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在1980年代中期,伴隨著解嚴後的黨外民主運動,學生運動也提出了「校園民主
化」的主張,要求大學生參與校務決策、成立學生議會與學生法庭,時至今日,除了少數
幾所大學(如台大、東海)在很有限的程度上實現了前述要求外,餘者皆距離「校園民主
化」甚遠,反倒是在國中開啟了台灣校園「學生法庭」的先河。這「校園民主化」的根本
意義在於:一方面還原學生作為教育學習的主體之一;二方面藉此激發學生參與校園公共
事務的創造性與積極性,而不再淪為被動馴從的角色;三方面在校園民主的實踐過程鍜鍊
開發學生多元能力;四方面培育學生的民主意識、文化與運作規範;五方面為台灣的「公
民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當台灣由國中自發形成「學生法庭」的新潮流,教育當局應當
羞慚地趕緊全面輔導推行,豈可只有一句「樂見各校實施這樣的制度」?
「管教權」不再由師長獨攬,由學生自己管自己的「學生法庭」制度,由體制外學校逐漸
延伸到體制內學校。卓蘭全人中學創校實施的「學生法庭」制度,是國內校園「學生法庭
」的開端;隨著校園民主開放,台南和順國中、沙鹿北勢國中、高雄縣大津國中等校,近
幾年也陸續實施「學生法庭」制度,由學生自行審理違規案件。
卓蘭全人中學是國內第一所體制外中學,已經創校近10年,學生一律住校,師生關係亦師
亦友,學生連校長都叫暱稱,學校事務由師生共同討論決定;例如,為了讓校園螢火蟲能
在黝黑的暗夜中飛舞,學生共同決定夏夜關掉校園路燈。而青少年團體生活難免有紛爭,
不管是學生吵架,或者違反與學校的約定,一律上「學生法庭」。
「學生法庭」是由當事人(學生)、家長及教師共同組成,由學生陳述事發經過,使校方
行使懲戒、管教有合法程序。<教育部>人員指出,經由「學生法庭」處理學生違規案件
,「管教」較能達到教育目的,<教育部>樂見各校實施這樣的制度。
台南和順國中在89學年度開辦的「學生法庭」,由學生選出檢察官組、法官組及法庭種子
組,檢察組負責起訴犯錯同學,並依學校獎懲辦法,向法官組提出建議罰則;法官組則根
據事實與檢察官陳述量刑。各案件判罰終結時還有庭後討論時間,檢察官組、法庭觀察團
、法庭指導老師會對判決發表感言。
台中縣沙鹿北勢國中也設有學生法庭,「被告」都是犯了大過的同學,法庭設有法官、律
師和陪審團,由各班選出代表,讓犯錯的同學有為自己辯護的機會,最後法官聽從陪審團
決議,判決同學應施以勞動服務或做環保義工。
大高雄縣大津國中的校規,由學校自治會擬定,再由全校師生投票產生,違反校規者將送
上「學生法庭」,由公推的學生法官開庭,讓舉發同學陳述情況,違反校規同學提出合理
解釋說明,再由自治會裁定,假如判定有罪,將處分勞動服務或禁足寫反省報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