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跆拳社章程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成立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社員
第一節:社員之身分
第二節:社員之權利
第三節:社員之義務
第三章:幹事會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組織
第四章:社員大會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社員大會之召開
第三節:社長選舉
第四節:決議
第五節:章程之凍結及修改
第六節:幹事會之質詢、罷免
第七條:社員之開除
第五章:經費
政大跆拳社章程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名稱>
本社定名為:政治大學跆拳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社址>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
第三條:<宗旨>
本社以弘揚跆拳武學,鍛鍊社員身心,以期心智之均衡發展。
第四條:<宗旨之實行>
本社基於前條宗旨,舉辦訓練、活動、觀摩表演、派社員參加比賽。
第五條:<幹事會之決定,社員大會之決議之限制>
幹事會決定及其施行,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其內容及程序違反本章程
之規定者無效。
第六條:<文書之效力>
於社務製作之文書,未蓋上本社之印鑑者,不生效力。
第七條:<本章程之生效日期>
本章程於89年度第二學期起生效。
第二章:社員
第一節:社員之身分
第八條:<社員身分之取得>
現就讀於國立政治大學各系所者,得於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社員。
現為國立政治大學跆拳代表隊隊員者,為本社之當然成員。
第九條:<社員之退出>
社員得向社長提出退出聲明後,退出本社。
第十條:<社員之開除>
社員非經社員大會決議,不得開除。
第二節:社員之權利
第十一條:<參與練習、各項活動之權利>
社員有參與本社之練習、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二條:<使用、借用本社器材之權利>
社員有使用本社器材之權利。
社員需填寫器材借據單且經社長許可,使得借用本社之器材,但需
負保管之責。
第十三條:<社員之晉級、晉段>
級數未達初段之社員,經檢定後可享有一學期晉級一次之權利。
初段以上之社員,可視其意願參加晉段檢定。
第十四條:<權利之聲明>
以上所有權利,社員需盡其義務始得享有。
(社員需盡之義務於第三節說明)
第三節:社員之義務
第十五條:<遵守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之義務>
社員應遵守本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六條:<服從指導之義務>
社員應於練習時,遵守教練之指導。
第十七條:<繳納社費之義務>
社員應按時繳納社費。
第十八條:<維護本社名聲之義務>
本社社員應致力維護本社之聲譽。
第三章:幹事會
第一節:總則
第十九條:<幹事會之召集>
幹事會為本社之行政機構,由社長遴選幹部並召集之。
社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社長代理。
第二十條:<幹事會之任期>
幹事會之任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幹部之辭退>
幹部得向社長聲明辭退後離職,其聲明應於離職前一週前提出。
社長得向社員大會聲明辭退,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
後始得離職,其聲明應於社員大會前一週提出。
第二十二條:<幹部之再任>
對離職後幹部之空缺,社長應另選社員充其位,其任期至原幹部任
期屆滿為止。
離職社長之空缺由副社長代理之。代理至原社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節:組織
第二十三條:<社長>
社長對內綜理社內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社。
社長因特別事故未能產生者,應由跆拳隊隊長暫任之。
社長應定期召開幹部會議。
社長有罷免其幹部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幹事會>
幹事會置副社長、活動組、總務組、文宣組以及公關組。
第二十五條:<副社長>
幹事會設副社長一人,負責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第二十六條::<總務>
幹事會置總務一員,總理本社一切財政收入、支出,並將本社之財
務狀況定期向社長報告。
總務應於社員大會前製成預算表,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總務並負責本社器材、場地之管理事宜。
第二十七條:<活動>
幹事會置活動若干人,負責籌辦本社一切活動。
其預算應於會員大會前提交總務。
第二十八條:<文宣>
幹事會置文書若干人,負責本社之海報、通訊錄製作,及宣傳事宜。
其預算應於會員大會前提交總務。
第二十九條:<公關>
幹事會置公關若干人,負責對外之贊助接洽。
發函聯絡各校跆拳社,以收互相交流之效。
第四章:社員大會
第一節:<總則>
第三十條:<職權>
社員有出席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之權利。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社員大會主席。
(二)凍結、修改章程。
(三)質詢幹事會、罷免社長。
(四)監察幹事會執行任務。
(五)開除社員。
(六)決議幹事會所提之預算案及決算案。
(七)追認臨時大會之決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
