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數選擇權
以大盤指數為標的物的權利契約
選擇權是一種買賣雙方約定的契約,交易標的為「權利」。
臺指選擇權之「權利」為「買(賣)大盤指數之權利」,即買賣雙方約定,買方以一定的代
價(權利金),向賣方買一個「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
以特定價格買進大盤指數的權利︰call (買權)
以特定價格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put(賣權)
權利與義務
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承擔義務
權利金與保證金
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格,以「點數」表示,就像股票的股價。權利金會隨股市行情及供
需狀況而波動。(指數每點新臺幣50元)
選擇權的賣方背負履約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故需繳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保
證金的最低限額由交易所訂定,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原則,需進行每日
結算,以控制違約風險。
買賣選擇權之風險
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即取得權利而並無任何義務,最大的可能損失即為權利金,故風險有
限;賣方收取權利金後,應承擔履約的義務與風險,可能的損失隨履約所需支付之金額而
定,故風險較大,須注意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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