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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cceHoMo (清心寡慾 潛心修煉) 看板: CollegeForum
標題: 著作權法第三條
時間: Wed Apr 18 03:08:17 2001
(民國 87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
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
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
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
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
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亦屬之。
一○ ,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一一 ,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一二 ,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一三 ,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
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一四,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
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
人進出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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