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bow (MIBOW)》之銘言:
: ※ 引述《Rechtsanwalt (法律暗行御使)》之銘言:
你好:
很高興你能從行政法角度出發思考。希望種子社或研學會
後面的議題,如有涉及法律層面,你都能發揮你的專業協助。
: 哎呀 我稍微回應一下
: 我是當天發言的那位研學會的幹部 我叫柏儀
: 可能我當天說得不夠清楚 不過你提到的這點我了解的
: 當天我的意思是大學法裡沒有明確授權學校訂定獎懲辦法
: 意思是說我認為這法律授權並不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對於能退學的事項(或能累積至退學的各種大過小過)沒有明定或標示原則
: 所以這樣的校規在使用上
: 很有可能會是一個內容缺乏審查不適當的校規
: 這大概是我的意思
所謂「法律授權明確性要求」,一般行政法學在討論時都是繼受德國法的思考。
不管是吳庚、陳敏還是許宗力的書裡都是,因為他們都是受到德國法訓練。
但其實觀察國內大法官解釋見解的發展趨勢,明顯會發現:
大法官解釋中直接把「法律」當作是「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審查對象的
案例並不多,通常大法官質疑的是「基於該法律而來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亦即,大部分被認為是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的都不是法律本身,這點跟BverfG的
向來見解是不太一樣的。廖元豪老師的文章即明確指出了這點。
所以。依照我國大法官實務見解,要以「大學法沒有明確授權」來質疑,其實不
太有說服力。
另外,你應該也注意到一個教育行政的特殊問題:所謂「框架立法」模式。
在「大學自治」這把大傘下,行政法總論裡談的「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一定
要作「緩和要求」的修正:法律僅會用框架模式授權教育部。這點林明鏘的文章
說得很清楚。所以,在判定大學法是否有明確授權時,必須考慮大學自治的基本
價值要求。
: 那天講到這個橋段 也的確沒有時間用更多的論述來解釋這點
: 不過重點要表達的還是 對現行記過制的不滿和疑慮
既然你也唸過行政法,我順便請教你一個問題:
在政大這次記兩個小過的爭議中,該名同學在現行法律架構下,是否有
「針對兩支小過」,提起行政爭訟的可能?如有,救濟管道為何?
這是一個很重要而實際的問題,你可以慢慢思考過再回答我。
: : 第三、
: : 你們請人來辦演講,內容都具深度水準,在這裡也標榜
: : 自己是學術性社團。那「採取行動」上是不是也應該有
: : 格調一點?製作標語尚稱創意,但老套港仔江湖片裡的
: : 橋段就可以不必了。
: : 第四、
: : 我很欣賞你們對公共議題的關注與熱忱,但希望你們能
: : 發展出一套「有效、讓人真得覺得你們想做事、想建設
: : 的」處理問題方法。台灣需要的是想做事的人,但多得
: : 是作秀者和政客。我很衷心期盼所有學生的力量能有效
: : 整合,去改變教育行政裡的荒誕問題。
: : 請繼續努力,共勉之!
: : 順便一提,我已經寫信給校長,近期會跟他面談:會談
: : 上次懲戒的事件,也會談你們提出的學生法庭概念,還
: : 有談學生會法律諮詢服務委員會的架構與理念。如果你
: : 們有任何具體想法,有可以寫信給我,我會一併彙整所
: : 有資料。
: : 吳俊達(政大法研所/律師)
: 對了 說認真的 這位俊達學長
: 我們幾個現在正在討論研擬相關規章的東西
我一直都很認真在參與學生會、甚至所有我的實務工作。
我認為台灣也應該用德國那套嚴格標準來要求。
雖然我不是公法組,不過國內公法書籍大部分我也有,
任何涉及法律層面的東西,我都會有興趣,積極表示意見。
: 改天等我們有些進度了
: 應該可以先行再討論一下
: 其實我也很希望東西都能做好
: 有些成果後 我們也可以先把東西拋出來
: 讓更多同學能參與討論
大家都加油,期待你們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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