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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類的一切創造性活動,尤其是科技創造,都必然會衝擊到原有的道德和法律 邊界,並產生許多我們認為的「不欲」現象。   而如何看待這種問題,乃取決於每個社會的文化:   價值觀進步、創造力想像力豐富的社會,會用一種新的視野看待這種問題。它 們不會草率的把由於原有的道德及法律邊界被打亂後所造成的「不欲」現象視為「 犯罪」,因為嚴格地來說,當原有的道德及法律邊界被打亂,儘管會出現許多我們 不同意的現象,但那祇能算是道德及法律假期」下的產物,它已無所謂「犯罪」或 「非犯罪」。進步而有想像力的社會,會根據衝擊的形成,它所造成的利或不利的 影響,加上整體社會力的角逐與互動,設定出新的秩序架構,將衝擊吸收,並將它 所造成的種種「不欲」現象重新加以規範。於是,一個新秩序遂告形成。由於它沒 有將「不欲」現象視為「犯罪」,因而原始的創造者不必擔驚受怕,他們的再創造 衝突也不會因此而被挫折。   而相對地,價值保守、缺乏想像力的社會則反是。它們一看到「不欲」現象, 立即二話不說地即用舊法律和舊觀念,將各種「不欲」現象視為「犯罪」,並對這 些「不欲」現象做出道德性的指責或攻擊。這是一種違背進化原則的面對衝擊的反 應模式。就深層的邏輯而言,這種反應模式乃是一種沒有想像力、也沒有能力的社 會之表徵。它完全不懂得去對一種全新的問題去做研究,而後藉著想像去創造一種 新的秩序架構。這樣的社會除了被外國拖著勉強的往前走外,不可能依憑著自己的 力量往前行。   而過去這段時間,由美國、歐洲,以及台灣,如何面對網路時代下載音樂檔案 這種新問題的反應模式,我們真的一眼就看出了三個不同類型社會的根本差異;而 毫無疑問地,台灣乃是最差勁拙劣的一個。由台南地檢處以違背著作權為理由,大 舉搜索成大學生宿舍;而我們的媒體也根據舊觀念,指責學生在道德上「賺小便宜 」,也涉及「違法」。這些人全都錯了。問題根本不是這樣的。下載音樂檔案乃是 一種全新的問題,它確實打亂了舊有的道德及法律邊界,也產生了許多「不欲」的 現象。但所有的這些都有待重新去定義,它和「犯法」或「不犯法」毫無關係。    美國的Napster案 成了重大的爭論焦點   由台灣的成大被搜索案,或許我們就有必要去理解人家美國和歐洲是怎麼在思 考這種問題的。   以美國為例,由於它的網路發達,而各種不同的下載音樂檔案的程式也相繼出 現,的確對原有的音樂產業秩序和利益造成了極大的衝擊,而除了音樂產業外,任 何其他有著作權問題的影像、出版等,也都有著同樣的下載問題。也正因此,最大 的Napster案,遂成了重大的爭論焦點。   當然,控告Napster的幾個大型唱片業者,由於自以為的「利益受損」,它們 當然希望藉著控告成功,而一舉撲滅他們稱之為「小偷市場」的這個新而仍未被清 楚定義的領域。   在過去這段時間,美國充斥著有關Napster案的法理及哲理性的討論。讓人印 象最深刻的,乃是兩位重量級人士的意見。他們分別是史丹福大學的法學教授戈斯 坦(Paul Goldstein)和普林斯頓大學財經教授克魯曼(Paul Krugman)。    戈斯坦不贊成用舊觀念 看待新科技的改變   戈斯坦教授指出,人類的權利觀念與事實,經常隨著科技的變化而改變。例如 ,百年前的樂譜發行商即控告過老式鐵絲捲錄音機製造商侵權,一直至晚近的電影 公司控告錄影帶公司、唱片公司控告廣播電台等均屬之。這顯示出一種科技改變, 它必然會造成原有的與道德與法律有關的「權利邊界」產生摩擦。而他認為,對於 這種摩擦,吾人不宜用舊觀念來看待,而必須以更宏觀,也更長期的角度來分析判 斷。他認為,「科技的演變會造成今天的敵人,但卻是明天的朋友」。例如,有了 廣播電台後,播放歌曲似乎使得唱片業受損,但事實上卻是音樂市場反而更加擴大 。