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CollegeForum 看板]
作者: Eudora (原來....) 看板: CollegeForum
標題: 莫讓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
時間: Tue Apr 17 20:57:39 2001
莫讓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
變成侵害著作權的常業犯
作者: 翁自得 (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執行長 )
內政部日前公布已定稿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規定,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另
有約定外,其著作財產權全部歸雇用人享有。如此規定,有讓中央研究院及各公私立研
究單位的研究人員變成侵害著作權常業犯之虞,行政院宜再審慎研究。
各研究單位的研究人員是受雇人,其職務就是「研究」,研究是最高度的創作行為
之一,研究的結果主要是文字著作,例如,研究人員撰寫的研究報告或在報刊雜誌上發
表的文章,其次為語言著作,例如,研究人員應邀演講或在研討會上的發言,這些職務
上所完成的著作,依內政部修正草案的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這些著作的著作財
產權均歸研究單位所有。
既然這些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均歸研究單位所有,則研究人員若未經研究單位同意而
影印或出版這些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研
究人員也不能擅自翻譯或公開口述這些著作,否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影印與公開口述這些著作正是研究人員經常性的行為。
雖然,研究單位未必會對其研究人員提出告訴,但是,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的規
定,侵害著作權的常業犯為非告訴乃論罪,任何人均得告發。而根據最高法院今年十月
的一項判決,啤酒屋擅自公開上映視聽著作構成常業犯的要件,其理由為「只須賴以為
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且不以藉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本質上具有反
覆性、複次性及延時性」,而研究人員之上述行為顯已符合這些理由。
這不僅是受雇的研究人員才有問題,例如,受雇的作曲家不能公開演唱自己寫的歌,受雇的編劇也不能公開演出自己創作的劇本,否則,均有挨告之虞,如此讓這些專家學者莫名其妙背負侵害著作權罪名的規定,實有違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pc7-211.cc.ntu.edu.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truth.fdorm9.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