利。撇開歌手是否受到經紀公司的剝削不論,唱片公司打著保護歌手的旗
幟,要求消費者尊重智慧財產權,恐怕真正要保障的仍然是唱片公司自身的
利益。
真正身受到網路傳播影響之害的,其實只有唱片公司。她們花了大量的金錢
製作/行銷一張專輯,卻因為盜版與線上傳播盛行,導致獲利降低。然而,
真的只要消滅這兩者(雖然覺得不可能)產業環境就會一切安好,市場恢復
往日榮光嗎?
如果我們仔細觀察產業結構,就會發現臺灣的流行音樂工業,音樂本身並不
扮演主要的角色。如同網路上某音樂工作者的所發表的文章所說,流行音樂
是商業、是娛樂工業,音樂製作只占商品的一小部份。一張專輯純粹消耗在
音樂上的製作成本,從買歌、製作人、錄音室到後製出版,一兩百萬算是很
高了。而媒體宣傳行銷費用,卻往往高達一、二千萬以上。唱片公司的成本
到底是花在做音樂上還是做宣傳上呢?聽眾在購買音樂產品時,必須負擔遠
超出其內容的製作費用的成本。對於只想要聽音樂的消費者而言,任何能去
除中介費用的取得方式,都會是自然的選擇(無論合法與否)。
如同自由軟體/開放原始碼運動的發展,面對僵化的壟斷機制,總是會出現
不甘臣服其下,利用現有資源打破遊戲規則的努力。我們可以從這個角度自
問:MP3能為打破現有流行音樂產業結構提供何種幫助?
MP3 格式擺脫過去的CD/卡帶/黑膠唱盤等載體,直接提供給使用者音樂的
內容。有史以來第一次,聽眾可以只取得音樂而無需購買印刷精美的封面、
各式各樣的贈品與莫名其妙的八卦。因此,從網路上直接取得音樂有效地繞
過了唱片公司所花的宣傳、印刷、壓片等成本。此外,音樂的選擇權從唱片
公司交回到聽眾手上,使得聽眾不再需要只為了一首歌而買一整張專輯,而
能選擇她只要聽哪些音樂。這樣的改變,已大幅影響了唱片公司固有的獲利
模式。從科技史的角度來看,這是新技術帶來的便利、主動性改變消費習慣
的典型例證。衡諸以往的先例,以舊思惟限制新技術的應用,或以法律阻擋
其傳播的嘗試終將失敗,只有思考音樂創作傳播的新模式方為長遠之計。
以臺灣地下音樂革命軍(bandplaza.com )為例,這個網站歡迎各樂團或創
作者將自己的音樂作品上傳,供網路使用者下載回電腦聆聽。使用者可以在
網站上發表對這些音樂的評價與感想;作品是否受歡迎可以很快地從網站上
使用者的回應得知。而受歡迎的團體則可藉由這裡累積的聽眾數量,獲得到
PUB 演出、錄音出版自己作品的機會,也透過網路傳播與網友間的口耳相傳
達到宣傳的目的。
進一步看,過去唱片公司與主流媒體壟斷音樂的傳播管道,創作者必須倚賴
它們,方能讓自己的作品有傳到消費者耳中的機會。而網路與 MP3讓創作者
與消費者之間能夠繞過層層剝削,彼此直接溝通。以創作者一張專輯賺30元
為例,聽眾可以直接把錢匯給創作者然後下載十首她的作品。創作者依然有
收入,聽眾也可以滿足自己的需求,而且不需花額外的 270元。原有的交易
行為依然存在,只是不再需要舊有的中介機制。
歸根結柢, MP3只是另一種音樂產品的表達型式。與其將精神花在利用現有
法律去阻擋網路上 MP3的流傳,不如發展一套合理的付費/傳播機制,以音
樂創作、現場演唱、訪談演講等需要創作者親自從事的活動為核心,讓創作
者無須與中介廠商妥協,直接接觸到聽眾。
這裡可以參考軟體界行之有年的付費機制:定期或定額贊助創作者從事音樂
活動,比如說每個人月付一百元贊助某位創作者寫歌,當累積到三萬元時創
作者就出一首歌。或是集結網路上的愛好者,合力提供場地、硬體與車馬費
請藝人到某個地方進行現場演唱、座談會等等。就像持續有人願意花錢贊助
Richard Stallman撰寫她想要的軟體套件一樣,有實力的創作者,也應能讓
聽眾願意付錢支持她的新作,或看她的現場表演。
從過去到現在,音樂傳播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技術變革:黑膠、卡帶、CD到
MP3 ;從現場、廣播、電視到網路。十幾年前,聽眾會說:「有CD為什麼還
要卡帶?」現在她們可能會說:「有MP3幹嘛要買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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