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茶藝社」
第二條:本社宗旨為傳承中國固有茶藝文化,並舉辦各項有關茶藝
研究及推廣活動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校本部。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凡喜好茶藝品茗,並贊同本社之宗旨者,皆可申請入社。
第五條;本社社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本社之各項活動。
2.行使對新社長之選舉、罷免權。
3.借閱社上書籍。
4.修改本社章程。
第六條:本社社員及應盡之義務如下:
1.參與本社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2.繳納社費
3.宣揚本社章程及協助社務之進行。
4.遵守本社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第八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罷免社長。
2.行使同意權。
3.議決本社之各項議案,並組成幹事會執行之。
4.議決、修改本社章程及其他規則。
第九條:社員大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其出大會於每學期全體社員開
學後二週內舉行,期末大會於每學期最後三週內舉行之。
第十條:社員大會由社長及幹事匯集並主持之。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幹事會決議召開臨
時會:
1.提出章程修正案時。
2.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時。
3.幹事會發生重大失職時,得經由全體社員議決召開之。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一節 幹事會
第十三條:幹事會為本社最高行政機關,由社長、副社長及各行政
部門體幹事組成之,以社長為主席。
第十四條:幹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2.執行本社章程中有關幹事會執行之事項:
3.出席社員大會接受質詢及報告社務之義務。
4.其他有關本社活動之推行。
第十五條:
1.幹事會應於期初大會提出活動計畫及預算案交付大會審議通過。
2.幹事會應於期末大會提出成果報告及實際收支報表,交付大會審
議通過。
第二節 社長
第十六條:
1.本社社長一人任期一學期,社長總理本社社務,對外代表本
社。
2.下屆社長由前任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同意後任命。
第十七條:本社設副社長若干人,由社長任命之,協助社長執行工
作。
第十八條:
1.社長聘任幹事,組織並召集幹事會。
2.社長得視實際情況增減設立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社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第一副社長代行職權。
第三節 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本社為推展社務,得成立各行政部門,由社長聘任之。
各部門執掌如下:
1.總務股:負責本社經費收支事項。
2.文書股:負責本社學術、藝文資訊提供,會議記錄及檔案總籌
事宜。
3.活動股:負責本社康樂性、聯誼性、體育性之活動事宜。
4.課務股:負責課程安排及指導老師之聘請等事宜。
5.文宣股:負責本社海報宣傳製作。
6.聯絡股:負責本社各類活動之聯絡與場地租借及通訊錄。
7.攝影股:負責本社活動拍攝與錄影及攝影器材、底片、相片管
理事宜。
8.器材股:負責本社器材管理、採購及搬運事宜。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1.凡本社社員入社時,需繳交基本社費新台幣貳佰圓整,每學期開
始重新登記時另繳一佰元整。
2.幹事會得視實際需要增減基本社費,但需經社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社費。
2.有關單位贊助。
3.捐贈。
4.其他收益獲利得。
第六章 章程施行與修改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需經社員大會通過,呈請學校核准後實行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之修訂提案需有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經幹事
會審核通過後,依前條之規定行之。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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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也,性存乎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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