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章程
第十二條 (幹部之設置)
Ⅰ 本社設置社長一人,如社長因故無法主持社務,由副社長代行之。
Ⅱ 本社設總務,活動、推廣、解答組長,同為副社長。但社長得
依社務之需要自行增設幹部人數。
Ⅲ 推廣、解答組設組長一人,組長可自行選任副組長。組長因故無法決策,由
副組長代行之。
修訂第三項
Ⅲ 活動、推廣、解答組設組長一人,組長可自行選任副組長。組長因故無法決策,由
副組長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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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訂第十五條
原章程第十五條以下條號加一
新增
第十五條(活動組的任務)
活動組之任務如下:
Ⅰ 招收社員、製作社員名冊、社員參與社團之紀錄及社員之除名。
Ⅱ 社團內部之成員各種活動設計,活動性質包括
一 增進社員向心力之康樂活動
二 執行顧問委員會設計之社課
三 致力於社團贊助之尋求
四 其他與社團行政運作相關事務之支援
第十七條 (顧問委員會之設置與委員之選任)
Ⅰ 本社得設置顧問委員會,擔任行政事務、經費籌措等事宜之諮詢。
Ⅱ 顧問委員會委員由指導老師就曾任本社幹部者中選任之。
修訂為
第十八條(原章程第十七條) (顧問委員會之設置與委員之選任)
本社得設置顧問委員會,委員會之制度應參章程附件二之顧問委員會設置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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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社團顧問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宗旨
為達社團健全經營之目的,設立輔助社團運作之顧問委員會制度,提供社團營
運上之意見及顧問本身之經驗予社團參考。
第二條 顧問委員之任命
I 當屆社團全體幹部向社員大會行使顧問委員提名權,由社員大會行使同意
權,任命社團顧問委員。
II 顧問委員會人數上限為全體社員人數之五分之一。
第三條 顧問委員之資格
顧問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I 曾任法律服務社社團幹部、隊長或具有經營社團之經驗者;或
II 其他具有社團運作所需之專業知識或經驗者。
第四條 顧問委員會之職務
I 提供本社團其專業意見或經驗參考。
II 得依社團需要設計社課,傳承經驗或知識。
III 具有審核社團年度企劃書之職權。
第五條 顧問委員會會議
I 顧問委員得主動以委員名義提供社團各種活動之意見參考。若社團遭遇重大事件,
須於社員幹部徵詢意見後,召開委員會會議,以顧問委員會之名義發言。
II 所謂社團遭遇之重大事件為下列單位以其單位名義向社團聯絡之事務:
一 政治大學及其校內單位;或
二 政大以外之大學及其校內單位;或
三 政府單位。
第六條 顧問委員之證書
顧問委員之證書應載明其所擔負之職務,及其於顧問委員任內執行之各種職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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