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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ollegeForum 看板] 作者: Isaac07 (在21邊緣遊走) 看板: CollegeForum 標題: 馮建三論知識共產論零 歷史沿革篇 時間: Wed Apr 18 13:17:32 2001 歷史沿革篇 大約兩百年前 (一七九一年),程偉元兩次校印、改版重印 << 紅樓夢 >> , 可見該作當時已經大受歡迎。不過,即便此時已經辭世二十餘載的曹雪芹尚有遺孀,她 也得不到任何版稅的給付。事實上,一直要到一九九一年,中國大陸才制定了一套版權 体系,而不但中國的傳統沒有西方模式的版權法律,印度及整個亞洲也沒有。西方的古 希臘、古猶太法與羅馬的出版事業,雖然已經可以窺見現代的版權觀念,但在基督教會 壟斷知識的時代,版權之說無法孕育,這是因為版權需要一個創作者,而基督文化總認 為唯有神能夠創造,個別人物的創意只是神意的具体表現,何來保護之說? 直到十二世紀,巴黎及另外一些大學城鎮出現了手稿書籍的交易買賣。文 具書商 (stationer)拿出(商業)資本,在大學的嚴格規約下,將古文經典以特定的價格, 透過手抄方式,重製而出賣。但這種手抄本畢竟不可能流傳太廣,大學興起固然逐 漸破壞了教會的知識壟斷力,但印刷興起之前,口語仍然是主要的傳播途逕,談不 上版權問題。因此,文具書商透過他們長期累積的資本,致力於印刷設備的發明與 改良,一四五0年代戈登堡( Johann Gutenberg )開發出了活版印刷技術,資金全部取 自名喚福斯特 (Johann Fust )的商業資本家,但由於戈氏無法即時償還貸款,他智識 上的創造果實也就為福氏所有,這也表徵了資本主義體系的本質。 一四六九年,現今義大利的城邦威尼斯市政府,給予引進活版印刷的 John of Speyer 五年的印刷特權作為回報,稍後則給予特定商號印製某些書籍古典的 權力,以此鼓勵印刷這個當時算是「昂貴而風險頗大的行業」,「後世的版權體系, 可以說是以此為其濫觴。」而印書特許狀的核發,也就迫使政府開始衡量,哪些東 西屬於公共領域,哪些藝文活動則是私人性質而可以作為謀利之用。當我們想到程 偉元無需取得任何許可,大落落地出版 << 紅樓夢 >> 的三百多年前,洋人的國家 機器早就介入了印刷業時,我們又得到了另一個標記,看出了西方國家在全球體系 的特徵之一。不過,就如同資本主義萌芽階段的國家機器與私人資本,結合尚未緊 密,對於智慧權的保護,也很難完全責成於國家機器,而必須仰仗商人之間的協定。 這種情形在現今的德國更是明顯,因為彼時普魯士小邦林立,國家權威沒有樹立, 令出難行或效力範圍有限;另一方面,書商的足跡早就跨越了邦界,不是單一國家 法令與行政能力所及。因此,商人為了自保,也就彼此約束互不侵犯,事實上,他 們發現這才是保障本身經濟利益不受盜印、不受競爭的更好辦法哩。在德國,這樣 的私人協議,主要是透過書商公會與法蘭克福及萊比錫書展訂定的。 等到資本主義的重心由威尼斯、北德、荷蘭而移轉至英國時,保護智產權的途 逕,雖然還是私人合作與國家介入的雙軌並行,但隨著出版活動的跨越國界,國家 機器作為規範手段與強制版權的立法,也就日形重要。 作為一個後進國家,英國在一四七六年引進印刷技術時,抱持鼓勵的態度, 因為它 想要讓書籍業儘速開展起來。隨後,皇室卻又為了異端及叛亂言論而傷 腦筋,於是在一五五七年給予 the Stationers Company 壟斷英格蘭地區的出版特權一 百五十年,用意是讓該公司自行控制其成員,篩選印刷內容。很明顯,英國的出版 法令,要旨在於保護書商的經濟所得,不是作者的創作收益;但這也是因為當時的 文人,根本鄙視寫作只為出版的態度,文人寫作充其量是一種娛情悅性的活動,用 來休閒及酬酢。