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二次驗收問題及為何要驗收之重要性做說明:
法律服務社為確保社員在國中課堂上,推廣法治教育所傳達之訊息係正確
且不因社員表達方式不同而誤導國中生對於本社設計之法律課程,是故每在社
團推廣組出隊前,制度上需由社團學長姐負起監督指導之責任,而出隊前驗收
即本社監督指導的方式。
必須強調者,驗收目的代表著推廣組社員是否已準備好且足以傳達正確且
無誤導之法律概念且能夠與國中生產生良好的互動及教學效果,是故驗收之範
圍,不僅僅是在聽學弟妹們的表達方式,還需考慮到其內容之正確性,對於內
容了解的程度,對於受到質疑時的臨場反應,和理解問題的核心並以溫和態度
提出適當的回答等等。畢竟頂著政大法律系的光環,以法律服務社名義辦活動
,決不能破壞政大法律系及法律服務社的名聲和形象,推廣組員表現出來的態
度和專業形象都應受到上述判斷標準的檢視。
本人身為社團顧問,由推廣組組長方面獲知第一次驗收成果失敗之原因係
因學弟妹大部分皆未能按照社課所指導之方式完成準備工作,完全不符出隊標
準,且社團第二次驗收時間就在出隊前二天,時間異常緊迫,故本人應幹部及
社長要求參與負責驗收學弟妹成果的主講人。考量到只剩一次驗收時間,必須
在當次驗收時確認學弟妹是否符合出隊的標準,驗收過程勢必應嚴肅以待,有
若干學弟妹認為第二次驗收過於嚴格,學長姐要求過苛,此部分需注意的是,
社團歷年來驗收的標準和方式皆未改變,並未有「要求過於嚴苛」之問題,歷
年來的推廣組社員即使一開始不能適應,仍然可以了解此團要求標準之需要性。
是故,仍期待學弟妹能用心體會,在提升自我能力的同時,也能修正自我的表
達態度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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