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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ariny 信箱] 作者: wal.bbs@bbs.cs.nccu.edu.tw 標題: 台灣---西方列強的次殖民地 時間: Thu Apr 26 22:28:50 2001 作者: anln (單純就好)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台灣---西方列強的次殖民地 時間: Thu Apr 26 01:58:48 2001 台灣已成西方強權禁鸞, 如此將光碟燒錄機光碟片視為毒品槍械的法律觀, 不僅蔚為奇聞奇觀, 為舉世所僅見 (連美國都沒有如此), 且侵犯憲法賦予人民的保障權利, 在如此無限上綱的法律觀念下, 各式各樣的民生物品都可以ㄠ出理由來加以管制, 將有把台灣變成一個警察國家的危險. 如果這樣的法律概念可以成立, 那麼在此舉一例以作比較. 無論有無侵權, 燒錄光碟的治安危害性還遠遠比不上酒類, 蓋每年台灣死於酒醉開車與酒精導致之犯罪行為的無辜民眾有多少 ? 如果光碟燒錄機光碟片要查禁, 那為何不查禁對台灣社會秩序與安全危害更烈的酒類 ? 侵犯著作權法的是人, 不是光碟燒錄機光碟片, 今天的司法當局不致力執行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反而學類似 1930 年代美國禁酒令的幹法, 如此將使台灣未來逐漸成為西方強權予取予求之次殖民地. 建議我中華民國廣大電腦使用人民群眾, 就此法令展開串連申請釋憲, 以免此一西方強權運作下而成之惡法加諸台灣身上, 防止類似新型態之帝國主義行徑於 21 世紀重現亞洲. 2001.04.25  中時晚報 光碟草案通過 非法燒錄光碟 判刑罰金 李祖舜/台北報導 為扭轉台灣「光碟仿冒王國」的惡劣形象,保障智慧財產權,行政院會上午通 過「光碟管理條例」草案,針對未經許可從事仿冒、盜拷與非法製造光碟行為, 草案明定將處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期,並得併科罰金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法案的通過,將有助於我國避免在美方強大壓力下, 被納入美國貿易代表署「三○一法案」之最優先觀察名單。 而目前在國內逐漸普遍的家庭式「光碟燒錄機」,未來倘若未能取得光碟製造 許可文件,也將禁止燒複製光碟的行為,否則使用轉拷光碟者也將觸犯上述法令 罰則,將依情節輕重被處於一年到三年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到三百 萬元罰金。 行政院長張俊雄在聽取法案報告之後裁示,保障智慧財產權,加強取締盜版, 為政府推動知識經濟重要工作,且為國家既定政策。他責成經濟部確實辦理各項 登記、查核工作;法務部檢調單位及內政部警力亦應充分配合偵辦,而財政部海 關在邊境上也須加強查緝。 根據經濟部的報告指出,我國已是全球最大光碟生產國,但也可能是世界上最 嚴重的仿冒光碟國家,屢次引起國際社會及國內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團體的關切。 在草案中有鑑於當前國內盜版光碟行為猖獗,認為除侵害著作權人權利之外, 已嚴重影響國家形象,造成社會及經濟問題,因此針對其行為明定處以刑事罰, 以儆效尤。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光碟之製造者,處一年以上、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專供製造光碟之 機具與光碟成品及半成品一律沒收。 而未於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光碟,也將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到三百萬元的罰金。至於製造光碟未申請核發光碟來源識 別碼,未壓印標識光碟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識者,以及將光碟識別碼交由 他人使用於光碟之壓印標者,都將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一百 五十萬到三百萬元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案中針對各項違法行為所訂的罰則,都採按次連續處罰並 限期改正。草案中也明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 有關處所,查核有無違法情事,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將處以一百五十 萬到三百萬元罰金。 --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suu.m13.ntu.edu.tw -- 常常在心裡出現一陣搖晃的意念 好像 溫暖笑臉中藏著不知凡幾窺伺的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a212183.ts.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