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維持現制: 由各院老師代表一名與學生代表二名組成之委員會,以認定
事實與適用法律。
二. 英美法制: 由校方(學務處生輔組)擔任檢察官控訴者角色,學生或老
師代表組成陪審團十二名認定事實與罪之成立,學生法院法官九名擔
任最後審判與法律之適用由三方共同組成學生法院。
(國內目前大學中東吳大學學務處88年5月29日審議成立之學生法院
即採本制度)
三. 歐陸法制:以本校現行制度為基礎由各院老師代表一名與學生代表名
外,另參酌德國法院參審制之精神,由專業之學生法院法官五名(從
本校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研究生中遴選,其選任可參考學生法庭學生
法官遴選辦法),由三方組成學生法院共同審判。
教師倫理委員會或校園師生紛爭調解委員會,亦可比照辦理,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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