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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跆拳社章程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成立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社員 第一節:社員之身分 第二節:社員之權利 第三節:社員之義務 第三章:幹事會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組織 第四章:社員大會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社員大會之召開 第三節:社長選舉 第四節:決議 第五節:章程之凍結及修改 第六節:幹事會之質詢、罷免 第七條:社員之開除 第五章:經費 政大跆拳社章程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名稱> 本社定名為:政治大學跆拳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社址>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 第三條:<宗旨> 本社以弘揚跆拳武學,鍛鍊社員身心,以期心智之均衡發展。 第四條:<宗旨之實行> 本社基於前條宗旨,舉辦訓練、活動、觀摩表演、派社員參加比賽。 第五條:<幹事會之決定,社員大會之決議之限制> 幹事會決定及其施行,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其內容及程序違反本章程 之規定者無效。 第六條:<文書之效力> 於社務製作之文書,未蓋上本社之印鑑者,不生效力。 第七條:<本章程之生效日期> 本章程於89年度第二學期起生效。 第二章:社員 第一節:社員之身分 第八條:<社員身分之取得> 現就讀於國立政治大學各系所者,得於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社員。 現為國立政治大學跆拳代表隊隊員者,為本社之當然成員。 第九條:<社員之退出> 社員得向社長提出退出聲明後,退出本社。 第十條:<社員之開除> 社員非經社員大會決議,不得開除。 第二節:社員之權利 第十一條:<參與練習、各項活動之權利> 社員有參與本社之練習、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二條:<使用、借用本社器材之權利> 社員有使用本社器材之權利。 社員需填寫器材借據單且經社長許可,使得借用本社之器材,但需 負保管之責。 第十三條:<社員之晉級、晉段> 級數未達初段之社員,經檢定後可享有一學期晉級一次之權利。 初段以上之社員,可視其意願參加晉段檢定。 第十四條:<權利之聲明> 以上所有權利,社員需盡其義務始得享有。 (社員需盡之義務於第三節說明) 第三節:社員之義務 第十五條:<遵守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之義務> 社員應遵守本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六條:<服從指導之義務> 社員應於練習時,遵守教練之指導。 第十七條:<繳納社費之義務> 社員應按時繳納社費。 第十八條:<維護本社名聲之義務> 本社社員應致力維護本社之聲譽。 第三章:幹事會 第一節:總則 第十九條:<幹事會之召集> 幹事會為本社之行政機構,由社長遴選幹部並召集之。 社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社長代理。 第二十條:<幹事會之任期> 幹事會之任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幹部之辭退> 幹部得向社長聲明辭退後離職,其聲明應於離職前一週前提出。 社長得向社員大會聲明辭退,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 後始得離職,其聲明應於社員大會前一週提出。 第二十二條:<幹部之再任> 對離職後幹部之空缺,社長應另選社員充其位,其任期至原幹部任 期屆滿為止。 離職社長之空缺由副社長代理之。代理至原社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節:組織 第二十三條:<社長> 社長對內綜理社內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社。 社長因特別事故未能產生者,應由跆拳隊隊長暫任之。 社長應定期召開幹部會議。 社長有罷免其幹部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幹事會> 幹事會置副社長、活動組、總務組、文宣組以及公關組。 第二十五條:<副社長> 幹事會設副社長一人,負責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第二十六條::<總務> 幹事會置總務一員,總理本社一切財政收入、支出,並將本社之財 務狀況定期向社長報告。 總務應於社員大會前製成預算表,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總務並負責本社器材、場地之管理事宜。 第二十七條:<活動> 幹事會置活動若干人,負責籌辦本社一切活動。 其預算應於會員大會前提交總務。 第二十八條:<文宣> 幹事會置文書若干人,負責本社之海報、通訊錄製作,及宣傳事宜。 其預算應於會員大會前提交總務。 第二十九條:<公關> 幹事會置公關若干人,負責對外之贊助接洽。 發函聯絡各校跆拳社,以收互相交流之效。 第四章:社員大會 第一節:<總則> 第三十條:<職權> 社員有出席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之權利。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社員大會主席。 (二)凍結、修改章程。 (三)質詢幹事會、罷免社長。 (四)監察幹事會執行任務。 (五)開除社員。 (六)決議幹事會所提之預算案及決算案。 (七)追認臨時大會之決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 (一)社員大會下置監事三人,代表社員監督幹事會運作。 