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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刊載了政大獎懲修正案事件, 有些我認為重要的部分,報導並沒有寫出來, 所以連夜(凌晨四點寫到早上六點)寫了這篇文章,投稿到中時的時論廣場。 (希望會刊登) 感謝參與十月十九號,由種子社舉辦的 "大學搞戒嚴?"座談會的所有人。 沒有你們,這篇文章寫不出來。 尤其要謝謝柏儀、梁言、陳惠馨老師 懲處絕非教育的理想形式,以公約代替懲處辦法 作者: 林佳瑋 (政大種子社) 政治大學擬欲修過的「學生獎懲辦法」引發爭議,在校務會議中引發達二個小時的爭論 而未有結果。政大法學院院長陳惠馨甚至表示:「這個新修草案不自覺的還停留在二十世 紀對於人生活的管制觀念裡,這樣的管制觀念其實是近代警察國家的觀念延伸!」 我主張應該要廢除學生獎懲辦法。第一,國家有法律、校園有二一退學條款,大學不應 該再用另外一個剝奪受教權的方式,來威脅學生遵守行為規範。第二,在管制的對象上, 學生獎懲辦法徹底體現出師生不平權,這是不平等關係下的規訓與懲罰。以兩年前在政大 所發生的「叭三小事件」為例,明明是因為教授亂鳴喇叭影響校園安寧,學生才口出髒話 ,但最後僅懲處學生,對於教授影響校園安寧的部分卻無法可管。 檢視此獎懲辦法的條文,多有疏漏:「侮辱同學予以申誡,侮辱教職員工予以記大過」 應該針對侮辱的部分來處理,而不是因為身分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懲處。「擾亂公共秩序 」、「言行不檢、有損校譽」、「擾亂校園安寧或教學活動」這些條文主觀意味濃厚,且 屬概括性描述,認定困難且易流於有心人士操弄;另外,「舉辦未經核准之集會遊行活動 、擅自變更已核准之活動內容」,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學校毫無理由介入。 學校身為教育機關,尤其做為高等教育學府的大學,必須發揮更為自由開放的精神,像 個幼稚園用「懲罰」的方式來處理學生的行為,絕對不是大學教育的理想形式。有教授主 張,獎懲辦法是讓犯錯的學生有個緩衝,不應該動不動就送到警察局。在此我要特別說明 ,通常校方不願意直接訴諸國家法律,是「家醜不外揚」的心態大過於「保護學生」。 而國家法律的運作機制比校內的獎懲辦法更為嚴謹完整,從警察局、到檢察官、法官,不 管是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緩刑等等,都留有空間與彈性,整套系統比學校的申訴系統完善 不只千倍,更何況送去申訴的爭議事件常常是羅生門,學校的獎懲委員怎麼有自信可以代 替國家的法庭? 我主張應該由學生自訂的校園公約,來代替學校單方面制定的獎懲辦法。第一,比起獎 懲辦法的消極管制,由學生討論出來的校園公約富有學生自律的積極意義。第二,討論的 過程能夠激盪出更多的思考火花,這才是大學存在的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4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