事實上,英國第一個登記有案,得以從本身著作取得錢財(十鎊)的 作家,一直到一六六七年才出現:米爾頓的<< 失樂園 >>,七年之後他去逝後,版 權由妻子繼承,不過,得款只有八鎊。 到了十七世紀末葉,情況已經翻轉,若干作家已經依靠鬻文渡日,因此,一七 二五年, << 魯濱遜漂流記 >> 的作者狄佛如此記載:「寫作...已經是英格蘭商業 的一個部門,聲勢可觀。」 傳統上,研究版權的歷史學者認為,洛克在這個時期發表的<< 政府二論 >>(一六九二),設定了作者的智慧財產權之理論,亦即他們認為洛克企圖將智慧 財產從一種由法規而來的權利,轉化成為一種天賦的自然權利,也就是將版權從 出版商手中取走,歸給作者。但近人對於這個解釋,頗有質疑,如 R.V. Bettig 就說 ,洛克固然提供了理論基礎,鞏固並發揚「據為己有的個人主義」,但他從來沒有 意識到他的財產論應該包括智識的創造活動。事實上,近世第一個版權法,也就是 英國制定於一七一0年的安女皇版權法 ( the 1710 Copyright Act, Statute of Queen Anne ),縱觀其全文,根本找不到任何觸及創作者個人之智慧權的文字,該法標 示的是一種(出版商擁有獨斷出書的)「財產權」而已。充其量,個人創作得到的保 障,只能說是出版業界建立商業利益的過程,順勢附帶的產物,絕對不是版權法的 立法初衷。作者權利源自天生的說法,在一七六九與一七七四的兩次判例中,更是 被摧殘地無影無蹤。我們去年施行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引發了巨大爭議,因為它 規定受雇於法人之作者為版權所有人,而不是雇主,確實迥異於其它資本主義國家 的作法,但這似乎並不能說是我們特別重視作者的自然權利,而應該歸因於在美國 強力壓迫下,由於快速立法而出現的歷史過程之小小的擦槍走火,過不了多久,這 樣的條文必然遭到修改,或者,資方在雇用心智勞動者之時,必定要求受雇者簽約 放棄他的「自然」權。     美國的版權立法精神,源出英國。在米爾頓賣書後不久,美國司法史第一 次列有記錄(一六七二年),顯示名喚阿薛(John Usher)的富裕書商得到了法院核可, 佔有出版並販售<< 麻州殖民地法律與自由權概況 >>修訂本的專斷權,但從此之 後的一百年之間,美國再沒有任何關於著作權的申請案或訴訟案。直到一七八三年 ,在書商 Noah Webster 大力籌組遊說團的運動之下,美國才在康乃迪格州出現了施 行著作權法的另一個例子,但僅止於迪州,不是美國全境。但隨著美國獨立,急需 將其經濟串連成為整體發展,她的國家機器也就逐漸積極介入,矢言「國會有權提 振科學及有用藝文的進展,具體途逕是授予作者及發明者排他的權利,使用其創作 品。」因此,到了一七九0年五月三十一日,美國聯邦政府第一次通過了版權法律。 不過,這個以整個美國作為適用範圍的著作權法,同時卻又明白表示,凡是在美國 境外任何地方的出版、寫作或印製的產品,一概不在該法保護之列,原因是當時的 美國處於落後之林,不但想要保護本身初度萌發的資產階級文化,她更想要竭盡所 能,利用文化器物已是粲然大備之國家的成果,而方法之一就是無償使用他國的「智 慧」。     到了一八五四年,美國國務卿與英國駐英大使簽定條約,同意雙方在互 惠的基礎上,彼此均給予對方產品著作權法的保護。到了這個階段,戲還不算落幕 ,美國行政部門同意的條款,又要過了三十餘年,也就是直到一八九一年,其國會 才首肯這份條約。換句話說,美國直到這個時候才對於本身的文學水平,稍具信心, 認定他們毋須再便宜地吸收英國宗主的小說、詩歌等作品,即可獨立自行創作。等 到電子媒介(從電影到電腦) 來臨,美國更是搖身一變,不復昔日的吳下阿蒙,逐漸 成為全球最重要的專利權與版權受益國。