任期一年。前一任社長為當然監事。 (二)監事之辭退準用第二十一條(幹部之辭退)之規定。 (三)除上任社長之另兩位監委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會議記錄之作成> 社員大會之召開、議題及議決應做成會議記錄,蓋上本社印鑑後 由社長查存。 第二節:社員大會之召開 第三十三條:<召開日期及程序> 幹事會應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及每學期期末考前召開社員大會。 社長及幹事會幹部需列席備詢。 第三十四條:<臨時大會> 經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 幹事會應召開臨時大會。 幹事會受其請求後,不於十四日內召開社員大會,由監事會召開。 由社長提出,經幹事會同意,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臨時社員大會 決議經社員大會追認後,始得生效。 第三十五條:<候選任資格> 本社社員均得為社長候選人。 第三十六條:<候選人資格之限制> 幹部曾被彈劾或社員曾被提請開除者,需經全體監事同意及社員 五人以上連署簽名,使得為社長候選人。 第三十七條:<候選人之權利> 候選人有發表政見,答辯之權利。 第三十八條:<一人選舉> 候選人僅一人時,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十九條:<同票時之特別規定> 候選人有兩人以上,最高票數有兩人以上者,除去其他候選人重選。 前項情形,候選人僅兩人者,抽籤決定。 第四十條:<連選得連任> 社長得連選連任之。 第四十一條:<主席、監事選舉之準用> 本節規定,於社員大會主席及監事之選舉,準用之。 第四節:決議 第四十二條:<普通決議> 社員大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 社員二分之一同意作成之。 每一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第四十三條:<特別決議> 變更章程,解散本社或罷免社長,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出席,出 席社員四分之三同意作成之。 第四十四條:<假決議> 社員大會出席未達法定人數,但已達全體三分之一時,得為假決議。 將假決議通知各社員於兩週內再開大會。再開大會對於假決議, 經三分之一社員出席,出席社員有二分之一同意時,視為正式決議。 第四十五條:<表決迴避> 社員大會之表決,與社員個人利害衝突,該社員列席說明外,不得 行使表決權。 第五節:章程之凍結及修改 第四十六條:<凍結之效力> 章程之一不因重大情事致不施行者,得經社員大會之決議凍結之。 被凍結部份,自決議之日起失效一年。但凍結之事已排除或不存在 者,得經社員大會之決議,立即回復效力。 第四十七條:<被凍結條款之填補> 對被凍結之章程部份,應另以社員大會決議補充之。 第四十八條:<凍結之限制> 已被凍結兩次之章程部份,不得再凍結。 每次社員大會不得凍結四條以上之條文。 本章程之第一章及第四章第五節之規定,不得凍結。 第四十九條:<章程之修改> 章程之一不因重大情事致永久不能施行及曾被凍結者,得經社員 大會之決議以特別決議案修改之。 第五十條:<凍結、修改決議之公告> 章程之一部被凍結或修改者,幹事會應於決議作成後三日內公告。 第六節:幹事會之質詢、罷免 第五十一條:<幹部之質詢> 幹事會未如期執行其職責者,社員可於社員大會中質詢之。 第五十二條:<罷免幹部之要件> 曾被彈劾之幹事會幹部嚴重違反本章程之義務,情節重大致妨害本 社正常運作或名譽者,由社長決議,予以罷免。 第五十三條:<被提請質詢、罷免幹部之權利> 被提請質詢或罷免之幹部有聲明辯護之權利。 第五十四條:<彈劾、罷免之限制> 因同一事由不得對同一幹部再提請罷免。 對曾被提請罷免之社長,不得再提請罷免案 。 第五十五條:<社長之罷免> 曾被彈劾之社長嚴重違反本章程之義務,情節重大致妨害本社正常 運作或名譽者,經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申請,再經社員大會 之特別決議,予以罷免。 第五十六條:<空缺之準用> 幹部被罷免後之空缺,準用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補充。 第五十七條:<監事之彈劾、罷免之準用> 本節規定,對於監事之彈劾或罷免,除第五十四、五十五條外,準用之。 第七節:社員之開除 第五十八條:<開除之要件> 社員嚴重違反本章程之義務,經勸告未有改善者,經全體三分之一 連署,或經社長提請及全體監事同意,再經社員大會決議,開除其 社籍。 幹事會幹部及監事未經罷免者,不得對其提請開除。 第五十九條:<開除之效力> 社員被開除者自開除決議之日起,停止於本社之一切權利。 第六十條:<被提請開除者之在場> 開除會議之決議作成時,被提請開除之社員不在場者,其決議無效 但被提請開除之社員已被通知出席而不出席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一條:<開除之限制> 對於同一事由不得對同一社員再提請開除。 第六十二條:<恢復社籍> 社員被開除者,經社長之提名及全體監事同意,再經社員大會決議 恢復社籍。 社員被開除兩次者,不得恢復社籍。 第五章:經費 第六十三條:<經費來源>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社務收入 (三)校內單位輔助金 (四)校外人士捐助 前項第四款,需經學生事務處核准。 第六十四條:<社費繳納之期日、金額> 社員應於每學年繳納社費一次。 社費金額由幹事會於期初大會中提出,經社員大會通過定之。 第六十五條:<預算案之提交、審議> 本社預算案由幹事會通過後,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決算之提交、審議、> 本社決算案由幹事會通過後,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 □■ □■ □□■□■□□□■□■ □■不到 □■感覺不到,的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36.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