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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ollegeForum 看板] 作者: KeyserSoze (Open Your Eyes) 看板: CollegeForum 標題: 盜版盜版,誰盜誰的版?(下)(香港先驅社) 時間: Mon Apr 16 20:53:27 2001 科技革命與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及專利法並不是什麼天經地義的東西。它們是人為產物。 在資本主義誕生前並無所謂專利法。在這之後,各國對專利法的看法 也不相同。法國1791年專利法把發明者的壟斷權視為「天然權利」。 但奧地利的1794年法例卻排斥「天然權利」說,相反只視專利為公民 有權得到發明知識的例外。英國十七世紀的法例至少也注意到,保護 知識產權的需要與公眾獲得知識的需要必須加以平衡,不讓發明者長 期壟斷知識,而把專利期定為14年。之所以是14年,是按照師傅完成 訓練兩個學徒的時間來定的。過了期限,有關知識就變成公共財產。 但是,資本主義越是發展,資本家日益成為技術發明的最大收購者或 是對其僱員的腦力勞動的剝削者(而不一定是發明者),從那時開始, 他們便不斷迫使政府修例來縮小對公眾知情權的保護,同時拼命擴大 對知識的壟斷。這自然引起各種反抗。因此,各國法例亦依彼此的各 種形勢不同而分別很大。所以,儘管1883年已達成了一個有關專利的 國際協議,但協議也承認各國可以按自己情況訂定專利法。例如有些 國家硬性規定專利擁有者必須在社會生產中實際去運用它,有些則沒 有規定。有些國家的專利期限長些,有些短些。有些甚至長期有意不 立專利法。荷蘭在1869年撤消其專利法後,半個世紀之後才再訂立。 瑞士多次公民投票否決專利法,直到十九世紀末才立法。直到近年, 德國、瑞士仍不容許就化學品發明註冊專利,法國、西班牙及意大利 不許就藥物註冊專利。到了現在,自然大不相同了。各國紛紛向跨國 公司低頭,日益把專利法修訂得更為嚴苛。 當初版權法是因應印刷術的興起而產生的。此前,一切文稿都 是抄本,版權觀念自然不會出現。以後,每一次重大科技革命及其在 工業及商業的普及應用,都使知識的傳播更容易,因此資產階級為了 壟斷知識更需要控制傳播,需要對原有的版權法及專利法作修改及由 法庭重新詮釋。在上一世紀五十年代,影印機、錄音機的普及,使資 產階級趕忙督促其政府作必要修訂。自從電腦技術革命以來,這方面 的修訂就更多。當軟件初出現時,究竟它該列為發明還是列為文字作 品就大有爭論。1980年美國版權法修訂時,把軟件列為文字作品, 因為它們是對電腦的一組指令或陳述。政府之前所委任的專家對此卻 大加反對,認為這種分類有違美國憲法所界定的"文字作品"。這事例 一方面反映了知識產權概念的人為性質,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資產階級 國家機器在解決新科技、新經濟部門與傳統知識產權法律的矛盾上所 具有的異常重要的角色。科技革命越是發展,知識產權的界定,以至 各種舊有概念的界定,便更加模糊,更加須要國家機器這個仲裁人按 照資產階級的普遍利益來仲裁。比方說,盡管國家機器往往是促進壟 斷的元凶,可是,當壟斷達到危害其他大資本家時,國家就需要多少 壓抑一下有可能發展為獨斷的最大企業,以便維持寡頭壟斷資本之間 的「自由競爭」(中小資本則盡可不管)。1988年美國法庭判決蘋 果對微軟的訴訟敗訴,理由不是微軟不曾抄襲蘋果,而是"不能給予 蘋果太多保護,否則會有害競爭"。這判決不利蘋果而有利於微軟, 但同時也有利於電腦業技術的普及,從而促成美國在世界電腦業上 的霸主地位。 現在輪到微軟被控壟斷了。不過,不管以後法院怎樣判決壟斷 資本之間的爭吵,其結果都只是保障了壟斷資本的總體長遠利益,而 非保障了普通消費者的利益。你付出高價買入軟件,可是嚴格來說你 根本連所有權也沒有。你所獲得的只是一張使用軟件的許可證。在軟 件的許可證上面往往印有一行小字,說:"這軟件及附屬手冊是由XX 軟件公司擁有,並由美國及國際版權法保障所有權。一旦你違反這份 許可證的任何一條,你使用本產品的權利自動停止,並須立即銷毀本 產品的所有副本,或交回XX軟件公司。"這份許可證不必經你簽名 就有效。你一旦打開封套,即受許可證條文限制。違反條文可以被罰 巨款。這就是所謂消費者權益了。 按照傳統知識產權法,科學發現不可申請專利,只有技術發明才 可以。從前二者的界線比較清楚,現在卻越來越模糊了,甚至變成連 科學發現也實際可以申請專利。至少,在生物工程及訊息技術方面是 如此。歐美法院在多次判例中已裁定,有關構成全部基因的基本化學 物的知識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雖然有些案例附加條件,即有關知識須 具潛在的商業價值。但要證明這點並不難。 例如若有人發現某一基因與乳癌有關係,你就可以申請專利,因 為你不難利用發現來設計測試,看看該基因的突變有否增加患癌機會。 知識產權的涵蓋範圍的擴大,等於鼓勵研究人員事事守秘。人人都想, 噢呀,我這個主意可以令我發大財啦!即使他的主意十劃只有半撇, 他還是會閉口不言以妨洩密。"否則,不慎說了出去,同事阿炳可能 會先我而申請專利,豈非見財化水?"然而,科學發展的歷史說明, 科學只有在研究者之間自由交流與討論,才會有健康發展。相反, 只會妨礙它的發展。 更令人震驚的事還多著呢。現在連電子商業經營方式也可以 申請專利。1988年八月,美國專利局發給Priceline.com的網上 買家驅動系統以專利。這個系統讓顧客可以在網上就各種產品與 服務叫價,而賣家則在網上決定是否接受。美國幸福雜誌一位記 者便挖苦這個專利。他說,這個商業主意早在幸福雜誌就有人想 出來了,而事實上要想出這樣的主意毫不困難。