以一九九0年為例,美國在專利權與特許 執照的出售金額,取得了美金一五三億,支出了二十七億,淨賺一二六億。反觀其 它經濟強勢國家,固然在製造業產品大有斬穫,但點子買賣的方面,卻硬是臘山姆 大叔一等:日本淨支出三十五億美金,德國十九億,法國五億,英國一億。最近幾 年,美國若干商權通政權的企業家,要求其它國家照老美的形像,接受其著作權觀, 基本原因正是美國可以從這個法律得到最大收益。 但資本主義畢竟是一個各方勢力矛盾對立的体系,哪裡存在利益,頻繁的 衝突與仲裁活動也就環繞著進行,一九八二年美國設立了特別法庭,只為處理關於 專利權的訴訟,而這些官司打的多了,也就讓人愈來愈不了解,到底這樣的智產權 法是在鼓勵還是阻卻創新?並且,打官司是需要錢的,愈來愈多的美國人質疑究竟 是法律或是開發新產品的公司,得到更大的利益?當今美國智產權的走火入魔,可 以舉一個例子說明。好萊塢的製片人現在已經不敢隨便拆信看信,因為萬一信件是 劇本,而有朝一日製片人拍攝的電影又正好與這個劇本有點牽連,那麼,他就必須 面對上法庭的威脅與損失。(喜劇演員 Eddie Murphy 就曾經吃過這個虧。報紙專欄 作家 Art Buchwald 成功地控告 Murphy「剽竊」他的點子,拍製了「來到美國」這 部影片,但這真是天曉得,說不定 Buchwald 只不過在專欄寫了類似的文字而已! ) 回顧了智慧財產權在的發展過程,我們輕易可以發現,在絕大部份人類歷 史裡,這樣的權利觀念根本不存在,但科技與其它文化器物的進展,仍然沒有因而 受到阻礙。所謂的智慧財產權之興起,變成商團競相角逐的標的,代表的只是資本 主義之動力,已經將越來越多的生活現象商品化,財產權私有的觀念,由有形的物 質財貨,擴展到無形的腦力思維及人際關係;而智產權在國際間引起的糾紛,只是 資本主義體系之下,經濟利益的衝突,糾紛各方誰輸誰贏,只能說是彼此政經實力 及依附關係的強弱 (印度與巴西等國,對於美國想要強加她的智產權作法於他們, 迄至晚近,不太理會)。智產權帶引出來的問題,無涉人種優劣也無關乎道德高下, 我們不會說英國人比德國人或義大利人差,不致認為他們比較低下而盜用別人的智 慧;我們更不會說美國人比英國人不守法,不致認為他們是海盜國家。既然如此, 我們又為什麼那麼樣地「躬身自省」(或說是自我作賤),動不動就責罵自己貪小便 宜、不尊重別人,甚至慚愧而臉紅地比附自己是海盜之國貪婪之島呢? (以下 10 行未發表) 但正由於老美執意以其特定的觀點,作為議定智慧財產權的基礎,徒然 有利於特定人或集團,而對其它人、國家或資本家,不見得有利,這就惹出了不 少事非,不但國際間紛爭四起,弄得大家雞飛狗跳,就在美國境內也出現了奇怪 的現象。怪現象之一起自著名演員兼製片人的愛迪摩菲( Eddie Murphy ),他拍攝 了一部非洲王來到紐約的影片,卻莫名所以地遭到控訴,為專欄作家阿布吉瓦( Art Buchwald )指為瓢竊其點子。愛迪敗訴以後,律師給予導演的忠告是,如果接 到任何自請不來的信件,最好不要開封,否則,有朝一日他們也可能落得與寄件 人法庭相見的下場。為了什麼? 不妨這麼假設:信中附上故事大綱一件,你拆開 了信,但旋即隨手丟棄,因為根本無暇品讀這位不知名仁兄的大作。若干時日以後 ,哪裡知道你拍的影片,情節當中居然有一(小)部份與當年這封你根本沒有閱讀的 信,有些雷同。於是,你在開拍的時候,已經踏入了地雷區,小心小心。 -- hi....你(妳)好ㄚ...我是大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39.7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truth.fdorm9.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