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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aac07 (在21邊緣遊走) 看板: CollegeForum
標題: 馮建三論知識共產論零 實例篇: 版權不行,來個商標
時間: Wed Apr 18 13:18:43 2001
實例篇: 版權不行,來個商標 敦 誠
台灣的報紙,無分規模大小,開始大量而固定的運用漫畫,約略是一九
八0年代以來的現象。在美國,報紙啟用漫畫並蔚為風尚,大概是上個世紀最後
十年出現的。始作俑者是普立茲與赫斯特兩位報紙大亨。一八九五年,普立茲旗
下的 << 紐約世界報 >> ( New York World )編採人員全部被赫斯特的 << 紐約日
報 >> ( New York Journal ) 挖角,其中包括了廣受讀者歡迎的週日漫畫主角 < 黃
童子 > ( Yellow Kid )與漫畫家 Richard Outcault。普立茲眼見黃童子跳巢敵報,情
急之下告進法院,控訴紐約日報侵犯了黃童子漫畫的智慧財產權。
倒底這場官司誰勝誰負?
關鍵在於這場官司適用的法律規範,究竟是「著作權法」或是「商標法」
。如果是前者,赫斯特把原作者都請走了,Outcault 到了新報紙所繪製的漫畫,權
力當然歸為他自己或新報的東主所有,普立茲急又有什麼用呢? 但如果普立茲已
經事先向法院申請,主張黃童子是他的報紙之註冊商標,別人萬萬不能使用,則
另當別論。 (這也就是台灣最近很風行的產品識別標記之特性,創作這個標記的
人,不能再以同樣創作用於其它公司。)
著作權法的發展,雖然由保護作者,使其免於受到市場之盜用等侵權行
為的損害,變成企業集團肆行擴張與壟斷的手段,但為了強調它仍然符合社會公
義的要求,著作權法還是必須散布資產階級的人道精神,主張它所保護的對像是
創作者、自然人的心智活動、原創與正宗性。( 確實,個人仍然可以作為版權、
著作權的主體。)
相對於此,商標法從一開始就不是用來保護自然人,而是用於區隔企業
集團的商品,也就是謀取資產階級的利益 (雖然它也聲稱方便消費者購買來源明
確而可靠的產品才是商標存在的用意),公司行號在則商標永生不息,否則也可以
授權讓其它公司在若干年限之內使用。
著作權( copyright )至少還是假惺惺地說保護創作及表達自由,商標法則乾
脆堂 而皇之、無怨無悔地以市場控制及擴張的代理人自居。
值得注意的是,從引用著作權法保護文化產品,演變到引用商標法,或
著作權傾向將其主體,從自然人移轉至法人,大底也和所謂後現代理論若合符節。
它說作者( author ) 最終將為自己所創造的文本侵蝕消融,失去身份,而商標法
的運作實況,尤其如此:當一篇文章的著作權歸屬雜誌社的時候,通常只能使用
一次, 並且其後的每次使用均須另行付費,一本書或電腦軟體的版權歸屬於公司
二次, 時,期間通常也不致超過十年,但商標創立之後,不但原作者只收取一次
三次, 費用,該商標的法律地位,也是永久歸作公司行號的財產。
回到前面的例子,由於著作權與商標權的這個差異,普立茲並沒有能夠
打贏官司,因為美國一直要到一九四六年才制定<< 商標法 >> (the US Trademark
Act of 1946,一般稱為<< 郎安法 >>, the Lanham Act ),並於次年七月五日施行。
但我們從這個例子也可以輕易發現,對於生產偶像或明星的文化商賈而
言,最有利的作法是將其製造出來的偶像(以前例來說,就是「黃童子」)弄成「
商標」,附屬於公司。事實上,首創於一九三八年,美國第一個超級英雄「超人
」( Superman )(「蝙蝠俠」Batman 是同一公司次年推出的產品 ),在從漫畫時代推
進至電視時代的過程,為了從這位流行媒體的文化產品,獲取最大可能的利益,
早就不只一次地想要將商標法背後所代表的概念,用作壟斷「超人」的權力,有
成功有失敗。
先是一九四0年,擁有「超人」的「偵探漫畫」公司 ( Detective Comics, DC
