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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A 2010籃球規則 節錄(2011/08/23更新) 球隊 每一球隊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包括隊長在內,賦予比賽權利的球隊成員不可超過12位。 ‧一位教練,球隊得視需要增設一位助理教練。 ‧被賦予特定職務並允許坐在球隊席區的球隊有關人員,最多不得超過5人,例如 技術統計員、治療人員。 服裝 1.球隊成員所著服裝應包括: ‧球衣前後應採同一底色。 比賽時,所有球員必須將球衣的下襬塞進短褲內。可穿著連身球衣。 ‧短褲前後應採同一底色,得不與球衣顏色相同。 2.球隊最少必須準備兩套球衣,且: ‧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應著淺色球衣(最好是白色)。 ‧賽程表排名在後的球隊(客隊),應著深色球衣。 ‧若經兩隊同意,可以互換球衣顏色。 其他裝備 球員不得佩帶會對其他球員造成傷害之裝備(物品): ‧禁止使用下列物品: —由皮革塑膠、軟塑膠、金屬或任何堅硬物質製成,用以保護手指、手、腕、肘或 前臂之護具,即使覆以(柔軟)護墊於其上亦不可。 —會割傷或擦傷他人的物品(指甲一定要剪短)。 —頭部裝飾品、髮飾和珠寶。 ‧允許使用下列物品: —保護肩、上臂、大腿、小腿等,其材質包有充足護墊的護具。 —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 —包有護墊的護膝。 —不會對其他球員產生危險的眼鏡。 教練:職責與權力 1.教練或其代表必須在賽前向記錄員提出該隊具有比賽資格的球隊成員,姓名和號碼 須一致,並且登錄隊長、教練的姓名。 記錄表上登錄的所有球隊成員,即使比賽開始後才到場,亦具有比賽的權利。 2.僅允許教練、助理教練、球隊成員及球隊有關人員坐在球隊席及待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內。 比賽時間 1.比賽時間應為四節,每節十分鐘。 2.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等時,應進行每次五分鐘的延長賽,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跳球與球權輪替 1.當雙方有一位或一位以上之球員,各以一手或雙手緊按球體,如不用粗暴動作不能獲球 時,即宣判爭球。 2.球權輪替: ‧當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當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結束: —球觸及比賽球場上球員或被比賽球場上球員合法觸及。 —發界外球的球隊違例。 —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滯於籃圈與籃板之間。 3.下列期間任一隊犯規: ‧除了在第一節之外的每一節開始前,或 ‧在球權輪替的發界外球期間, 發界外球的球隊並未失去此次輪替球權。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一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發界外球 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被賦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暫停後 應在記錄台對面發球隊前場的發球線執行發界外球。 暫停 1.當下列情況時,暫停時機開始: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向記錄員聯繫完畢後。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而言,對隊投籃得分。 2.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每一延長賽可請求一次暫停。 3.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4.暫停應登記在較先請求的球隊之下,除非該暫停於對隊投球中籃且沒有宣判任何違規時 被允許。 5.比賽在第四節或是任一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期間,投球中籃之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不 允許得分隊暫停,除非裁判停止比賽。 球員替補 1.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向記錄員聯繫完畢後。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兩分鐘,被投籃得分。 2.比賽在第四節或是任一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期間,投球中籃之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不 允許得分隊替補,除非裁判停止比賽。 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若發生下列情況,球隊應被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表定比賽開始時間十五分鐘後,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裁判員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在比賽期間,球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少於兩人時,必須以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二十四秒 1.當: ‧球員在比賽球場上控制活球時, ‧發界外球時,球觸及或被任何一位在比賽球場上的球員合法觸及,且發界外球的球隊 仍然保持控球時, 該隊必須在24秒內設法投籃。 24秒內的投籃須符合以下條件: ‧24秒計時器信號響起前,球必須離開投籃球員的手,又 ‧球離開投籃球員的手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入球籃。 2.24秒即將結束時投籃,當球在空中,24秒計時鐘信號響起: ‧若球中籃,則無違例發生,信號不予理會,投中有效。 ‧若球觸及籃圈,但未進入球籃,則無違例發生,信號不予理會, 比賽應繼續進行。 ‧若球觸及籃板(非籃圈)或未觸及籃圈,則屬違例。除非對手立即且明確的獲得控 制球,在此情況中,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3.若一位裁判停止比賽: ‧非控球隊犯規或違例(非球出界), ‧非控球隊任何正當的理由, ‧與兩隊無關的任何正當的理由, 球權應交還原先控球的球隊。 若在後場發界外球,24秒計時鐘應重設為24秒。 若在前場發界外球,24秒計時鐘應依下列規定重設: ‧若比賽停止時,24秒計時鐘顯示在14秒或以上,24秒計時鐘不得重設,應接續計時。 ‧若比賽停止時,24秒計時鐘顯示在13秒或以下,24秒計時鐘應重設為14秒。 球回後場 當控制活球的球隊球員,最後觸及在前場的球,之後該球員或其隊友最先觸及在後場 的球,就是使球非法回到後場。 此限制適用於球隊在前場的各種情況,包括發界外球。 然而,此限制並不適用於一球員從他的前場起跳,在空中時建立新的球隊控球權,之後 落到他的後場的情況。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裁判應依下列原則,判決該犯規是否屬於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若一球員不致力於對球做攻守而發生身體接觸,即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若一球員致力於對球做攻守,但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粗暴犯規),則該身體接觸,即為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當一防守球員,在對手後方或側面與對手造成身體接觸,試圖阻止對手快攻,而且在 進攻球員和其敵籃之間沒有其他防守球員時,此接觸即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若一球員以合理的動作致力於對球做攻守(正常的籃球動作),因而犯規,不是違反運動 道德犯規。 奪權犯規 球員、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及球隊有關人員,任何嚴重的違反 運動道德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技術犯規 1.任何故意或屢次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之精神與涵義的行為,應視為技術犯規。 2.裁判可藉由警告球隊成員以避免技術犯規發生,對於事務性質的違規,顯然並非故意 且對比賽並無影響,除非經警告後仍然再犯,否則得予寬容不必宣判技術犯規。 鬥毆 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若離開球隊席區,均應 取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