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學生議員之解說
諮詢服務主要的服務範圍在於對學校之「行政處分」、「行政作為」
提出法源上的分析、法規範面合宜性下的建議。
該委員會建制於學生會幹事會下之委員會,由幹事會提案;
組織條例草案已於上次議會通過,預計94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運作
與法律諮詢相關的單位在社團有「法律服務社」、以及學生議會的「評議委員會」
但業務範圍不甚相同:前者主要是以文山區民眾對於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提供解答;
而後者是對學生會全部組織委員會所有的決議業務,從學生自治法規的角度評價
當然其中我們能夠以學生作為一方當事人,對政治大學-此行政上的公法人
(到底民國幾年才要改制成行政法人啊....)
所有作為向法律服務社提問尋求一定的解決途徑
不過法律服務社案件大部分都是個人對個人的案件(吧?) 恐怕沒有多餘的心力
去跟政治大學搏鬥... (開玩笑.. 搞不好X系X教授來個勒令歇業咧)
因為最近教授使用power的情況有些誇張、某一些傳統而來的習慣逐漸對學生不甚便利
學生自治單位於是想從法律面切入,對所有爭議做一個規範面的釐清。
版上的文章大抵是看過了,爭點在於既然是建議,
也不算替幹事會相關部門的行為方針或是規劃做一個背書
另一點在於即使美名為法律諮詢委員會,但是我們學生會所有的組織法
並未完全置入學生事務相關規定之中,是處於一個法律位階未定的狀態
(你就知道為什麼有些事情他們可以選擇性失憶讓時間沖淡一切)
即使在校務會議中學生校代有一定席次,但並不代表在規定上校方完全承認學生自治事項..
(這時候就格外覺得立法委員跟蘋果日報親切得緊,陳洛薇之輩之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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