)見不得市面上出現了「妙人」( Wonderman ),硬是說超人體現的概念 (一個能力
非凡的人類,拯救了人類整體的命運),只能由超人表達,別人不能換個名字再作
重現。由於郎安法尚位制定,DC 敗下陣來。但畢竟妙人不是超人,輸掉官司的 DC
也沒有什麼大損失,對於 DC 利用超人以累積資本的障礙,還在於兩方面的威
脅。第一,漫畫與卡通的形式,無須擔心主角會老化死亡,但隨著影視時代的來
臨,真實人物扮演超人的情況下,人的自然年限反倒構成了一道潛在藩籬,阻絕
了利潤的到來。第二,版權保護期限總有過期的一天,如果超人只是單一而完整
的作品,無法逃出這個限制,總有一天超人會變作公共財,除非超人變成「系列
」影集的一部份,演個沒完沒了,或是本集的版權期間未了,下集又來,使之連
作整體,永續生存。
商標法的制定與電視的出現,整救了資本家的這兩個困難。在 DC 強力
遊說下,超與人這兩字合成的「超人」,變成含帶特有的意義: 伴隨影像而來
的名字、形貌外觀與服裝打扮已然可以是商標法永遠保護的客體,他人不得再
用。於是,劇中的超人、他在平常日子的身份 Clark Kent,以及他所供職的報紙
<< 每日行星報 >> (Daily Planet) 這三個名稱都成了註冊商標,永遠存在,而飾演
Kent 的 G. Reeves 則可生可死 (事實上,他真的在超人影集結束兩年之後,也就
是一九五九年,自殺了 )。
然後,隨著「超人」再次以電影形式發行,DC 又接連贏了三場官司,
鞏固了陣角。一九七九年,它說「瘋狂艾迪」( Crazy Eddy Inc. )這家電子公司的
廣告歌曲「是鳥,是飛機,是瘋狂艾迪...」根本就是抄襲超人五0年代的歌曲;
相隔一年,紐約法院判決 DC 勝訴,裁定電視卡通節目的人物,具有相彷於超
人的能力,恐有稀釋超人註冊商標之色彩的嫌疑,因此不得於電視中播放;再
過兩年,DC 再以商標法封殺了芝加哥的一家學生報紙,因為該報的抬頭正是
<< 每日行星報 >>,伊利諾州州法院的理由是學生使用這個名稱,「可能引起
混淆,也可能沖淡了 DAILY PLANET 這個商標的原有味道。」為了保護錢財
而好訟成性的 DC ,在一九八三年終算踢到了鐵板,原因之一是對手不再是
阿斗,而是美國三大電視網之一的「美國廣播電視公司」( ABC ),再就是 DC
確實有無理取鬧的嫌疑。根據美國聯邦巡迴法廷的看法,ABC 的電視影集叫作「
全美國最偉大的英雄」並無侵犯「超人」商標的事實: 看看影集的名字,意思雖
然可以說是超人,但怎麼好說就一定是超人呢? 更重要的是,劇中主角雖然也會
飛,卻撞跌到地面,並且聽到槍聲就躲躲藏藏,根本沒有超人像嘛。
當麻思( mass )文化產品成為可以大賺其錢的利器以後,文化商賈自然會
竭盡所能,壟斷文化產品的市場。就這個目的而言,商標法比起著作權法,顯然
更能湊效,但這也透露了資本主義本身更大的矛盾: 一方面,資本主義想要引進
各色各樣的競爭,並且以競爭的存在,代表本身的合理、合乎大眾需要;但另一
方面,由於規模經濟的驅力使然,它在此擴張過程又傾向於抹除所有的競爭現象。
「超人」目前還可以援用商標法保護它的壟斷地位,但終究不能見容於資本主義
的動態競爭要求,因此,若干年以後,美國法院是不是會認為「超人」阻礙了文
化商品的競爭,而它的特色已經為一般美國人知悉,是一種通用的名稱,不再符
敬啟
合商標法的保護原則?就如同拜爾 ( Bayer )公司再也不能說「阿斯匹靈」( aspirin) 是只有它能夠使用的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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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你(妳)好ㄚ...我是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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