而由過去一段時間美國唱片業者的銷售紀錄,亦可看出它並無減少的趨勢,因此 ,所謂的侵犯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可能仍有進一步定義的必要。   基於此,戈斯坦教授遂以進步而較公平的態度,認為網路音樂交換,與其視為 「偷竊」,倒毋寧更應視為是一種和以前完全不同的音樂網路電台,祇是這個電台 的音樂可以自己隨時播放想要聽的歌曲或音樂,因而更特殊而已。以前的電台和音 樂業者之間,最初被認為是敵對的行業,但事後證明是共利的事業,因而設定出業 者付給電台廣告宣傳費,而電台則付給業者、演唱者,以及歌詞歌曲作者著作權費 的機制。這意謂著一種新生現象,實在不宜過早即論斷,而應有更多的資料與想像 力始能解決。而除了問題的本質仍有待釐清外,戈斯坦教授也同樣指出,草率的關 閉Napster網站,就法律的執行而言,也不能解決問題。Napster 的免費交換,乃 是中央型的交換,但像另外一些如Grutella、Freenet等,則是分散型的交換,縱 使要找出對象來控告都不可能。基於此,縱使告贏,甚至關閉了Napster也將毫無 意義。    克魯曼反對以簡單訴訟 解決網路新課題   而克魯曼教授的觀點,亦相類似。他認為,如果Napster 不是設在美國加州, 而是設在英倫海峽,及愛爾蘭海的澤西島(Jersey)、古爾西島(Guersey)及人島 (Isle of Man)則情況將會變得更有反省性。這三個島目前已成為著名的「稅務天堂」,財產 登錄在此的,已使得這三島的人,平均財產達到1300萬美元。這三個島,當然也是 隨著網路時代到來,財產移動快捷而造成的。設若Napster也說在此,法律對它難以 懲罰,這種問題又將處理?這意謂著,克魯曼教授對藉簡單的訴訟,想要解決由於 科技改變而造成的艱難問題,並不同意,而且也認為不可能有效。因而他指出:「 真實的是,這個問題其實乃是大過音樂、大過智慧財產權。某種嚴肅的、艱難的問 題正在發生,而我沒有任何好的觀念來解決此問題。」他並不是沒有解決問題的觀 念,而是不同意藉著簡單的訴訟,來解決這個不可能靠訴訟解決的新課題。    免費下載交換 是一種通路而非侵權   目前的Napster案已在曠日費時的糾纏中尚未終極確定。值得注意的是,幾家主 要音樂業者已在網路公司的合作下,最近陸續開設付費的MusicNet, Duet 音樂交換 網站,而BMG的負責人米德霍夫(Thomas Middelhoff)則投資6000萬美元給Napster ,他認為:「將Napster六千多萬使用者視為罪犯,這真是瘋了。我們應當做的,乃 是將這些人的多數,轉化到合法的,有利潤的、付費的音樂社區中。」   目前,Napster案仍在持續中,由於它所涉及的乃是個新問題,有關法理和事實 的解讀,也頗為紛歧,因而法院的裁定也頗見起伏。儘管由於當今音樂業者的保守 與心態壟斷,逼迫著法院不得不勉為其難地要藉著裁判來決定是非對錯,但無論學 界,輿論以及業者或一般人都知道,這個問題還有得糾纏的。縱使Napster被關閉, 音樂檔案的免費交換也還會繼續,而且更難查究。   因此,就總體而論,美國有關音樂、影像檔案下載問題所引發的訴訟,以及MP3 藉著賠償而私了,它都不是解決問題的真正方法。訴訟之後,問題還會繼續,音樂及 影像娛樂業者會贏到戰役但不必然,甚至不可能贏得戰爭。這場戰爭將來必須等著更 多的實證資料出現,更有創意的解決了方法被認定後,始有可能解決。   但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美國為了Napster和MP3的問題鬧成一團,但有些進步的業 者仍認為免費下載交換,乃是一種「通路」,而並非「侵權」。美國「丘比特傳播公 司」設為免費交換並不造成傷害,另一家以色列及美國的imesh網路服務公司也同樣 為「無傷害論」見證。