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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經濟主權,別再淪為殖民地消費國 對微軟的變相壟斷,日本與大陸都已祭出反制, 殷盼新政府拿出對策,莫讓美商及「特別三○一」予取予求 -------------------------------------------------------------------------------- 作者:翁自得(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執行長兼電腦程式設計) 據報導,微軟公司將IE(Internet Explorer)瀏覽器搭配在其視窗作業系統銷售, 迫使原占有率最高的Netscape退出瀏覽器市場,以達到唯我獨尊的市場地位, 進而宰制消費者權益,且堅持不接受原告之一的美國司法部提出的和解條件, 被美國法院判決違反反托拉斯法,而微軟公司也是建議列名「特別三○一」 的主要美商之一,「特別三○一」的真正目的又是藉由智慧財產權的不當擴大保護, 讓美商輕易獨占國外市場的武器,就美國立場言, 前者保護了美國消費者與競爭者的權益,後者,將外國人視為其殖民地的消費者。 民國八十二年兩次「特別三○一」談判,美方主要的勒索條件是「禁止真品輸入」, 即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凡入境我國的人員或國人向國外郵購時,都不能攜入或郵購兩份以上的著作物, 例如,攜入或郵購兩份微軟公司的Windows2000, 不論目的為何? 也不論著作物是真品或盜版品,都視為侵害微軟公司的著作權。 假如自美國消費市場購買或郵購之著作物,在臺灣還有利潤可銷售, 足證美方是以「特別三○一」的脅迫,讓我國消費者當冤大頭, 且根本無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問題。 違反反托拉斯法這種犯罪行為相當於「殺人(公司)」的強盜, 而電腦業者幾乎無人不知,微軟公司的產品並非以其優良品質, 讓消費者喜用,而是以此違法的手段, 達到其獨占作業系統與文書處理等軟體市場的目的, 致消費者不得不用,但因售價太高,也導致我國電腦零售商在消費者的要求下, 不得不隨機附贈盜版微軟公司的軟體,換言之,我國電腦零售商普遍存在的事實是, 不隨機附贈盜版的微軟軟體,幾乎無法生存,而為求生存, 只好淪為偷取「強盜」財產的「小偷」。 微軟公司等美商亦深知此一事實,進而藉由「特別三○一」的指控, 迫使我國行政機關浪費巨額公帑成立反仿冒小組, 實施舉世所無的電腦軟體出口檢驗制度,美其名為保護智慧財產權, 實則以公權力主動介入私權之爭議,形同強迫我國淪為協助美國「大盜」抓臺灣「小偷」 的殖民地。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為配合擴大內需的政策, 教育部指示各中小學老師都要自己設計個人網頁,且列入學校考評; 學生與家長也要透過教育部指定的「網路家庭聯絡簿」網站與學校老師連絡, 但不僅「網路家庭聯絡簿」限制要用微軟公司的IE瀏覽器, 指導老師設計網頁亦指定使用微軟公司的Office2000,導致以Netscape瀏覽時, 有的學校網頁全部顯示原始碼,例如,高雄市中正國小, 有的今天的日期顯示為民國-1911年,並特別註明 「強烈建議使用IE 4.0以上版本的瀏覽器觀賞本站」, 例如,高雄市愛國國小,既然指定用Office2000, 老師為了用家?的電腦設計網頁,非當冤大頭購買即使用盜版。 美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這次聯手保護美國消費者權益, 判定微軟公司違反反托拉斯法,日本也早於1998年11月, 即對微軟在日本的分公司提出反拖拉斯的指控, 大陸也在今年一月,因售價過高及「後門」安全等問題, 禁止所有政府部門使用微軟公司的Windows2000, 反觀我國相關主管機關不僅坐視消費者權益不問, 還浪費公帑主動及被動地協助微軟公司獨占我國市場, 我國的消費者何其不幸! 綜言之,「非法」獨占與盜版,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 若謂我國盜版問題嚴重,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實應負大部分的責任, 期盼新政府能儘速讓我國的「經濟」主權真正的獨立。 -------------------------------------------------------------------------------- ^^ 算了吧 能夠期待那種連老人年金都發不好的政治做出什麼改進呢 ><" 不要說我不當類比 可是連老人年金這種小事 都可以稿成齊頭式的發放 那其他的東西怎麼說? 那些人的大腦不知道是裝什麼的... -- 滴翠飛紅香風撲面,醉春色冉冉露笑顏。 煩華盛世浮生迷戀,夜未濃綿綿夢魂牽 幾番風雨千般熬煎,多少愁裊裊化塵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4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