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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 偉哉孔子 微其 吾豈竊盜乎 記的十幾年前 我還很小的時候 蔡志忠(是他嗎?)就畫了好多漫畫在提倡 "智慧財產權" 說我們要尊重創作者 尊重創作者就不應該買盜版 因為若我們都只買盜版 那麼創作者辛苦創作之後都沒有報酬了 一半是訴諸道德的理由 一半是基於經濟效益的原則 智慧財產的觀念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一點一點地被這些大聲疾呼下撐起來的 截至目前(2002年5月) 智慧財產仍然是列在民法的效力下 先不管無型的智慧創作是否有一個公平的判準是否侵權之類的 我的質疑是 這樣用道德訴求硬撐起來的智慧財產權為什麼會被營利事業拿來告人? 難到這個道德意味濃厚的法條保護的是事出資的營利公司 而非政府在我們小的時候呼籲到現在的真正的智慧創造的創作人? 第二個疑問是 關於影印原文書被抓的事情 也覺得蠻奇怪的 現行的法條 不就是告訴乃論 也就是只有在被侵權的那個人(或公司)提出告訴 才可抓人嗎? 這樣做不是很無謂嗎? 抓了人卻不能做什麼? 難不成是要殺雞警猴? 不過也不對啊 要殺雞警猴的話 不應該來抓學生 應該是好好地去找出那些歌手哭叫著不唱了的盜版商啊 抓只印一本書的學生幹嗎? 或是準備通知原文書的智產權擁有者來告臺灣當局抓到的學生? 也不大對吧? 有誰甘願做龜兒子 就只圖逼我們簽301條款的國家把我們自 301條款除名? 未完 ><" 小文換你接龍了啦 -- 滴翠飛紅香風撲面,醉春色冉冉露笑顏。 煩華盛世浮生迷戀,夜未濃綿綿夢魂牽 幾番風雨千般熬煎,多少愁裊裊化塵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4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