最近已有多家業者以授權方式將歌曲讓網路免費交換,有的公 司則自設免費交換之網站。凡此拜拜皆顯示,這個問題仍將繼續發展。而談論如何發 展,美國至少有一個基本的認知,那就是它幾乎已有了一個基本共識,就是不把免費 下載音樂檔案者視為違法且應被追究的對象。6000萬以上的使用者使得追究成為不可 能,因為原因之一,而更關鍵的,乃是它也違背了基本的義理──目前大家面對的是 個全新的問題,這個問題打亂了原有的道德及法律邊界。它製造出了一個真空期,舊 的「犯法」或「不犯法」,已在它的門口停止。    對電腦及周邊設施 課徵某種附加稅的形式   美國的這個問題仍在糾纏中,而另外值得注意的,乃是歐洲也同樣在面對這個問 題,而它的面對和解決模式,似乎比美國更有效,且更有執行的可能性。它是由代表 了娛樂和出版業者的著作權組織,希望透過立法而對電腦及周邊設施,如硬碟驅動程 式,影像掃瞄器,列印機等課徵某種附加稅的形式,以一個大包裹的方式,將所謂的 「損失」問題全部包羅其中──這是一種將原則性的而且不可能細部解決的問題,以 另一種技術性的方式將其解決吸收。它的付費者乃是電腦及周邊設備和軟體製造商, 然後再將這些費用轉移給消費者。它當然也有缺點,但缺點並非不能解決。   目前,歐洲方面以德國最為積極,據估計,一組設備完全的電腦,不論它是否會 用手下載任何有著作權的檔案與資料,它可能必須多付80美元的費用,就單以德國為 例,這些費用總加起來,一年將達5000萬美元。不久前,德國Stuttgart法庭也已判 決,對CD-RW驅動程式──它能讓光碟得以拷貝影音資料──必須支付這樣的費用。 最近,法國的音樂業者也開始了同樣的步調,包括認為空白光碟也應支付這樣的費用 ,諸如比利時、奧地利、丹麥,也都將依循這樣的模式來面對此問題。   而歐洲會採取這樣的方式來面對問題,其實亦不會令人覺得意外。在以前,絕大 多數歐洲國家,對錄音錄影機,以及空白錄音帶和錄影帶,就已有了這種著作權費的 制度設計,這些費用由政府向廠商徵收後,即交付給業者及藝術工作者組成並委託的 著作權組織,而後由它們根據每年的市場資料,發還給唱片影像及出版公司和各類創 作者。在美國,電台每年播放歌曲的付費,也以同樣方式辦理。比利時一年由傳統式 的錄放影機和VCRs收取著作權稅方面,即可獲大約700萬美元,而後再統籌分配出去。    將複雜的問題 從上游開始設定架構   歐洲的面對問題方式,當然也會有爭論。以電腦設備的著作權費為例,的確有些 人有了這些設備,不會去做任何與著作權有關的行為,因而向這種用戶收費,當然難 以令人心服。但解決問題的政策設定,主要仍在於通盤之考量,費用的估算必須有其 客觀依據,而且不能打擊到軟硬體工業,也不能打擊到電腦使用者的利益。但它能將 複雜的問題,從最上游開始,設定出架構,簡易可行,而且不違進化的趨勢,不能說 不是一種好的模式。   比較美歐模式,仍可看出其差異性。美國期望從上游開始,即建立一種資本主義 式的消費秩序,而後將問題藉著上游付費秩序的建立,讓每個個人自行決定其付費行 為。美國模式的困難,則在於目前面對的這個難題,似乎已無法藉著這種方式而解決 。上游問題解決了Napster的免費交換,但另外的免費交換仍將存在。   當免費交換一直存在,付費機制即不可能確定。歐洲模式的優越處,乃是它不去 理會這些無法解決的難題,而從最基本的電腦設備和空白光碟等實施徵收著作權費用 ,而後發還給業者及工作者。它無法絕對公平,但易於執行且大體符合正義。而無論 歐美,它們都沒有像台灣一樣,糾纏在最愚蠢、也最反智的犯不犯罪這種模糊的問題 上。   因此,比較歐美,我們的落後可真不是一點點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shity.dormD.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