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刊載了政大獎懲修正案事件,
有些我認為重要的部分,報導並沒有寫出來,
所以連夜(凌晨四點寫到早上六點)寫了這篇文章,投稿到中時的時論廣場。
(希望會刊登)
感謝參與十月十九號,由種子社舉辦的 "大學搞戒嚴?"座談會的所有人。
沒有你們,這篇文章寫不出來。
尤其要謝謝柏儀、梁言、陳惠馨老師
懲處絕非教育的理想形式,以公約代替懲處辦法
作者: 林佳瑋 (政大種子社)
政治大學擬欲修過的「學生獎懲辦法」引發爭議,在校務會議中引發達二個小時的爭論
而未有結果。政大法學院院長陳惠馨甚至表示:「這個新修草案不自覺的還停留在二十世
紀對於人生活的管制觀念裡,這樣的管制觀念其實是近代警察國家的觀念延伸!」
我主張應該要廢除學生獎懲辦法。第一,國家有法律、校園有二一退學條款,大學不應
該再用另外一個剝奪受教權的方式,來威脅學生遵守行為規範。第二,在管制的對象上,
學生獎懲辦法徹底體現出師生不平權,這是不平等關係下的規訓與懲罰。以兩年前在政大
所發生的「叭三小事件」為例,明明是因為教授亂鳴喇叭影響校園安寧,學生才口出髒話
,但最後僅懲處學生,對於教授影響校園安寧的部分卻無法可管。
檢視此獎懲辦法的條文,多有疏漏:「侮辱同學予以申誡,侮辱教職員工予以記大過」
應該針對侮辱的部分來處理,而不是因為身分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懲處。「擾亂公共秩序
」、「言行不檢、有損校譽」、「擾亂校園安寧或教學活動」這些條文主觀意味濃厚,且
屬概括性描述,認定困難且易流於有心人士操弄;另外,「舉辦未經核准之集會遊行活動
、擅自變更已核准之活動內容」,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學校毫無理由介入。
學校身為教育機關,尤其做為高等教育學府的大學,必須發揮更為自由開放的精神,像
個幼稚園用「懲罰」的方式來處理學生的行為,絕對不是大學教育的理想形式。有教授主
張,獎懲辦法是讓犯錯的學生有個緩衝,不應該動不動就送到警察局。在此我要特別說明
,通常校方不願意直接訴諸國家法律,是「家醜不外揚」的心態大過於「保護學生」。
而國家法律的運作機制比校內的獎懲辦法更為嚴謹完整,從警察局、到檢察官、法官,不
管是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緩刑等等,都留有空間與彈性,整套系統比學校的申訴系統完善
不只千倍,更何況送去申訴的爭議事件常常是羅生門,學校的獎懲委員怎麼有自信可以代
替國家的法庭?
我主張應該由學生自訂的校園公約,來代替學校單方面制定的獎懲辦法。第一,比起獎
懲辦法的消極管制,由學生討論出來的校園公約富有學生自律的積極意義。第二,討論的
過程能夠激盪出更多的思考火花,這才是大學存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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