(一)社員大會下置監事三人,代表社員監督幹事會運作。
任期一年。前一任社長為當然監事。
(二)監事之辭退準用第二十一條(幹部之辭退)之規定。
(三)除上任社長之另兩位監委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會議記錄之作成>
社員大會之召開、議題及議決應做成會議記錄,蓋上本社印鑑後
由社長查存。
第二節:社員大會之召開
第三十三條:<召開日期及程序>
幹事會應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及每學期期末考前召開社員大會。
社長及幹事會幹部需列席備詢。
第三十四條:<臨時大會>
經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
幹事會應召開臨時大會。
幹事會受其請求後,不於十四日內召開社員大會,由監事會召開。
由社長提出,經幹事會同意,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臨時社員大會
決議經社員大會追認後,始得生效。
第三十五條:<候選任資格>
本社社員均得為社長候選人。
第三十六條:<候選人資格之限制>
幹部曾被彈劾或社員曾被提請開除者,需經全體監事同意及社員
五人以上連署簽名,使得為社長候選人。
第三十七條:<候選人之權利>
候選人有發表政見,答辯之權利。
第三十八條:<一人選舉>
候選人僅一人時,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十九條:<同票時之特別規定>
候選人有兩人以上,最高票數有兩人以上者,除去其他候選人重選。
前項情形,候選人僅兩人者,抽籤決定。
第四十條:<連選得連任>
社長得連選連任之。
第四十一條:<主席、監事選舉之準用>
本節規定,於社員大會主席及監事之選舉,準用之。
第四節:決議
第四十二條:<普通決議>
社員大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
社員二分之一同意作成之。
每一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第四十三條:<特別決議>
變更章程,解散本社或罷免社長,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出席,出
席社員四分之三同意作成之。
第四十四條:<假決議>
社員大會出席未達法定人數,但已達全體三分之一時,得為假決議。
將假決議通知各社員於兩週內再開大會。再開大會對於假決議,
經三分之一社員出席,出席社員有二分之一同意時,視為正式決議。
第四十五條:<表決迴避>
社員大會之表決,與社員個人利害衝突,該社員列席說明外,不得
行使表決權。
第五節:章程之凍結及修改
第四十六條:<凍結之效力>
章程之一不因重大情事致不施行者,得經社員大會之決議凍結之。
被凍結部份,自決議之日起失效一年。但凍結之事已排除或不存在
者,得經社員大會之決議,立即回復效力。
第四十七條:<被凍結條款之填補>
對被凍結之章程部份,應另以社員大會決議補充之。
第四十八條:<凍結之限制>
已被凍結兩次之章程部份,不得再凍結。
每次社員大會不得凍結四條以上之條文。
本章程之第一章及第四章第五節之規定,不得凍結。
第四十九條:<章程之修改>
章程之一不因重大情事致永久不能施行及曾被凍結者,得經社員
大會之決議以特別決議案修改之。
第五十條:<凍結、修改決議之公告>
章程之一部被凍結或修改者,幹事會應於決議作成後三日內公告。
第六節:幹事會之質詢、罷免
第五十一條:<幹部之質詢>
幹事會未如期執行其職責者,社員可於社員大會中質詢之。
第五十二條:<罷免幹部之要件>
曾被彈劾之幹事會幹部嚴重違反本章程之義務,情節重大致妨害本
社正常運作或名譽者,由社長決議,予以罷免。
第五十三條:<被提請質詢、罷免幹部之權利>
被提請質詢或罷免之幹部有聲明辯護之權利。
第五十四條:<彈劾、罷免之限制>
因同一事由不得對同一幹部再提請罷免。
對曾被提請罷免之社長,不得再提請罷免案 。
第五十五條:<社長之罷免>
曾被彈劾之社長嚴重違反本章程之義務,情節重大致妨害本社正常
運作或名譽者,經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申請,再經社員大會
之特別決議,予以罷免。
第五十六條:<空缺之準用>
幹部被罷免後之空缺,準用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補充。
第五十七條:<監事之彈劾、罷免之準用>
本節規定,對於監事之彈劾或罷免,除第五十四、五十五條外,準用之。
第七節:社員之開除
第五十八條:<開除之要件>
社員嚴重違反本章程之義務,經勸告未有改善者,經全體三分之一
連署,或經社長提請及全體監事同意,再經社員大會決議,開除其
社籍。
幹事會幹部及監事未經罷免者,不得對其提請開除。
第五十九條:<開除之效力>
社員被開除者自開除決議之日起,停止於本社之一切權利。
第六十條:<被提請開除者之在場>
開除會議之決議作成時,被提請開除之社員不在場者,其決議無效
但被提請開除之社員已被通知出席而不出席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一條:<開除之限制>
對於同一事由不得對同一社員再提請開除。
第六十二條:<恢復社籍>
社員被開除者,經社長之提名及全體監事同意,再經社員大會決議
恢復社籍。
社員被開除兩次者,不得恢復社籍。
第五章:經費
第六十三條:<經費來源>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社務收入
(三)校內單位輔助金
(四)校外人士捐助
前項第四款,需經學生事務處核准。
第六十四條:<社費繳納之期日、金額>
社員應於每學年繳納社費一次。
社費金額由幹事會於期初大會中提出,經社員大會通過定之。
第六十五條:<預算案之提交、審議>
本社預算案由幹事會通過後,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決算之提交、審議、>
本社決算案由幹事會通過後,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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