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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bow (MIBOW)》之銘言: : ※ 引述《Rechtsanwalt (法律暗行御使)》之銘言: 你好: 很高興你能從行政法角度出發思考。希望種子社或研學會 後面的議題,如有涉及法律層面,你都能發揮你的專業協助。 : 哎呀 我稍微回應一下 : 我是當天發言的那位研學會的幹部 我叫柏儀 : 可能我當天說得不夠清楚 不過你提到的這點我了解的 : 當天我的意思是大學法裡沒有明確授權學校訂定獎懲辦法 : 意思是說我認為這法律授權並不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對於能退學的事項(或能累積至退學的各種大過小過)沒有明定或標示原則 : 所以這樣的校規在使用上 : 很有可能會是一個內容缺乏審查不適當的校規 : 這大概是我的意思 所謂「法律授權明確性要求」,一般行政法學在討論時都是繼受德國法的思考。 不管是吳庚、陳敏還是許宗力的書裡都是,因為他們都是受到德國法訓練。 但其實觀察國內大法官解釋見解的發展趨勢,明顯會發現: 大法官解釋中直接把「法律」當作是「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審查對象的 案例並不多,通常大法官質疑的是「基於該法律而來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亦即,大部分被認為是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的都不是法律本身,這點跟BverfG的 向來見解是不太一樣的。廖元豪老師的文章即明確指出了這點。 所以。依照我國大法官實務見解,要以「大學法沒有明確授權」來質疑,其實不 太有說服力。 另外,你應該也注意到一個教育行政的特殊問題:所謂「框架立法」模式。 在「大學自治」這把大傘下,行政法總論裡談的「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一定 要作「緩和要求」的修正:法律僅會用框架模式授權教育部。這點林明鏘的文章 說得很清楚。所以,在判定大學法是否有明確授權時,必須考慮大學自治的基本 價值要求。 : 那天講到這個橋段 也的確沒有時間用更多的論述來解釋這點 : 不過重點要表達的還是 對現行記過制的不滿和疑慮 既然你也唸過行政法,我順便請教你一個問題: 在政大這次記兩個小過的爭議中,該名同學在現行法律架構下,是否有 「針對兩支小過」,提起行政爭訟的可能?如有,救濟管道為何? 這是一個很重要而實際的問題,你可以慢慢思考過再回答我。 : : 第三、 : : 你們請人來辦演講,內容都具深度水準,在這裡也標榜 : : 自己是學術性社團。那「採取行動」上是不是也應該有 : : 格調一點?製作標語尚稱創意,但老套港仔江湖片裡的 : : 橋段就可以不必了。 : : 第四、 : : 我很欣賞你們對公共議題的關注與熱忱,但希望你們能 : : 發展出一套「有效、讓人真得覺得你們想做事、想建設 : : 的」處理問題方法。台灣需要的是想做事的人,但多得 : : 是作秀者和政客。我很衷心期盼所有學生的力量能有效 : : 整合,去改變教育行政裡的荒誕問題。 : : 請繼續努力,共勉之! : : 順便一提,我已經寫信給校長,近期會跟他面談:會談 : : 上次懲戒的事件,也會談你們提出的學生法庭概念,還 : : 有談學生會法律諮詢服務委員會的架構與理念。如果你 : : 們有任何具體想法,有可以寫信給我,我會一併彙整所 : : 有資料。 : : 吳俊達(政大法研所/律師) : 對了 說認真的 這位俊達學長 : 我們幾個現在正在討論研擬相關規章的東西 我一直都很認真在參與學生會、甚至所有我的實務工作。 我認為台灣也應該用德國那套嚴格標準來要求。 雖然我不是公法組,不過國內公法書籍大部分我也有, 任何涉及法律層面的東西,我都會有興趣,積極表示意見。 : 改天等我們有些進度了 : 應該可以先行再討論一下 : 其實我也很希望東西都能做好 : 有些成果後 我們也可以先把東西拋出來 : 讓更多同學能參與討論 大家都加油,期待你們的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3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