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經濟主權,別再淪為殖民地消費國
對微軟的變相壟斷,日本與大陸都已祭出反制,
殷盼新政府拿出對策,莫讓美商及「特別三○一」予取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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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自得(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執行長兼電腦程式設計)
據報導,微軟公司將IE(Internet Explorer)瀏覽器搭配在其視窗作業系統銷售,
迫使原占有率最高的Netscape退出瀏覽器市場,以達到唯我獨尊的市場地位,
進而宰制消費者權益,且堅持不接受原告之一的美國司法部提出的和解條件,
被美國法院判決違反反托拉斯法,而微軟公司也是建議列名「特別三○一」
的主要美商之一,「特別三○一」的真正目的又是藉由智慧財產權的不當擴大保護,
讓美商輕易獨占國外市場的武器,就美國立場言,
前者保護了美國消費者與競爭者的權益,後者,將外國人視為其殖民地的消費者。
民國八十二年兩次「特別三○一」談判,美方主要的勒索條件是「禁止真品輸入」,
即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凡入境我國的人員或國人向國外郵購時,都不能攜入或郵購兩份以上的著作物,
例如,攜入或郵購兩份微軟公司的Windows2000,
不論目的為何?
也不論著作物是真品或盜版品,都視為侵害微軟公司的著作權。
假如自美國消費市場購買或郵購之著作物,在臺灣還有利潤可銷售,
足證美方是以「特別三○一」的脅迫,讓我國消費者當冤大頭,
且根本無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問題。
違反反托拉斯法這種犯罪行為相當於「殺人(公司)」的強盜,
而電腦業者幾乎無人不知,微軟公司的產品並非以其優良品質,
讓消費者喜用,而是以此違法的手段,
達到其獨占作業系統與文書處理等軟體市場的目的,
致消費者不得不用,但因售價太高,也導致我國電腦零售商在消費者的要求下,
不得不隨機附贈盜版微軟公司的軟體,換言之,我國電腦零售商普遍存在的事實是,
不隨機附贈盜版的微軟軟體,幾乎無法生存,而為求生存,
只好淪為偷取「強盜」財產的「小偷」。
微軟公司等美商亦深知此一事實,進而藉由「特別三○一」的指控,
迫使我國行政機關浪費巨額公帑成立反仿冒小組,
實施舉世所無的電腦軟體出口檢驗制度,美其名為保護智慧財產權,
實則以公權力主動介入私權之爭議,形同強迫我國淪為協助美國「大盜」抓臺灣「小偷」
的殖民地。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為配合擴大內需的政策,
教育部指示各中小學老師都要自己設計個人網頁,且列入學校考評;
學生與家長也要透過教育部指定的「網路家庭聯絡簿」網站與學校老師連絡,
但不僅「網路家庭聯絡簿」限制要用微軟公司的IE瀏覽器,
指導老師設計網頁亦指定使用微軟公司的Office2000,導致以Netscape瀏覽時,
有的學校網頁全部顯示原始碼,例如,高雄市中正國小,
有的今天的日期顯示為民國-1911年,並特別註明
「強烈建議使用IE 4.0以上版本的瀏覽器觀賞本站」,
例如,高雄市愛國國小,既然指定用Office2000,
老師為了用家?的電腦設計網頁,非當冤大頭購買即使用盜版。
美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這次聯手保護美國消費者權益,
判定微軟公司違反反托拉斯法,日本也早於1998年11月,
即對微軟在日本的分公司提出反拖拉斯的指控,
大陸也在今年一月,因售價過高及「後門」安全等問題,
禁止所有政府部門使用微軟公司的Windows2000,
反觀我國相關主管機關不僅坐視消費者權益不問,
還浪費公帑主動及被動地協助微軟公司獨占我國市場,
我國的消費者何其不幸!
綜言之,「非法」獨占與盜版,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
若謂我國盜版問題嚴重,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實應負大部分的責任,
期盼新政府能儘速讓我國的「經濟」主權真正的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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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了吧 能夠期待那種連老人年金都發不好的政治做出什麼改進呢
><" 不要說我不當類比
可是連老人年金這種小事 都可以稿成齊頭式的發放
那其他的東西怎麼說?
那些人的大腦不知道是裝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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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翠飛紅香風撲面,醉春色冉冉露笑顏。
煩華盛世浮生迷戀,夜未濃綿綿夢魂牽
幾番風雨千般熬煎,多少愁裊裊化塵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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