連這種東西也可 以申請專利,結果只會造成無窮無盡的官司。最近,美國最大的 網上書商Amazon.com就控訴Barnes & Noble侵犯其商業經營方式 的專利──Amazon.com只須買家觸一下滑鼠便可以一次過登記其 個人資料以備多次購貨,不必每次落訂單都重新登記一遍。結果 美國法庭判Amazon.com勝訴,禁止對手在1999年十二月之 後繼續使用這種"一觸"服務方式。 世貿加強保障跨國公司對知識的壟斷 但是,單靠一國的國家機器還不足以保障早已在全球生產與銷售 的跨國公司的整體利益。這個責任,現在就由世貿來負擔了。世 貿有關知識產權的協議包括容許跨國公司有權就生命體本身申請 專利,大大方便他們通過盜竊各種生物(包括人)的基因來發展 其生物工程技術。另一方面,有關協議實際容許他們合法搶掠全 球勞動人民積累幾千年的各種傳統知識並申請專利。據印度的民 間團體說,美國跨國公司已經盜竊了印度九成的動植物樣本作 為己用。倘若跨國公司據為己有,申請專利(就像他們把泰國 香米申請專利一樣),那不啻是雙重搶劫當地人民。有朝一日, 如中國人發現傳統中藥變成跨國公司的專利,並因此變得價格 昂貴,不要驚訝,因為,這勾當一直在進行,只是中國政府視 而不見而已。(有關世貿知識產權協議及跨國公司的盜竊行為, 可參閱54期《先驅》) 現行的、由世貿強加到全球人民頭上的知識產權法, 保障了跨國公司的利潤,卻危害了全球環境。   鑑於地球日益暖化,近年各國政府訂立了蒙得利爾協議, 謀求盡快停止生產一種名為CFC的製冷劑(多用於冷氣機及冰箱)。 協議規定發達國的期限為2000年,發展中國家為2010年,並規定發 達國將在財政上幫助發展中國家開發代用品。印度有幾間公司聯 合開發,且有相當進展,可是仍須外國跨國公司容許其使用名為 HFC134A的技術專利。然而有關公司卻拒絕,即令印度公司願以 市價付出專利費用。跨國公司開出更高條件:要印度公司讓出多數 股權。如是,則印度難免進一步喪失經濟主權,而有關代用品的 價格也大抵由外國跨國公司控制。如果印度人因此用不起代用品 而無法落實停產CFC的協議,結果使全球繼續暖化, 對不起,跨國公司是不關心的。 變本加厲,貪得無厭  最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打算 把有關國際協議作出修訂,確保所有由私人及政府發出的各種 原始數據的製作都列入知識產權法的函蓋範圍,從此使用數據 通通要付錢,否則要受刑事責罰。(原有的協議只保障對原始 數據的應用,而不保障原始數據的製作本身)它甚至打算把十 五年期限無限期延長,只要有關機構到時對數據作更新便可。 國際科學會議,一個由95國的25個科學學會組成的團體,已經 發表聲明反對WIPO的企圖,重申科學家之間公開交換原始數據 對科學發展事關重要。一個海洋學家說:「全球氣候變化是 一個關鍵問題。世界各地的人都對此至關重視。你怎麼知道氣候 在變?你唯有量度全球各地的氣候,並與之同100年前相比,然後 據此估量其未來。若你要知道人對氣候的影響以及全球趨勢,你尤 要這樣做。而數據是科學的血液。科學家既是數據的用家,又是它 們的生產者。WIPO的最適當做法是認真而公正地研究這個問題, 不要有任何先入為主之見。科學及教育界也應能有份參與這個 問題的決定。」 我們並不是根本反對訂立版權法與專利法。我們完全贊成社會 應對發明人或創作者給予特別獎勵。可是,目前的知識產權法不僅 往往沒有保障發明人或創作者本身,而且實際上使資本家對發明人 或創作者的盜竊變成合法,尤其使資本家借此壟斷知識來謀取暴利。 每一個發明家,不論其多麼偉大,都不是在真空之中作出發明的, 而是根據千百年的人類經驗及與同輩們交往中作出的。偉大如牛頓, 也說自己不過是站在巨人肩上,才能有那樣的成就。就算是貌似與 科學發明毫不相干的普通勞動人民也對科學發明作出間接的貢獻。 是他們為科學家提供一切物質需要。所以,每一個發明家的發明, 既是他的產物,也是社會的產物。在這個意義上,既須給與科學家 足夠保障其從事發明工作所需的一切物質需要,保障其有舒適的生 活;但另一方面,也必須確保有關知識不是變成跨國公司的壟斷工 具,相反,甚至要保障知識真正變成促進全人類幸福的公有財產。 2000年1月 參考資料: 1. The Politic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in Wilson, International Socialism, Spring 1997. 2. Capitalism and the information age, edited by Robert W. Mchesny, Ellen. M. Wood, John B. Foster, 1998, Monthly Review Press. 3. Recolonization - GATT, the Uruguay Round and the third world, by Chakravarthi Raghavan, Zed books Ltd, 1990. 4. Labor and Monopoly Capital, Harry Bravermen, Monthly Review Press, 1974. 5. Website of Encyclopedia Britanica. 6. World Socialist Web 先驅第55期, 2000年春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h134.s130.ts30.hinet.n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truth.fdorm9.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